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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天源迪科: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3年3月)2023-03-29  

                                          深圳天源迪科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深圳天源迪科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
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合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切实建立公司与投资者(特别
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良好沟通平台,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
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形成公司与投资者之间长期、稳定、和谐的良性互动
关系,提升公司的诚信度、核心竞争能力和持续发展能力,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
东利益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
称《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深圳天源迪科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
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
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以提升上市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
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
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
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
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
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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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高度重
视、积极参与和支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
   (一)投资者(包括在册和潜在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基金经理;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投资者关系顾问;
   (五)证券监管机构等相关政府部门;
   (六)其他相关个人和机构。
   第六条 在遵循公开信息披露原则的前提下,及时向投资者披露影响其决策的相关
信息,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企业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七条 公司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过公司官网、
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中国投资者网和
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东大会、投资者说明
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
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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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件。
    第八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召开投
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
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九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创业板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公司应披露的信息必
须第一时间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的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公
布,如有必要,也可在证监会指定的报纸上进行信息披露。
    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
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应
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公司应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
报道,必要时可适当回应。
    第十条 公司应丰富和及时更新公司网站的内容,并将历史信息与当前信息以显著
标识加以区分。可将新闻发布、公司概况、经营产品或服务情况、法定信息披露资料、
投资者关系联系方法、专题文章、行政人员演说、股票行情等投资者关心的相关信息
放置于公司网站。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参
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
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大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第十二条     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持股行权、公
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公司应
当积极支持配合。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投资者
提出调解请求的,公司应当积极配合。
    第十三条    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应当承担处理的首要责任,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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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及时答复投资者。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与实施


    第十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第一负责人是公司董事长。公司董事会是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决策机构,负责制定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制度,并负责检查核查投资
者关系管理事务的落实、运行情况。
    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由董事会秘书领导,在全面深入了解公司运作和管
理、经营 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和日常事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
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员工须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
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经董事长授权,董事会秘书根据需要可以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工作机构协助公
司实施投资者关系工作。
    第十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
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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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十七条 公司需要设立投资者咨询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由熟悉情况的专人
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馈。
号码、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布。
    第十八条 对于上门来访的投资者,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派专人负责接待。接待来访
者前应请来访者配合做好投资者和来访者的档案记录,并请来访者签署相关承诺书,
建立规范化的投资者来访档案。
    第十九条 公司业务方面的媒体宣传与推介,公司相关业务部门提供样稿,并经董
事会秘书审核后方能对外发布。
    第二十条 主动来到公司进行采访报道的媒体应提前将采访计划报董事会秘书审
核确定后方可接受采访,拟报道的文字资料应送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方可公开对外宣传。
    第二十一条 在公共关系维护方面,公司应与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等相关部
门建立良好的沟通关系,及时解决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关注的问题,并将相关
意见传达至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争取与其它上市公司建立良好的交流
合作平台。
    第二十二条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的其他职能部门、
子公司及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董事会秘书及相关职能部门进行相关投资者关系管
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 公司出资委托分析师或其他独立机构发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的,刊登
该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时应在显著位置注明“本报告受公司委托完成”的字样。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举行年度报告说明会,公
司董事长 (或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独立董事(至少1名)、董事会秘书、保荐代表
人应出席说明会,会议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所处行业的状况、发展前景、存在的风险;
    (二)公司发展战略、生产经营、募集资金使用、新产品和新技术开发;
    (三)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及其变化趋势;
    (四)公司在业务、市场营销、技术、财务、募集资金投向及发展前景等方面存
在的困难、障碍或有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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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投资者关心的其他问题。
    公司应至少提前两个交易日发布召开年度报告说明会的通知,公告内容包括日期
及时间、召开方式(现场/网络)、召开地点或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等;召开业绩说
明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
等形式。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可以定期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
系管理工作的系统性培训。鼓励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
记结算机构、上市公司协会等举办的相关培训。
    第二十六条 公司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创建投资者关系管理数据库,以
电子或纸质形式存档。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各项活动,应当采用文字、图表、声
像等方式记录活动情况和交流内容,记入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
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中谈论的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承担(如有);
    (四)其他内容。
    第二十七条 在进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前,公司应事先确定提问可回
答范围。若回答的问题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回答的问题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
信息的,公司应拒绝回答,不得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二十八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就尽量避免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防
止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二十九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一旦以任何方式发布了有关法律、法规和规
则规定应披露的重大信息,应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在下一个交易日开市前
进行正式披露。
    第三十条 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发生下列情形时,应及时向投资者公开致歉:
    (一)公司或其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
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遣责的;
    (二)经深圳证券交易所考评信息披露不合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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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
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
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
违规行为。


                                 第四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
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深圳天源迪科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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