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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福瑞股份:独立董事对七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3-04-27  

                             内蒙古福瑞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内蒙古福瑞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七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

现对公司七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经过审阅公司《2022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和公司《2022 年年度报告》,我们认为:公

司 2022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实际情况,遵守《公司章程》关于利润分配的相关规定,

不存在违法、违规和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利润分配预案提

交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2022年度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2022 年度,公司未发生重大关联交易行为。我们认为公司有效地执行了保障关联交易

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不存在关联方通过关联交易侵占公司利益或公司向关联方输送利

益的情形。
      三、关于2022年度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
见
      1、公司能够认真贯彻执行有关规定,严格控制对外担保风险和关联方占用资金风险;
      2、2022 年度,公司未发生任何对外担保事项,不存在通过对外担保损害公司利益及
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3、2022年度,除子公司及联营企业外,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
情形,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延续到报告期内的违规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形。
      四、关于公司《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会编制的《2022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符合《上市公司

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如实

反映了福瑞股份 2022 年度的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行为,

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五、关于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内蒙古福瑞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司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并能得到有效的执行。公司内部控制评价

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公司的法人治理、生产经

营、信息披露和重大事项等活动严格按照公司各项内控制度的规定进行,并且对各环节可

能存在的内外部风险进行了合理控制,因此,公司的内部控制是有效的。
    六、《关于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业从业资格,具备足够的独立性、专业

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本次续聘有利于保障或提高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的质量,有利

于保护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本次续聘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的有关规定,同意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上市公司 2023 年度审计

机构。

    七、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独立意见

    公司在确保不影响公司正常运营的情况下,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有利于

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为公司及股东获取更多投资回报。公司本次进行委托理财的决策程

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

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

本次委托理财事项。

    (以下无正文)
  内蒙古福瑞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此页无正文,为内蒙古福瑞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七届董事会第十一

次会议相关事项独立意见的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署:

                         郭   朋          郭晋龙               耿方圆




                                                   二零二三年四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