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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源迪科: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2023年3月)2023-03-29  

                                         深圳天源迪科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天源迪科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
提供财务资助行为,防范财务风险,确保公司经营稳健,根据《证券法》、《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
称“《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有偿或者
无偿对外提供资金、委托贷款等行为。
    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无需参
照本规则执行。
    公司向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形成的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参照本规则执
行。其中:
    全资子公司指公司持有100%股权的子公司;
    控股子公司指公司持有50%以上股权的子公司;
    参股公司指公司持有等于或低于50%股权的子公司。
    且财务资助须用于和子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业务。
    第三条 公司应当充分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当遵循平
等、自愿的原则,且接受财务资助对象应当提供担保。
    第四条 公司不得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控股子公司等关联人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公司应当审慎向关联方提供财务资
助或者委托理财。



             第二章 对外财务资助的审批权限及审批程序
    第五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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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同意并作出决议。
    第六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后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率超过70%;
   (二)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提供财务资助累计发生金额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三)深圳证劵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
他情形。
   公司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免
于适用前两款规定。
    第七条 公司的关联参股公司(不包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人控制的主体)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的,公司可以向
该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还应
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
   除前款规定情形外,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该公司
的其他股东原则上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如其他股东未能以
同等条件或者出资比例向该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说明原因以及公司利益未
受到损害的理由,公司是否已要求上述其他股东提供相应担保。
   本条所称关联参股公司,是指由公司参股且属于《创业板上市规则》规定的
上市公司的关联法人。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时,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对财
务资助事项的必要性、合法合规性、公允性、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及存
在的风险等发表独立意见。
   第九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其他股东与公司存在关联关系的,公司对该控股
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还应当按照关联交易要求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其他股东为公司的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
行动人的,公司为其提供财务资助,该公司其他股东必须按出资比例提供财务资助,
且条件同等。

                     第三章 对外财务资助操作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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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之前,由财务部负责做好被财务资助企业的资
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等方面的风险调查工作,由
公司审计部对财务部提供的风险评估进行审核。
    第十二条 向公司申请财务资助的单位应以其单位名义向公司提交财务资助
申请报告及其有权决策机关关于申请财务资助的决策文件,上述申请报告应由申
请单位财务经理和总经理签字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上述申请报告提交给公司财
务负责人初核,再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复核,最后由总经理或董事长批准后按照本
制度规定的审批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第十三条 财务资助申请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申请本次财务资助的原因,并在对申请单位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
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等进行全面评估的基础上,说明该财务资助事项的
利益和风险;
   (二)主要财务指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申请单位资产总额、净资产、负债
总额、资产负债率、应收账款等;
   (三)对本次申请财务资助的介绍:包括到款期限、偿还期限及利率等;
   (四)对本次申请财务资助用途的说明;
   (五)本次财务资助的偿还计划及偿还保证措施;
   (六)上会计年度发生类似业务的金额。
   (七)本次财务资助的其他股东的义务,包括其他股东的基本情况,与公司
的关联关系及按出资比例履行相应义务的情况(如适用);
   第十四条 财务资助申请报告附件材料:
   (一)申请单位最近一期财务报表;
   (二)与公司签订的协议或合同样本;
   (三)其它应提供的资料等。
    第十五条 在申请单位申请材料齐全的情况下,公司财务负责人对申请单位
提供的申请材料进行初核,并签署关于公司目前的资金状况、近期资金安排、向
申请单位支付财务资助后是否影响公司的运作、申请单位的偿还计划和偿还保证
措施是否合理或充分等的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该次财务资助应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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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对申请单位提供的申请材料进行合规性复核,并将安排在
最近一次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上审议。
    第十六条 申请单位当在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要把相关情况及时书面通知
公司,并列明拟采取的具体措施:
   (一)接受财务资助的申请单位预计债务到期后不能及时履行还款义务的;
   (二)接受财务资助的申请单位出现财务困境、资不抵债、现金流转困难、
破产、清算及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的;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按照本制度要求的审批权限履行审批程序,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
责信息披露工作。
   第十八条 财务部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办理对外财务资助手续;
财务部负责做好对被资助企业日后的跟踪、监督及其他相关工作。



                   第四章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信息披露
    第十九条 公司披露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以
下文件:
    (一)公告文稿;
    (二)董事会决议和决议公告文稿;
    (三)独立董事意见;
    (四)保荐机构意见(如适用);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条   公司对外提供的财务资助事项公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财务资助事项概述,包括财务资助协议的主要内容及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审
批程序;
    2、被资助对象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成立时间、注册资本、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主营业务、主要财务指标(至少应包括最近一年经审
计的资产、负债、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资产、营业收入、归属于母公司所有
者净利润等)以及资信情况等;与上市公司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如存在,应当披
露具体的关联情形;上市公司在上一会计年度对其发生类似业务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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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所采取的风险防范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被资助对象或其他第三方就财务
资助事项是否提供担保。由第三方就财务资助事项提供担保的,应当披露该第三
方的基本情况及其担保履约能力情况;
    4、为与关联方共同投资形成的控股或参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披
露被资助对象的其他股东的基本情况、与上市公司的关联关系及其按出资比例履
行相应义务的情况;其他股东未按同等条件、未按出资比例向该控股或参股子公
司相应提供财务资助的,应说明原因以及上市公司利益未受到损害的理由;
    5、董事会意见,主要介绍提供财务资助的原因,在对被资助对象的资产质
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第三方担保及履约能力情况等
进行全面评估的基础上, 披露该财务资助事项的利益、风险和公允性,以及董事
会对被资助对象偿还债务能力的判断;
    6、独立董事意见,主要对事项的必要性、合法合规性、公允性、对上市公
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及存在的风险等发表独立意见;
    7、保荐机构意见(如适用),主要对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公允性及存在的
风险等发表独立意见;
    8、上市公司累计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金额及逾期金额;
    9、本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一条 对于已披露的财务资助事项,公司还应当在出现以下情形之一
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及拟采取的措施:
    (一)被资助对象债务到期后未及时履行还款义务的;
    (二)被资助对象或者就财务资助事项提供担保的第三方出现财务困境、资
不抵债、现金流转困难、破产、清算及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的;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罚 责
   第二十二条 违反以上规定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给公司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
的,将追究有关人员的经济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依照有关法律规定
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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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三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适用本制度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与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深圳天源迪科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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