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瑞股份: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22-05-30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
内蒙古福瑞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金证法意 2022 字 0530 第 0584 号
中国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A座十层 100004
电话:010—5706 8585 传真:010—8515 0267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内蒙古福瑞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金证法意 2022 字 0530 第 0584 号
致:内蒙古福瑞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
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等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
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现
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内蒙古福瑞医疗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北京金诚同达律师
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内蒙古福瑞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委托,指派见证律师参与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
次会议”或“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委派律师于 2022 年 5 月 30 日参加了本次股东大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
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
有关的文件,并就本次会议见证情况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公告,并依
法对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前已发生的事实,并基于公司的承诺与
保证以及本所律师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法规的理解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
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是否合法有效事宜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股东
大会会议审议事项的内容以及会议审议事项中所涉事实和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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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问题发表意见,基于以上,本所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根据公司公告的信息,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分别
公告如下: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26 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
八次会议召集,公司董事会于 2022 年 4 月 28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
体上公告了《关于召开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
《会议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投票方式、会议出席
对象、会议审议事项、会议联系方式等基本相关事项。
2022 年 5 月 19 日,公司董事会收到股东王冠一先生提交的《关于提议增加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函》,提请将《关于选举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
事的议案》《关于补充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作为临时提案提交公司 2021 年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经核查,认为“截至公告披露日,王冠一先生直接持
有公司股份 29,754,138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1.31%,其作为临时提案之提案人
的身份符合有关规定,且临时提案于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书面提交公司董事会,
临时提案内容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符合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同意将上述临时提案提交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2022 年 5 月 21 日,公司董事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了
《关于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暨股东大会补充通知的公告》(以下
简称“《会议补充通知》”),就本次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事宜以公告形式通
知了全体股东。除上述增加临时提案事项外,《会议通知》中其他事项未发生变
更。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董事会召集本次会议的方式,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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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本次会议的
现场会议于 2022 年 5 月 30 日下午 14:00 在北京市朝阳区新源里 16 号琨莎中心 2
座 7 层公司会议室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为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方式,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2 年 5 月 30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
通过深证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时间为 2022 年 5 月 30 日 9:15-15:00 期
间任意时间。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内容与《会议通
知》载明的内容一致。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
1.公司股东出席情况。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现场和网络方式出席和投票表决的
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计 13 名,均为普通股股东,合计持有的公司股份数量
为 65,939,04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25.0668%。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及其他相关人员。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有权出席本次会议。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召
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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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根据《会议通知》及《会议补充通知》,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
审议的议案全部为公告通知中列明的非累积投票议案,具体议案如下:
1. 《关于 2021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2. 《关于 2021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3. 《关于 2021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4. 《关于 2021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5. 《关于 2021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6. 《关于 2021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议案》;
7. 《关于 2021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8. 《关于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 2022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9.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10. 《关于选举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1. 《关于选举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12. 《关于补充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四、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开。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投
票方式对本次会议的议案进行了表决,公司按照规定进行了监票、验票和计票并
当场公布表决结果。网络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
的表决结果,并就涉及重大事项的议案对中小投资者进行了单独计票。
根据公司提供的合并统计的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
审议的议案均获得通过。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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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
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
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由本所负责人及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
后生效,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