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关于深圳天源迪科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天源迪科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天源迪 科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深圳天源迪科 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等有关规定,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天源迪科信 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邹铭君律师、陈倩律师出席 公司 2021 年度股东大会会议(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或“本次会议”),就公 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 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性等有关问题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照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以及 相关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规定,对公司提供的与题述事宜有关的法律文件 及其他文件、资料予以了核查、验证。同时,本所及本所律师还核查、验证了本 所及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要核查、验证的其他法律文件及其他文 件、资料和证明。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 的。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并公告,并依法 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及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 1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上述事宜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根据公司董事会于2022年3月23日刊载的《关于召开2021年度股东大会的通 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方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 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 根据《会议通知》,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提前22天以公告方 式作出,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 根据《会议通知》,公司有关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的主要内容有:股 东大会届次、会议召集人、会议日期、会议时间、会议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 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地点、表决方式、会议审议议案及其他事项等,该会议通知 的内容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其中,股权登记日与会议召开日期之间间 隔不超过7个工作日。 3.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本次股东大会现 场会议于2022年4月14日(星期四)下午14:30在深圳市南山区沙河西路1801号国 实大厦10楼如期召开,现场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会议通知中所告知的时 间、地点一致。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深圳天源迪科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度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统计表》,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 易 系 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2年 4月14日 上午 9:15~9:25, 上午9:30~11:30 ,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起止时间为2022年4月 14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4.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陈友主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符合《公司法》 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或 股东代表、股东代理人(以下统称“股东”)共计48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120,566,30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9051%。 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共计10名,代表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119,293,84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7056%。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载明公司截至2022 年4月7日下午收市时在册之股东名称和姓名的《股东名册》,上述股东有权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上述股东均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现场会议。受新冠肺炎疫情的影响,上述部分董事以视频方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 2、参加网络投票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深圳天源迪科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度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统计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 网投票系统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38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272,459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95%。 综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均具备出席大 会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证实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通知的提案作了审议, 并以现场和网络投票的方式表决通过。 根据公司指定的监票代表对表决结果所做的清点及本所律师的核查,本次会 3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议提案的审议结果为: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审议通过《2021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同意 119,361,543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007%;反对 1,204,759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993%;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2、审议通过《2021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 119,361,543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007%;反对 1,204,759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993%;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3、审议通过《2021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 119,361,543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007%;反对 1,204,759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993%;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4、审议通过《经审计的2021年度财务报告》 同意 119,361,543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007%;反对 1,204,759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993%;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5、审议通过《2021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同意 119,361,543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007%;反对 1,204,759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993%;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6、审议通过《202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同意 119,330,843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8.9753%;反对 1,235,459 股, 4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0247%;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100,332 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的 7.5111%;反对 1,235,459 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2.4889%;弃 权 0 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7、审议通过《关于2022年度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 同意 119,330,843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8.9753%;反对 1,235,459 股, 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0247%;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100,332 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的 7.5111%;反对 1,235,459 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2.4889%;弃 权 0 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8、审议通过《关于续聘2022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同意 119,362,043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0012%;反对 1,204,259 股, 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9988%;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131,532 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的 9.8467%;反对 1,204,259 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0.1533%;弃 权 0 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9、审议通过《关于申请使用集团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同意 119,335,843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8.9794%;反对 1,230,459 股, 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0206%;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10、审议通过《关于2022年度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 同意 119,335,843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8.9794%;反对 1,230,459 股, 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0206%;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105,332 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的 7.8854%;反对 1,230,459 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2.1146%;弃 权 0 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5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11、审议通过《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 反担保的议案》 同意 119,335,843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8.9794%;反对 1,230,459 股, 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0206%;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105,332 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的 7.8854%;反对 1,230,459 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2.1146%;弃 权 0 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二)累积投票议案 12、审议通过《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的议案》 12.01 选举陈友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19,293,859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8.9446%。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63,348 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4.7424%。 陈友先生获得当选。 12.02 选举陈鲁康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19,293,858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8.9446%。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63,347 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4.7423%。 陈鲁康先生获得当选。 12.03 选举苗逢源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19,293,865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8.9446%。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63,354 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4.7428%。 苗逢源先生获得当选。 6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12.04 选举陈兵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19,293,858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8.9446%。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63,347 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4.7423%。 陈兵先生获得当选。 12.05 选举谢晓宾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19,293,859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8.9446%。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63,348 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4.7424%。 谢晓宾先生获得当选。 12.06 选举汪东升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19,298,364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8.9483%。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67,853 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5.0796%。 汪东升先生获得当选。 13、审议通过《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 议案》 13.01 选举陆克中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19,294,856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8.9454%。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64,345 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4.8170%。 陆克中先生获得当选。 13.02 选举谢波峰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 7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同意 119,294,859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8.9454%。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64,348 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4.8172%。 谢波峰先生获得当选。 13.03 选举戴昌久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19,294,858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8.9454%。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64,347 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4.8171%。 戴昌久先生获得当选。 14、审议通过《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六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 议案》 14.01 选举杨文庆先生为公司第六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19,293,859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8.9446%。 杨文庆先生获得当选。 14.02 选举肖征女士为公司第六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19,299,359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8.9492%。 肖征女士获得当选。 经查验,上述议案中,第 10- 11 项议案属于特别表决议案,已经出席股东大 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其余议案均为普 通表决议案,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 一以上通过;第 6-8 项、第 10-13 项议案属于对中小投资者实施单独计票的议案, 公司已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并披露。 四、结论意见 8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现场 会议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和形成的决议均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字页) 9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此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关于深圳天源迪科信息技术股份 有限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字页) 本法律意见书于2022年 月 日出具,正本一式叁份,无副本。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经办律师: 负责人: 马卓檀 邹铭君 陈倩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