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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五互联:关于厦门三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1-04-19  

                                            北京京师(厦门)律师事务所


              关于厦门三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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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京师(厦门)律师事务所

关于厦门三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厦门三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

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从业办法》”)、《律师事务

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 (试行)》(以下简称“《执业规则》”)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厦门三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北京京师(厦门)律师事务所(以

下简称“本所”)受厦门三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委托,委派章之菡律师、卓漫桦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列席公

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

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从

业办法》和《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

者存在的事实, 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

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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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

于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起予

以公告。

      根据《证券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和《从业

办法》的相关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

责精神,本所律师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查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系由董事会提议召集。公司董事会于

2021 年 4 月 2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上发布了《关于召开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以下简称“《召开股东大会的

通知公告》”)。《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时间、地点、召集人、方式、出席对象、审议事项、会议登记的方式、

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等相关事项。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

和网络投票的方式召开。⑴现场会议时间:2021 年 4 月 19 日下午 14:30;

⑵网络投票时间:2021 年 4 月 19 日特定时间段。其中:①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1 年 4 月 19 日交易时

间,即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②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1 年 4 月 19 日

9:15-15:00。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余成斌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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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所载明的相应事项

一致。

      经本所律师审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等法律法规和《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

      (一)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是公司董事会,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

和《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人员

      1、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110,045,535股,占

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0.0919%。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1人,代表

股份3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01%。中小股东是指除上市公

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

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股东均持有相关持股证明,委托代理

人均持有书面授权委托书。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并行使投票表决权的资格合法有效。

      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和公司聘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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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有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2、参加网络投票的人员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网络

投票统计表,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50,000 股,

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137%。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50,0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137%。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

深圳证券交易所验证其身份。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共审议以下 2 项提案:

      1.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提案

      2.关于选举陈雪宜女士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监事的提案。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审议的提案与《召开股东大会

的通知公告》所载明的提案完全一致。公司董事会没有修改《召开股东

大会的通知公告》和公告中列明的提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没有

提出新的提案。



四、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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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名方式投票表决,出席会议的股东就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提案进行了

表决,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根

据现场会议投票结果和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进行

合并统计,并在审议相关提案时对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进

行了单独计票,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了表决结果。

      《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中列明的提案均获得出席会议和参与

网络投票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有效通过,具体的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提案总表决情况:

      本议案需以特别决议通过,已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授

权委托代表)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表决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10,095,53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50,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
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2、关于选举陈雪宜女士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监事的提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10,095,53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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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50,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

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以上表决议案与《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

中列明的议案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

等法律法规和《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

法有效



六、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

序符合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

议人员的资格、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合法,

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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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京师(厦门)律师事务所关于厦门三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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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经办律师:




                                                                     二○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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