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 国 鼎律 师 事务 所 G u an gd o n g G u ar d i a n L aw F i r m 股 东大会法律 意见书 广东国鼎律师事务所 关于珠海世纪鼎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九年年度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〇年五月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西 76 号富力盈隆广场 610-616 单元 电话:020-83548551,83542661 广东 国 鼎律 师 事务 所 G u an gd o n g G u ar d i a n L aw F i r m 股 东大会法律 意见书 广东国鼎律师事务所 关于珠海世纪鼎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九年年度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2020)国鼎顾字第 0869C 号 致:珠海世纪鼎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国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依法接受珠海世纪鼎利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黄赛律师和周安安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 出席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依法出具本法律 意见书。 本所律师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下称“《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及现行有效的 《珠海世纪鼎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以 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发生或存在事实的调查和了解,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事项发表法律 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及数据的真实性和 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 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本所同意,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 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本所依法对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 法律责任。 公司向本所律师保证和承诺:公司为本次律师见证所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均真 第 1 页 共 11 页 广东 国 鼎律 师 事务 所 G u an gd o n g G u ar d i a n L aw F i r m 股 东大会法律 意见书 实、合法、有效、完整,已向本所律师披露了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实 和文件,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基于前述保证和承诺,本所依据相应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 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1、2020 年 4 月 23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于 2020 年 5 月 15 日下午 14:30 在公司召开 2019 年年 度股东大会。 2、2020 年 4 月 24 日,公司董事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上发布了《珠海世纪鼎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 大会通知公告》(公告编号 2020-020,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 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召开方式、会议审议事项、股 权登记日、出席会议对象、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会议联系方式等。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已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规定的程序,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 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召集。公司董事会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符 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0 年 5 月 15 日(星期五)下午 14:30 ,在珠海市港湾大 道科技五路 8 号珠海世纪鼎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一楼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主持。 2、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 方式。 第 2 页 共 11 页 广东 国 鼎律 师 事务 所 G u an gd o n g G u ar d i a n L aw F i r m 股 东大会法律 意见书 (1)现场投票:股东本人出席现场会议或者通过授权委托他人出席现场会议; (2)网络投票: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 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0 年 5 月 15 日(星期五)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0 年 5 月 15 日(星期五)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公司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或互 联网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 (3)根据《珠海世纪鼎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 规定,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均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方式行使表 决权,公司股东只能选择现场投票(现场投票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投票)和网络投票 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如果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表决结 果为准。 经核查,公司已在法定期限内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地点、审议事项、 相关资料等事宜均以公告的方式通知各位股东。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已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规定的程序,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根据《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为 2020 年 5 月 12 日。根据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2020 年 5 月 12 日出具的《证券持有人名册》,法 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身份证明等相关资 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参加人员包括: 1、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共计 7 人,代表股份数为 173,893,622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30.4224%。其中: 第 3 页 共 11 页 广东 国 鼎律 师 事务 所 G u an gd o n g G u ar d i a n L aw F i r m 股 东大会法律 意见书 (1)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7 人,代表股份数 173,893,62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0.4224%。 (2)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时间段内,在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 共计 0 人,代表股份数 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参加网络投票的 股东的资格已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了认证。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符合《公司 法》、《公司章程》的规定并与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相符;出席公司本次股 东大会的股东持股数额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权对本次股东大会 会议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五、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已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 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告的《会议通知》内公布了本次股东 大会的审议事项,即: (一)《关于<2019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二)《关于<2019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三)《关于<2019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的议案》; (四)《关于<2019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五)《关于<2019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六)《关于 2020 年度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七)《关于 2020 年度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八)《关于续聘 2020 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的议案》; (九)《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十)《关于制定<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 第 4 页 共 11 页 广东 国 鼎律 师 事务 所 G u an gd o n g G u ar d i a n L aw F i r m 股 东大会法律 意见书 (十一)《关于使用结余超募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与本次《会议通知》一致,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没有提出新议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 六、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1、表决程序 经见证,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是按照《公司法》等法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就议案内容逐项进行了表决,并按《股东大会规则》、《实施细则》及《公司章程》 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验票、计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 信息有限公司为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结果。 为尊重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的重大事项的参 与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 意见》(国办发[2013]110 号)文件精神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指引》(深证上[2015]65 号)、《公司章程》等的相关要求,本次股东大会重要议 案采用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以下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上市公司 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 公司合并计算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各议案的具体表 决情况如下: 2、表决结果 (1)审议通过了《关于<2019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 173,893,62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股份数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 权股份数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 第 5 页 共 11 页 广东 国 鼎律 师 事务 所 G u an gd o n g G u ar d i a n L aw F i r m 股 东大会法律 意见书 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 12,775,54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股份数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 的 0.0000%;弃权股份数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 0.0000%。 (2)审议通过了《关于<2019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 173,893,62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股份数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弃权股份数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 12,775,54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股份数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 的 0.0000%;弃权股份数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 0.0000%。 (3)审议通过了《关于<2019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 173,893,62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股份数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弃权股份数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 12,775,54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股份数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 的 0.0000%;弃权股份数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 0.0000%。 (4)审议通过了《关于<2019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第 6 页 共 11 页 广东 国 鼎律 师 事务 所 G u an gd o n g G u ar d i a n L aw F i r m 股 东大会法律 意见书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 173,893,62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股份数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弃权股份数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 12,775,54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股份数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 的 0.0000%;弃权股份数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 0.0000%。 (5)审议通过了《关于<2019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 173,893,62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股份数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弃权股份数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 12,775,54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股份数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 的 0.0000%;弃权股份数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 0.0000%。 (6)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0 年度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王耘、王莉萍、许泽权为关联股东,回避了对提案的表决。王耘、王莉萍、许泽 权所持有股份不纳入该项议案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 108,720,24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股份数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弃权股份数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00%。 第 7 页 共 11 页 广东 国 鼎律 师 事务 所 G u an gd o n g G u ar d i a n L aw F i r m 股 东大会法律 意见书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 12,775,54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股份数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 的 0.0000%;弃权股份数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 0.0000%。 (7)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0 年度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 173,893,62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股份数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弃权股份数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 12,775,54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股份数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 的 0.0000%;弃权股份数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 0.0000%。 (8)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 2020 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 173,893,62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股份数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弃权股份数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 12,775,54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股份数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 的 0.0000%;弃权股份数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 0.0000%。 (9)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 173,893,62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第 8 页 共 11 页 广东 国 鼎律 师 事务 所 G u an gd o n g G u ar d i a n L aw F i r m 股 东大会法律 意见书 100.0000%;反对股份数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弃权股份数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 12,775,54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股份数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 的 0.0000%;弃权股份数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 0.0000%。 (10)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 173,893,62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股份数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弃权股份数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 12,775,54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股份数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 的 0.0000%;弃权股份数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 0.0000%。 (11)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结余超募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 173,893,62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股份数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弃权股份数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 12,775,54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股份数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 的 0.0000%;弃权股份数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 0.0000%。 第 9 页 共 11 页 广东 国 鼎律 师 事务 所 G u an gd o n g G u ar d i a n L aw F i r m 股 东大会法律 意见书 七、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律师意见书一式三份,经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及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下转签字页) 第 10 页 共 11 页 广东 国 鼎律 师 事务 所 G u an gd o n g G u ar d i a n L aw F i r m 股 东大会法律 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仅为《广东国鼎律师事务所关于珠海世纪鼎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二〇 一九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2020)国鼎顾字第 0869C 号)的签署页) 广东国鼎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朱 列 玉 黄 赛 周 安 安 2020 年 5 月 15 日 第 11 页 共 11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