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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福瑞股份:福瑞股份2020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21-05-24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
内蒙古福瑞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金证法意 2021 字 0524 第 0261 号




  中国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A座十层 100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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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内蒙古福瑞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金证法意 2021 字 0524 第 0261 号


致:内蒙古福瑞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内蒙古福瑞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内
蒙古福瑞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瑞股份”或“公司”)的委托,指派
律师出席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或“本次股东大会”),
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参加了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
勤勉尽责的精神,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公告,并依
法对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前已发生的事实,并基于本所律师对有关事
实的了解和对法律、法规的理解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仅就本次股东大会
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相关
事项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审议事项的内容以及会议审议事项中
所涉事实和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等问题发表意见,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1 年 4 月 28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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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了《关于召开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
“《会议通知》”)。《会议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
投票方式、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会议联系方式等事项。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董事会已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
集本次会议,并已对本次会议的议案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
现场会议于 2021 年 5 月 24 日下午 14:00 在北京市朝阳区新源里 16 号琨莎中心 2
座 7 层公司会议室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给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方式,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 年 5 月 24 日 9:15-9:25、9:30-11:30、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1 年 5 月
24 日 9:15-15:00 期间任意时间。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内容与《会议通
知》载明的内容一致。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

     1、公司股东出席情况。本次股东大会在现场出席及通过网络投票表决的股
东及股东的委托代理人共计 12 名,均为普通股股东,合计持有股份数量为
65,944,946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5.0691%。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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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及其他相关人员。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有权出席本次会议。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本所律师认为,召集人的资
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根据《会议通知》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

     1. 关于《2020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2. 关于《2020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3. 关于《2020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4. 关于《2020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5. 关于《2020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6. 关于《2020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议案

     7. 关于《202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8. 关于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 2021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9.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10. 关于变更回购股份用途的议案

     11. 关于《2021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12. 关于《2021 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

     13.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1 年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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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议案

     14. 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

        14.01 回购股份的目的

        14.02 回购股份符合相关条件

        14.03 回购股份的方式及价格区间

        14.04 回购股份的种类、用途、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及拟用于回购
     的资金总额

        14.05 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

        14.06 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

        14.07 对董事会办理本次股份回购事宜的具体授权

     15. 听取《2020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于 2021 年 4 月 26 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第
七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四、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开。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
以记名投票方式对本次会议的议案进行了表决,公司按照规定进行了监票、验票
和计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网络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
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根据公司提供合并统计的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
议的全部议案均获通过。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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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福瑞股份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
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由本所负责人及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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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内蒙古福瑞医疗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签字)                         经办律师:(签字)




杨   晨:                               周振国:




                                        黄志文:




                                                     2021 年 5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