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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青宝:关于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2020-08-05  

						证券代码:300052          证券简称:中青宝            公告编号:2020-081


                深圳中青宝互动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

                      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深圳中青宝互动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中青宝”)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即将届满,业绩指标等解除限
售条件已成就,本次共有 25 名激励对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可解除限售的限制
性股票数量为 738,000 股,占目前公司总股本的 0.28%。
    本次限制性股票在后续办理完成解除限售、上市流通前,公司将发布相关提
示性公告,敬请投资者注意。


    公司于 2020 年 8 月 4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
案》,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18 年 6 月 20 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临时)会议、
第四届监事会第八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深圳中青宝互动网络股
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深
圳中青宝互动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
事项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意见,同意将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同日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也就本激励计划进行审核并出具专项
法律意见书。
    2、2018 年 6 月 22 日,公司通过网络及公司内部办公场地张贴等方式公示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针对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 2018 年 6 月 22 日至
2018 年 7 月 3 日。截止至公示结束,公司监事会未收到公司员工、股东及其他
人员对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的任何异议。
    3、2018 年 6 月 25 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临时)会议、
第四届监事会第九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2018 年 6 月 29
日,公司披露《2018 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2018 年股权激励计划
(草案摘要修订稿)》。
    4、2018 年 7 月 9 日,公司召开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
方式审议通过了《深圳中青宝互动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深圳中青宝互动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
事会办理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
董事针对本激励计划向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就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决议的有效性等出具法律意见书。
    5、2018 年 7 月 9 日,公司于巨潮资讯网发布《关于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内幕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经核查在本激励计划草案首
次公开披露前 6 个月内,未发现本次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利用本
次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
法》、《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8 号—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不存在
内幕交易行为。
    6、2018 年 7 月 11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临时)会议及第
四届监事会第十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
的议案》,鉴于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条件已成就,公司董事会同
意以 2018 年 7 月 11 日为授予日向 68 名激励对象授予 690 万股限制性股票。公
司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授予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
确认意见。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就向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
股票事项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
    7、2018 年 8 月 20 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临时)会议审
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公司披
露《关于授予日后部分激励对象放弃认购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公告》。北京市
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就本次调整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出具
专项法律意见书。
    8、2018 年 8 月 28 日,公司完成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登记,并
于巨潮资讯网发布《深圳中青宝互动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18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75)。
    9、2019 年 4 月 3 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临时)会议和
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
票的议案》,同意回购注销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共 1,468,500 股,回购
价格为 6.20 元/股加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
见,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就公司回购并注销
部分已授予限制性股票的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10、2019 年 4 月 15 日,公司召开了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就本次股
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决议的有效性等出具法律意见书。公司于 2019 年 9
月 12 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完成了上述限制性股票的
回购和注销登记手续。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总股本从 264,708,600 股减少
为 263,240,100 股。
    11、2019 年 6 月 25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及第四届监
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
留授予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
案》,鉴于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股份的授予条件已成就,公
司董事会同意以 2019 年 6 月 25 日作为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 14
名激励对象授予 70.77 万股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 6.18 元/股。公司独立
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授予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确认意
见。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就本次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事项出具了法律
意见书。
    12、2019 年 7 月 25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及第四届监
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
予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数量的议案》,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由 14
名调整为 12 名,本次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量由 70.77 万股调整为
43.17 万股。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授予对象名单
进行核实并发表确认意见。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就本次预留限制性股
票授予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2019 年 10 月 29 日,公司完成 2018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登记,公司总股本从 263,240,100 股增加为 263,671,800
股。
    13、2019 年 9 月 20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及第四届监
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
回购注销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共 402,500 股,回购价格为 6.18 元/股
加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发表了
核查意见。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就公司回购并注销部分已授予限制性
股票的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14、2019 年 10 月 9 日,公司召开了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决议的有效性等出具法律意见书。公司于
2020 年 4 月 21 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完成了上述限制
性股票的回购和注销登记手续。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总股本从 263,671,800
股减少为 263,269,300 股。
    15、2020 年 6 月 12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及第五届监事会
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回购注
销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共 200,000 股,回购价格为 6.16 元/股加上银
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发表了
核查意见。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就公司回购并注销部分已授予限制性
股票的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16、2020 年 6 月 30 日,公司召开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就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决议的有效性等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1、首次授予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届满的说明
      根据公司《2018 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首次授予限
制性股票自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 12 个月后分三期解除限售,
具体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售比例
                            自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
首次授予权益第一次解除限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的限
                                                                          30%
售                          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
                            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
首次授予权益第二次解除限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的限
                                                                          30%
售                          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
                            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
首次授予权益第三次解除限    36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的限
                                                                          40%
售                          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
                            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公司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日为 2018 年 8 月 28 日,公司首次
授予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将于 2020 年 8 月 28 日届满。
      2、首次授予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公司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符合公司
《2018 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规定的各项解除限售条件。
序号                   解除限售条件                           成就情况

        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

        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
  1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
                                                       解除限售条件
        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

        告;

        ③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
    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

    选;

    ②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

    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 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情形,
2
    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 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 2019 年实现营业收入

    公司业绩考核要求:                           468,826,313.50 元,较 2017

3   以 2017 年的营业收入为基数,2019 年营业收入 年营业收入 313,223,143.38

    增长率不低于 30%。                           元增长 49.68%,公司业绩指

                                                 标符合解除限售条件。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只有在上一年度公司达到上述公司业绩

    考核目标以及个人岗位绩效考核达标的前提下, 根据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

    才可解锁。具体解锁比例依据激励对象个人绩效 员会对激励对象的综合考

4   考核结果确定。                               评,25 名激励对象绩效考核

    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评结果按照 A(杰出)、B(优 均达标,满足解除限售条

    秀)、C(良好)、D(合格)和 E(不合格)五个 件。

    考核等级进行归类,各考核等级对应的考核分数

    和可解锁比例如下:
                          90>
           考核    分数≥        80>分 70>分      分数
                          分数≥
           分数      90          数≥70 数≥60      <60
                            80

           考核    A(杰 B(优     C(良    D(合 E(不
           等级    出) 秀)       好)     格) 合格)

           可解
           锁比             100%             70%        0%
           例

          个人当年实际解锁额度=可解锁比例×个人当年

          计划解锁额度。

    如上所述,董事会认为: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
解除限售期即将届满,业绩指标等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满足公司《2018 年股
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且本次实施的股权激
励计划与已披露的股权激励计划不存在差异。根据公司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
大会的授权,同意公司按照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首次授
予第二个解除限售期的相关解除限售事宜。

    三、本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情况
    本次共有 25 名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
股票数量为 738,000 股,占目前公司总股本的 0.28%。具体如下:
                                                                              剩余未解除
                                           获授的限制        本次可解除限售
                                                                              限售限制性
  姓名                   职位              性股票数量        限制性股票数量
                                                                              股票数量(万
                                             (万股)          (万股)
                                                                                  股)

  文毅       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10                   3               4


 张思群              财务总监                  6                  1.8             2.4

   中层管理、核心技术(业务)
                                              230                 69              92
         人员(23 人)

                  合计                        246                 73.8            98.4


    注:本次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含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其所持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后,

买卖股份应遵守需遵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四、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
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的核查意见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公司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
售期解除限售条件进行了考核,并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25 位激励对象
均达到个人绩效考核指标,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公司经营业绩、激励对象及其
个人绩效考核均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18 年股权激励计
划(草案修订稿)》和《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等相关
规定,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同意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本次解除限售事宜。

    五、监事会审核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解除限
售期将于 2020 年 8 月 28 日届满,业绩指标等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本次共有
25 名激励对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738,000 股。
本次解除限售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公司《2018 年股权激励计
划(草案修订稿)》等相关要求,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资格合法、有效,同意公
司办理相关解除限售事宜。

    六、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的条
件已成就,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即将届满,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
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解除限售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办理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 25 名激励对象的 738,000 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相关事宜。

    七、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公司解除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权益第二个限售期对应限售
股票的事实和法规依据充分,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
《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八、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3、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4、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关于公司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
票及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解锁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中青宝互动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 年 8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