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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世纪鼎利:独立董事关于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事前认可意见2018-12-07  

						                  珠海世纪鼎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
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珠海世纪鼎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我们作为珠海世纪
鼎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全体股东和公司
负责的原则,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拟审议的《关于聘任会计师事务
所的议案》发表如下事前认可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阅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提供的相关审计从业资质以及
业务开展情况,我们认为: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会计师事务所
执业证书以及证券、期货相关业务的审计从业资格,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
的经验与能力,能勤勉尽责,独立发表审计意见,履行审计机构的责任与义务。我
们一致同意将《关于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
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签名:谢春璞 何彦峰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