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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天源迪科: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8-10-23  

						深圳天源迪科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深圳天源迪科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我们作为深圳
天源迪科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谨慎的原
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关于本次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
事项发表意见如下:

     (一)关于回购注销已不符合激励条件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
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
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天源迪科信
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
司的独立董事,参加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认真审议了《关于回购注
销已不符合激励条件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的会议文
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本次公司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人员及激励数量进行
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将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减少至 361 人,限制性
股票数量调整为 4,504,960 股。公司本次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授予 69,440
股限制性股票进行统一回购注销,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股
权激励计划》中关于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规定,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
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回购注销已授予激励对象的 69,440 股限制性股票。
     (二)独立董事关于本次变更会计政策的独立意见
      根据财政部于 2018 年 6 月 15 日发布《关于修订 2018 年度一般企业财务
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8]15 号)的要求,公司需对会计政策相关内容进行
深圳天源迪科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相应调整,按照该文件规定的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适用于尚未执行新金融准
则和新收入准则的企业)编制公司的财务报表。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会[2018]15 号文件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
符合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无重大影响,
不涉及以前年度的追溯调整,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
情形。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独立董事:盛宝军、梁金华、郑飞、张卫华
                                                                     2018 年 10 月 22 日

(以下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
见签字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