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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世纪鼎利: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8-12-07  

						                  珠海世纪鼎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
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珠海世纪鼎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我们作为珠海世纪
鼎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全体股东和公司
负责的原则,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的核
查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鉴于原审计机构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连续多年为公司提供审
计服务,为了确保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的独立性和客观性,公司拟聘任大华会计师事
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公司2018年度审计机构。经审查,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具备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审计资格,相关人员具有相关业务资格
和工作经历,能够满足公司财务审计及其他相关专项审计工作的要求。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相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
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会影响公司会计报表的审计质量,不存在损害公司
和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公司聘请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担任公司2018年度审
计机构。
    二、关于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与远东国际租赁有限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交易,有助于进一
步拓宽公司融资渠道,优化融资结构。本次进行融资租赁交易不存在违反相关法律
法规的情况,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
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
独立董事签名:谢春璞 何彦峰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