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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世纪鼎利: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8-11-12  

						                     珠海世纪鼎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
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珠海世纪鼎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我们作为珠海世纪鼎利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全体股东和公司负责
的原则,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的核查并
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
金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独立董事认为:公司将“鼎利职业教育学院(二期)运营项目”结项
并将该项目节余募集资金1,125万元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符合公司实际经营需要,
有利于节约公司成本,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该事
项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条例》等相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将上述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该
项目节余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
    二、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投资设立上海世纪鼎利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暨公司对教
育业务、资产进行划转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独立董事认为:公司全资子公司上海智翔信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投资
设立上海鼎利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暨公司对教育业务、资产进行划转,有利于增强公
司在职业教育领域的综合竞争力,提升公司的竞争优势,符合公司职业教育长期战
略发展安排。本次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行为,因
此一致同意上述事项。




                                   独立董事签名:谢春璞 何彦峰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