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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三五:监事会议事规则〔2021年6月11日修订〕2021-06-15  

                        厦门三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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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




        2021 年 6 月 11 日
                                           厦门三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厦门三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保障监事会依法独立行使监督权,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简称“《公司法》”)、《厦门三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议事规则(简
称“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向股东大会负责,对公司财务以及公司董
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维护公司及股东
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监事会组成和职权


    第三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推举监事会主席一名。监事
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
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非职工代表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或罢免,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
会选举产生或罢免,监事会中公司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不得少于监事人数的三分之
一。监事每届任期3年,连选可以连任。


    第四条   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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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
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
    (九)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第五条   监事会行使职权时,必要时可以聘请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专
业性机构给予帮助,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章   监事会会议的召开


    第六条   监事会会议每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监事可以
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第七条   监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书面通知送达全体监事。全体监
事一致同意时,也可以随时召开监事会会议,并在会议记录中说明有关情况。


    第八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应包括如下内容:
    (一)会议的日期、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提交会议审议的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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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监事会会议应有二分之一以上监事出席方可举行。
   董事会秘书应当列席监事会会议。


   第十条   监事在收到书面通知后应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监事因故不能亲自出
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理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监事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
人签名或盖章。
   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监事的权利。监事未出席监事会会
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十一条   监事连续两次不能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监事出席监
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监事会应当提请股东大会或建议职工代表大会予以
罢免。



                         第四章     监事会决议


   第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对审议的事项采取逐项表决的原则,即提案审议完毕后,
开始表决,一项提案未表决完毕,不得表决下项提案。每一监事享有一票表决权。


   第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通讯表决方
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监事签字。


   第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以举手、记名投票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根据表决的结
果,宣布决议及报告通过情况,并应将表决结果记录在会议记录中。


   第十五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与会监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会议主持人应当根据监事的提议,要求董事、总经理、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其
他员工或者相关中介机构业务人员到会接受质询。


   第十六条   监事会有关决议和报告,应当由监事会成员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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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


   第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应有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
上签名。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


   第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开会的日期、地点和召开方式;
   (二)会议通知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出席监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监事会的监事(代理人)姓名;
   (五)会议议程;
   (六)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提案的
表决意向;
   (七)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
数);
   (八)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监事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监事会主席应当在以后的
监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二十条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经与会监
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决议等,由公司指定的专门负责人员保管,保存期限不少
于十年。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在本规则中,“以上”包括本数。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由监事会制订报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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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未明确事项或者本规则有关规定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等
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由公司监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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