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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三五:部分规则制度修订对比表2021-06-15  

                                                                        部分规则制度修订对比表


                                                一、《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对比表
                                                二、《董事会议事规则》修订对比表
                                                三、《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修订对比表
                                                四、《关联交易决策制度》修订对比表
                                                五、《对外担保管理制度》修订对比表
                                                六、《投资决策程序与规则》修订对比表




                                           一、《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对比表


序号   条款                            修改前                                                   修改后
 1     第三条      第三条 股东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三条 股东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
                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1 / 18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出决议;                                                   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公司下列对外担保事项;                      (十二)审议批准公司下列对外担保事项;
    a)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         1、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
保;                                                       保;
    b)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        2、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c)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3、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d)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4、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的 30%;                                              资产的30%;
    e)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5、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0 万元人民币;                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f)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6、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g)深圳市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7、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十三)审议批准公司以下重大交易:                          (十三)审议批准公司以下重大交易:



                                               2 / 18
    a)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 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
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b)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
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 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 3000 万元;                                 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c)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
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 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 300 万元;                                      金额超过500万元;
    d)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0 万元;      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e)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
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 万元;                 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前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十四)审议批准公司以下关联交易: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      (十四)审议批准公司以下关联交易:公司与关联方发生
金额在 1000 万元以上(含 10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的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
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含 5%)的关联交易(获赠现金或提 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含5%)的关联交易(获赠现金
供担保除外);                                            或提供担保除外);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
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注:除前述差异外,其他条款内容保持不变。



                                              3 / 18
                                             二、《董事会议事规则》修订对比表


序号   条款                             修改前                                                    修改后
 1     第四条       第四条 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第四条 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
                券及上市方案;                                             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
                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下列对外担保事项:                            (八)决定公司下列对外担保事项:
                    a)单笔担保额未超过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         1、单笔担保额未超过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
                的担保;                                                   的担保;
                    b)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未超过本          2、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未超过本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的担保;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的担保;
                    c)为资产负债率未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3、为资产负债率未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4 / 18
    d)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未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4、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未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的 30%的担保;                                     总资产的30%的担保;
    e)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未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5、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未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未超过 3000 万元人民币的担保;     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未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的担保;
超过上述标准的担保,或者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       超过前述标准的担保,或者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供的担保,必须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人提供的担保,必须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九)决定公司下列关联交易事项:                           (九)决定公司下列关联交易事项:
    a)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金额在 100 万元以上(含 100 万      1、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金额在300万元以上(含300万
元)、1000 万元以下,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元)、3,000万元以下,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含 0.5%)至 5%之间的关联交易;                     0.5%(含0.5%)至5%之间的关联交易;
    b)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含        2、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含30
30 万元)的关联交易;                                      万元)的关联交易;
    超过上述标准的关联交易,必须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超过前述标准的关联交易,必须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十)决定公司下列重大交易事项:                           (十)决定公司下列重大交易事项:
    a)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下,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 50%以下,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
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b)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
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下,或 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下,或绝
绝对金额在 3000 万元以下的;                              对金额在5,000万元以下的;
    c)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
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下,或绝对 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下,或绝对金
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下的;                                   额在500万元以下的;



                                               5 / 18
                 d)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下,或绝对金额在 3000 万元以下的; 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下,或绝对金额在5,000万元以下的;
                 e)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
             润的 50%以下,或绝对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下的。             润的50%以下,或绝对金额在500万元以下的。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前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十一)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一)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二)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      (十二)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
             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 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
             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三)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三)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四)负责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和有效执行;            (十四)负责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和有效执行;
                 (十五)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五)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六)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六)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七)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        (十七)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
             事务所;                                                 事务所;
                 (十八)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八)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九)审议经审计委员会提议的公司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十九)审议经审计委员会提议的公司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变更,重大会计差错更正、公允价值、预计负债、应收账款等 变更,重大会计差错更正、公允价值、预计负债、应收账款等
             金融资产减值测试、存货减值测试事项;                     金融资产减值测试、存货减值测试事项;
                 (二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授予的      (二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授予的
             其他职权。                                               其他职权。
2   第五条       第五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第五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6 / 18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和实施情况;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和实施情况;
                 (三)签署公司发行的股票、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             (三)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
             署的其他文件;
                 (五)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六)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
             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
             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七)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3   第八条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时;                         (三)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时;
                 (四)《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监事会提议时;
                                                                          (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4   第九条       第九条 按照前条规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向        第九条 按照前条规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向
             董事长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盖章)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 董事长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盖章)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
             载明下列事项:                                            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一)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具体的提案;                                     (四)明确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五)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7 / 18
                     提案内容应当属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内          提案内容应当属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内
                  的事项。董事长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 的事项。董事会会议召集人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具体或者有
                  分的,可以要求提议人修改或者补充。                          关材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提议人修改或者补充。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符合上述要求的完整提议后十日内,召          董事会会议召集人应当自接到符合前述要求的完整提议
                  集董事会会议并主持会议。                                    后十日内,召集董事会会议并主持会议。
                                                                                              注:除前述差异外,其他条款内容保持不变。



                                             三、《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修订对比表


序号     条款                                修改前                                                    修改后
 1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除具有《公司法》、《公司章程》和        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除具有《公司法》、《公司章程》和
                    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赋予董事的职权外,公司独立董事还享 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赋予董事的职权外,公司独立董事还享
                    有以下特别职权:                                           有以下特别职权:
                        (一)公司涉及的重大关联交易(指公司拟与关联自然人            (一)公司涉及的重大关联交易(指公司拟与关联自然人
                    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或以上、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 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或以上、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
                    额在 30 万元或以上或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绝对 额在300万元或以上或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绝对
                    值的 0.5%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 值的0.5%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
                    论;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 论;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
                    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二)公司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由独立董事认可           (二)公司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由独立董事认可
                    后,提交董事会讨论;                                       后,提交董事会讨论;




                                                                 8 / 18
                     (三)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三)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四)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四)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五)提议召开董事会;                                     (五)提议召开董事会;
                     (六)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                     (六)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
                     (七)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七)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2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        第十七条   独立董事行使第十六条所述职权应当取得全
                  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3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独立董事应当就上述事项发表以下几类意见        第十九条   独立董事应当就第十八条所述事项发表以下
                  之一: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无法 几类意见之一: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
                  发表意见及其障碍。                                       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
                                                                                         注:除前述差异外,其他条款内容保持不变。



                                           四、《关联交易决策制度》修订对比表


序号     条款                               修改前                                                修改后
 1      第三条         第三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        第三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
                   司的关联法人:                                           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一)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
                   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由本制度第四条所列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         (三)由本制度第四条所列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




                                                              9 / 18
             的、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 制的、或担任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
             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四)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一致行动人;          (四)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一致行动人;
                 (五)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        (五)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
             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
                                                                     织。
                                                                         公司与本条第(二)项所列法人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
                                                                     构控制而形成本条第(二)项所述情形的,仅因此不构成关联
                                                                     关系,但有本制度规定的其他情形仍构成关联关系,如该法
                                                                     人的董事长、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兼任公司董事、监
                                                                     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
2   第四条       第四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       第四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
             然人:                                                  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第三条第(一)项所列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        (三)第三条第(一)项所列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
             人员;                                                  人员;
                 (四)本条第(一)、(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        (四)本条第(一)项至第(三)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
             员,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 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
             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 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
             母;                                                    配偶的父母;
                 (五)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        (五)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
             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10 / 18
3   第六条       第六条 本办法所指关联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第六条 本办法所指关联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合营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
             企业、联营企业投资,投资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 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
                 (三)提供财务资助;                                    (四)提供担保;
                 (四)提供担保;                                        (五)租入或租出资产;
                 (五)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受赠资产;
                 (七)赠与或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债务重组;
                 (八)债权或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一)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二)销售产品、商品;
                 (十二)销售产品、商品;                                (十三)提供或接受劳务;
                 (十三)提供或接受劳务;                                (十四)委托或受托销售;
                 (十四)委托或受托销售;                                (十五)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十五)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十六)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十六)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4   第十条       第十条   重大关联交易(指公司拟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      第十条   重大关联交易(指公司拟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
             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或拟与关联法人发生的 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或拟与关联法人发生
             总额高于 1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的总额高于 300 万元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
             0.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 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



                                                       11 / 18
               论;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 会讨论;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
               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5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      第十七条    第十六条所述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
               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做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 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做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
               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公司应当将该交 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公
               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司应当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6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下列股东应      第十九条 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下列股东应
               当回避表决:                                            当回避表决:
                  (一)交易对方;                                          (一)交易对方;
                  (二)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权的;                    (二)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权的;
                  (三)被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三)被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四)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          (四)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
               的;                                                    的;
                  (五)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        (五)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
               家庭成员(具体范围参见本制度第四条第(四)项的规定);      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参见本制度第四条第(四)项的规定);
                  (六)在交易对方任职,或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        (六)在交易对方任职,或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
               方的法人单位或者该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单位任 方的法人单位或者该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单位
               职的(适用于股东为自然人的);                            任职的(适用于股东为自然人的情形);
                  (七)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        (七)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
               权转让协议或者其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或影响的;    股权转让协议或者其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或影响
                  (八)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认定的可能造 的;
               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自然人。                         (八)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认定的可能造
                  公司股东大会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公司董事会及见 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自然人。



                                                         12 / 18
                  证律师应在股东投票前,提醒关联股东须回避表决。                公司股东大会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公司董事会及见
                                                                            证律师应在股东投票前,提醒关联股东须回避表决。
7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公司与关联法人达成的关联交易总额不满         第二十条     公司与关联法人达成的关联交易总额不满
                  100 万元或者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不满 300 万元或者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不满
                  0.5%的关联交易由总经理批准。                             0.5%的关联交易由总经理批准。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不满 30 万元的关联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不满 30 万元的关联
                  交易由总经理批准。                                        交易由总经理批准。
8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金额在 100 万元以       第二十一条    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金额在 300 万元
                  上(含 1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以上(含 300 万元)、3,000 万元以下(含 3,000 万元)或占公
                  0.5%(含 0.5%)至 5%之间的关联交易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含 0.5%)至 5%之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含 30 间的关联交易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万元)的关联交易,应当经董事会审议批准。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含
                                                                            30 万元)的关联交易,应当经董事会审议批准。
9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金额在 1000 万元        第二十二条    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金额在 3,000 万
                  以上(含 10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元以上(含 3,0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
                  5%以上(含 5%)的关联交易(获赠现金或提供担保除外),由 对值 5%以上(含 5%)的关联交易(获赠现金或提供担保除
                  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外),由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
                  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0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        第二十四条     上市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以下
                  关的同类关联交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本制度第十七 关联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原则适用本制度第二十六条第
                  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                            二款和第三款的规定:。
                      已经履行决策程序的交易事项,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          (一)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13 / 18
                  算范围。                                                      (二)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相关的交易。
                                                                            前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主体控制或者相互
                                                                            存在股权控制关系的其他关联人。
                                                                                已按照本制度第二十六条第二款或第三款规定履行相
                                                                            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11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深圳证券交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如实披露关联人、关联交易事项等相关信息。          的规定,如实披露关联人、关联交易事项等相关信息。
                                                                                上市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
                                                                            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 30 万元的交
                                                                            易;
                                                                                (二)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 300 万元,且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交易。
                                                                                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金额超过 3,0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
                                                                            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披露评估或者审计报告。
                                                                                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可免于审计或者评估。
                                                                                关联交易虽未达到本条第三款规定的标准,但深交所认
                                                                            为有必要的,公司应当按照第三款规定,披露审计或者评估
                                                                            报告。
12   第二十九条       第二十九条   公司与关联人达成以下关联交易时,可以         第二十九条   上市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下列交易,可以



                                                              14 / 18
                免予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履行相关义务:                      豁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         (一)上市公司参与面向不特定对象的公开招标、公开拍
                债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卖的(不含邀标等受限方式);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         (二)上市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
                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产、获得债务减免、接受担保和资助等;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报         (三)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的;
                酬;                                                        (四)关联人向上市公司提供资金,利率不高于中国人民
                   (四)公司因公开招标、公开拍卖等行为所导致的关联交 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标准;
                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且经批准的;                    (五)上市公司按与非关联人同等交易条件,向董事、监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况。                   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产品和服务的。
                                                                                     注:除前述差异外,其他条款内容保持不变。



                                     五、《对外担保管理制度》修订对比表


序号   条款                            修改前                                                    修改后
 1     第二条      第二条   公司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审          第二条 公司对外担保事项均须经董事会审议批准。董
                议。                                                    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
                                                                        以上董事同意。
 2     第三条      第三条   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        第三条 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
                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批。                      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批。
                   须经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须经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




                                                           15 / 18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形:
             10%的担保;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二)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 10%的担保;
             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总资产的 30%;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计总资产的 30%;
             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0 万元人民币;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股东大会在审议为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
             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 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
             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 保的,属于本条第一款第(一)(二)(三)(五)项情形的,可以
             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豁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除外。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
                                                                       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股东大会在审议为
                                                                       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
                                                                       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
                                                                       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3   第五条       第五条     公司在各商业银行或其它金融机构申请贷款,       第五条 公司在各商业银行或其它金融机构申请贷款,
             一般应以公司信用作保证。重合同,讲信用,维护公司形象。 一般应以公司信用作保证。重合同,讲信用,维护公司形象。



                                                         16 / 18
                   需他人提供担保的,应慎重选择担保人,特殊情况下,经董 需他人提供担保的,应慎重选择担保人,特殊情况下,经法
                   事长批准后办理。                                        定代表人批准后办理。
                                                                                         注:除前述差异外,其他条款内容保持不变。



                                           六、《投资决策程序与规则》修订对比表


序号   条款                            修改前                                                     修改后
 1     第四条       第四条 非主业投资系指:                                 第四条 非主业投资系指:
                    (一)对外股权投资,是指公司与其他法人实体新组建公        (一)对外股权投资,是指公司与其他法人实体新组建公
                司、购买其他法人持有的股权或对其他公司进行增资,从而持 司、购买其他法人持有的股权或对其他公司进行增资,从而持
                有其他公司股权所进行的投资;                             有其他公司股权所进行的投资(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
                    (二)证券投资,是指公司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股票转让活动 外);
                买卖上市交易的股票以及购买基金、国债、企业债券及其他衍      (二)证券投资,是指公司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股票转让活动
                生金融品种所进行的投资;                                 买卖上市交易的股票以及购买基金、国债、企业债券及其他衍
                    (三)风险投资是指公司将风险资本投向刚刚成立或快速 生金融品种所进行的投资;
                成长的未上市新兴公司(主要是高科技公司),在承担投资风险      (三)风险投资是指公司将风险资本投向刚刚成立或快速
                的基础上为被投资公司提供长期股权投资和增值服务,再通过 成长的未上市新兴公司(主要是高科技公司),在承担投资风险
                上市、兼并或其它股权转让方式撤出投资,取得高额回报的一 的基础上为被投资公司提供长期股权投资和增值服务,再通过
                种投资方式;                                             上市、兼并或其它股权转让方式撤出投资,取得高额回报的一
                    (四)委托理财是指公司委托证券公司或投资公司(简称 种投资方式;
                “受托公司”),通过证券市场对公司资产进行有效管理和运       (四)委托理财是指公司委托证券公司或投资公司(简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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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受托公司在严格遵守公司意愿的前提下,在尽可能确保公 “受托公司”),通过证券市场对公司资产进行有效管理和运
             司委托资产安全的基础上,实现资产保值增值的一项业务。     作,受托公司在严格遵守公司意愿的前提下,在尽可能确保公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对外投资方式。               司委托资产安全的基础上,实现资产保值增值的一项业务。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对外投资方式。
2   第七条       第七条 公司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除应当及时        第七条 公司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除应当及时
             披露外,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披露外,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的 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 的 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
             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
             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 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
             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0 万元;                               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
             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 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
             对金额超过 300 万元;                                    金额超过 500 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0 万元;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
             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 万元。               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前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上述投资如涉及运用发行证券募集资金进行投资的,需经       前述投资如涉及运用发行证券募集资金进行投资的,需经
             股东大会批准。                                           股东大会批准。
                                                                                       注:除前述差异外,其他条款内容保持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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