天源迪科: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关于公司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宜之法律意见书2018-03-28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关于
深圳天源迪科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宜
之
法律意见书
深圳市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22、24 层 邮编:518034
22,24/F, Special Press Tower, 6008 Shennan Avenue, Shenzhen, Guangdong Province 518034,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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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 年 3 月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关于
深圳天源迪科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宜
之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天源迪科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天源迪科信息技术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源迪科”或“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以及《深圳天源迪科信息技
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深圳天源迪科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6 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文件,就公司限制性股票计划之部分限制性股票予以
回购注销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第一节 引言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一)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
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
及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有关事实和法律事项,出具本法
律意见书;
(二)本所律师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
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
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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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应法律责任;
(三)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事项所必备的
法律文件之一,随其他披露材料一起上报或公告,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
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公司向本所保证其已经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
需的真实、完整、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或者口头证言;
(五)本所律师仅对与天源迪科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宜有
关的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不对其他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六)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七)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天源迪科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宜
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以上所述,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
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天源迪科本次回购注销部
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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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正文
一、关于本次回购注销的授权
2016 年 3 月 21 日,公司召开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深圳天源迪科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相关事项的议案》。
1、根据《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
事项的议案》,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包括如下事项:
(1) 授权董事会确定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2) 授权董事会在公司出现资本公积金转增股份、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
细、缩股、派息或配股等事项时,按照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方法对限
制性股票数量和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3) 授权董事会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
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4) 授权董事会对激励对象的解锁资格和解锁条件进行审查确认,并同意
董事会将该项权利授予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行使;
(5) 授权董事会决定激励对象是否可以解锁;
(6) 授权董事会办理激励对象解锁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向证
券交易所提出解锁申请、向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有关登记结算业务、
修改公司章程、办理公司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
(7) 授权董事会办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锁定事宜;
(8) 授权董事会决定股权激励计划的变更与终止,包括但不限于取消激励
对象的解锁资格,取消激励对象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办
理已死亡的激励对象未解锁限制性股票的补偿和继承事宜,终止公司
股权激励计划;
(9) 授权董事会对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进行管理;
(10)授权董事会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所需的其他必要事宜,但有关文件明确
规定需由股东大会行使的权利除外。
2、根据《深圳天源迪科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6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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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相关规定:公司因经
营考虑单方面终止或解除与激励对象订立的劳动合同、聘用合同,或激励对象因
为个人绩效考核不合格、不能胜任工作被公司解雇,或激励对象主动提出辞职,
或因劳动合同到期,双方不再续签劳动合同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
制性股票不得解锁,并由公司回购注销。
综上,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董事会已就本次回购注销部分
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获得股东大会的合法授权,该授权符合《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关于本次回购注销所履行的程序
(一)董事会决议
2018 年 3 月 26 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回购注销已不符合激励条件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同意对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吴亚军、熊英、孔翔天、黄有卿、邱永
波、王明波、郭俊龙、徐宏伟、赵魏来、曹宇、赵超、郭大朋、曹伟、荣世雨、
杨高峰、郑宇共十六人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进行回购注销,同
意对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缪定文、付强、黄铭铭、赵其峰 4 人已获
授但尚未解锁的第二期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
(二)监事会决议
2018 年 3 月 26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回购注销已不符合激励条件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同意对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吴亚军、熊英、孔翔天、黄有卿、邱永
波、王明波、郭俊龙、徐宏伟、赵魏来、曹宇、赵超、郭大朋、曹伟、荣世雨、
杨高峰、郑宇共十六人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进行回购注销,同
意对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缪定文、付强、黄铭铭、赵其峰 4 人已获
授但尚未解锁的第二期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
(三)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发表意见认为:“本次公司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
对象人员及激励数量进行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公司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将授予的激励对象减少至
377 人,限制性股票数量调整为 8,047,680 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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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本次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 347,980 股限制性股票
进行统一回购注销,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激励计划(草
案)》中关于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规定,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
生实质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回
购注销已授予离职激励对象但尚未注销的 347,980 股限制性股票。”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宜的程序符
合《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关于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数量及价格
(一)激励对象已获授限制性股票数量及授予价格
2016 年 4 月 20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一次会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授予日为 2016
年 4 月 21 日,授予 459 名激励对象 12,630,000 股限制性股票。公司独立董事对
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再次核实。
2016 年 5 月 31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二次会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议案》。根据《激励计划(草案)》
的规定及前述议案内容,公司对本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具体调整情况为: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由 8.68 元/股调整为 8.66 元/股。公司独
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
2016 年 4 月 21 日,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吴亚军、熊英、孔翔天、黄有卿、邱
永波、王明波、郭俊龙、徐宏伟、赵魏来、曹宇、赵超、郭大朋、曹伟、荣世雨、
杨高峰、郑宇、缪定文、付强、黄铭铭、赵其峰共二十人获授的共 571,400 股限
制性股票授予完成,并于 2016 年 6 月 29 日上市。
(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锁期解锁的股票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限制性股票授予后即行锁定,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按比例分为不同的锁定期,分别为 12 个月、24 个月和 36 个月,自授予之日起
计。2017 年 6 月 19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二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议
案》,第一个解锁期符合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 402 人,可申请解锁的限制性
股票数量为 3,665,910 股。其中,吴亚军、熊英、孔翔天、黄有卿、邱永波、王
明波、郭俊龙、徐宏伟、赵魏来、曹宇、赵超、郭大朋、曹伟、荣世雨、杨高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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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宇、缪定文、付强、黄铭铭、赵其峰共二十人已获授的共 571,400 股限制性股
票中的 171,420 股股票(即获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 30%)于当期解锁,二十人剩
余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股票合计 399,980 股。
2017 年 6 月 29 日,前述第一个解锁期解锁的 3,665,910 股限制性股票上市
流通。
(三)本次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及回购价格
根据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回购注销已不符合激励条件激励
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的内容,本次拟回购注销的部分限
制性股票相关事宜为:
1、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吴亚军、熊英、孔翔天、黄有卿、邱
永波、王明波、郭俊龙、徐宏伟、赵魏来、曹宇、赵超、郭大朋、曹伟、荣世雨、
杨高峰、郑宇共十六人因个人原因离职,根据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第八章 激励计划的变更与终止”的相关规定,公司上述原激励对象因离职
已不符合激励条件,公司拟将上述原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共
308,980 股全部进行回购注销。
2、根据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第八章 激励计划的变更与终
止”的相关规定,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E”,则公司按照激励
计划的有关规定将激励对象所获限制性股票当期拟解锁份额回购注销。基于
2017 年度考核情况,公司将注销缪定文、付强、黄铭铭、赵其峰 4 人已获授但
尚未解锁的第二期限制性股票,合计 39,000 股。
3、本次的回购价格为每股 8.6249783 元。与原授予价格每股 8.66 元的差异
产生的原因是由于公司 2016 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中“以公司 2016 年 12 月 31 日
总股本 357,955,482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股利 0.35 元人民币
(含税)”。
4、经过本次调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调整为
8,047,680 股,授予对象调整为 377 人。
获授的限制性股 占授予限制性股 占目前总股份
序号 姓名 职务
票数量(股) 票总量比例 的比例
1 林容 副总经理 105,000 1.30% 0.03%
2 管四新 副总经理 105,000 1.30% 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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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授的限制性股 占授予限制性股 占目前总股份
序号 姓名 职务
票数量(股) 票总量比例 的比例
3 代峰 副总经理 147,000 1.83% 0.04%
4 罗赞 副总经理 73,500 0.91% 0.02%
副总经理、
5 陈秀琴 64,400 0.80% 0.02%
董事会秘书
6 钱文胜 财务总监 49,000 0.61% 0.01%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
7 7,503,780 93.24% 1.89%
(业务)人员 371 人
合计 8,047,680 100.00% 2.02%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数量及价格的确定,
符合《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天源迪科本次回购
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符合《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天源迪科信息技术股份有
限公司 2016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规定,公司董事会有权就
本次回购注销进行决策,并已作出同意本次回购注销的相关决议。公司应就本次
回购注销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
规定办理减少注册资本和股份注销登记等手续。
(以下无正文,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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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关于深圳天源迪科信息技术股份
有限公司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宜之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于 年 月 日出具,正本一式 份,无副本。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负责人:
马卓檀
经办律师:
武建设
曹馨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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