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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三五互联:关于收到厦门证监局对关于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决定的公告2020-03-20  

						证券代码:300051             证券简称:三五互联            公告编号:2020-030



                   厦门三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厦门证监局对厦门三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采取责令改正措施决定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20 年 3 月 19 日,厦门三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收到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厦门监管局〔简称“厦门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厦门三五互
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之《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0〕
5 号];现将决定书的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厦门三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近期,我局对你司进行了检查,发现你司在公司治理方面存在以下不规范行为。

    一是独立性不强。你司控股股东龚少晖卸任公司董事及高管职务后,仍在你司报
销与履行顾问职责无关的差旅等费用;龚少晖控股的厦门嘟嘟科技有限公司会计人员
自 2019 年 8 月入职以来均在你司财务部办公,会计凭证等财务资料均存放于你司财
务部门。二是关联交易未经审批并及时披露。你司 2019 年 8 月 20 日与龚少晖签订《顾
问协议》,约定自协议生效之日起至你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之日,每月向龚少
晖支付顾问费 42972.5 元,该关联交易未经你司董事会审议并及时披露。三是董监高
未勤勉尽责。你司与龚少晖签订的《顾问协议》期限过长,未明确具体的服务事项,
董事长丁建生在审批时未充分评估顾问服务的必要性和可持续性,也未提交董事会审

议,履职不审慎。四是法定代表人长期未变更。2019 年 8 月 20 日后龚少晖不再担任
你司董事长和总经理,但至今仍未办理法定代表人工商变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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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上事实有 OA 审批流程、顾问协议、会计凭证、公告、公司章程、谈话笔录等
证据证明。
    你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三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二条、第四十八条及《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证监会

公告〔2018〕29 号)第六十八条、第七十条、第七十四条有关规定。根据《上市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证监会公告〔2010〕
12 号)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司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并提
出如下整改要求:你司应在人员、资产、财务方面与控股股东严格区分,董监高应忠
实勤勉履行职责,提高上市公司独立性,规范关联交易,明确服务内容和定价原则,
并及时披露;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尽快完成法定代表人变更,提高公司治理水平。同
时,按照你司内部问责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你司应自收到责令改正决定书之日起 30 日内完成整改工作,并向我局提交整改

报告和责任人书面检查。我局将跟踪检查你司的整改情况,并视情况采取进一步的监
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
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公司收到前述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后高度重视,已及时转达全体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将按照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要求认真整改,并在期
限内向厦门证监局提交相关书面文件,依法切实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提高上市公司独
立性,规范关联交易,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更好地维护和保障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特此公告!


                                             厦门三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九日

                               第 2 页 / 共 2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