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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青宝:关于财务信息更正的补充说明公告2021-03-23  

                        证券代码:300052           证券简称:中青宝           公告编号:2021-010



                   深圳中青宝互动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财务信息更正的补充说明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深圳中青宝互动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3 月 15
日分别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财务信息更正的议案》,同意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公开发行证券
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9 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等相关规定
对前期财务信息进行更正,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财务信
息更正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09)等相关公告。现对财务信息更正涉及的
相关事项补充说明如下:
    一、公司开展广告推广业务及云通讯业务的具体时间、经营模式和主要合
同条款,前期按照总额法确认收入的原因及合理性
    1、2019 年底,公司取得了百度时代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百度网络”)的推广分销商资质,成为广告主在百度媒体的推广营销代理商,
并开展此项业务。经营模式为公司根据终端客户的要求向百度网络提交网站搜索
推广需求,在百度推广平台上申请投放客户内容。
    公司前期按照总额法确认收入所依据的主要合同条款及原因:公司以自己的
名义向客户销售推广百度系列产品,并独立承担除因“百度推广”服务结果本身
以外的所有权利义务;独自处理所推广产品或服务的相关客户服务、投诉问题;
公司能自主决定对下游客户的账显比例价格。
    2、2019 年 6 月,公司开展云通信(短信)业务,主要通过运营商短信服务
平台向客户提供短信发送服务。
    公司前期按照总额法确认收入所依据的主要合同条款及原因:公司负责短信
平台维护并保证该平台不出现除客户自身原因而造成的异常运行的情况;短信实
行按条收费,公司每月按时向客户提供账务清单,具体支付费用以核对完的账务
清单为准进行结算,并根据客户要求向其提供发送详细查询服务;如果客户发送
短信出现投诉,客户配合公司进行善后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安抚接收方、短信质
量整顿、调整通道、暂停发送。


       二、结合《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会计类第 1 号》第 1-15 项对于主要责任人
和代理人的界定标准,进一步论证你公司改用净额法确认以上业务收入的原因
及合理性
    中国证监会于 2020 年 11 月 13 日发布《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会计类第 1
号》中的“1-15 按总额或净额确认收入”,公司与年审会计师就广告推广业务及
云通讯业务使用总额法还是净额法确认收入进行了深入探讨和论证。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财会[2017]22 号)第三十四条规
定,“企业应当根据其在向客户转让商品前是否拥有对该商品的控制权,来判断
其从事交易时的身份是主要责任人还是代理人。企业在向客户转让商品前能够控
制该商品的,该企业为主要责任人,应当按照已收或应收对价总额确认收入;否
则,该企业为代理人,应当按照预期有权收取的佣金或手续费的金额确认收入,
该金额应当按照已收或应收对价总额扣除应支付给其他相关方的价款后的净额,
或者按照既定的佣金金额或比例等确定。
    企业向客户转让商品前能够控制该商品的情形包括:
    (一)企业自第三方取得商品或其他资产控制权后,再转让给客户。
    (二)企业能够主导第三方代表本企业向客户提供服务。
    (三)企业自第三方取得商品控制权后,通过提供重大的服务将该商品与其
他商品整合成某组合产出转让给客户。
    在具体判断向客户转让商品前是否拥有对该商品的控制权时,企业不应仅局
限于合同的法律形式,而应当综合考虑所有相关事实和情况,这些事实和情况包
括:
    (一)企业承担向客户转让商品的主要责任。
    (二)企业在转让商品之前或之后承担了该商品的存货风险。
    (三)企业有权自主决定所交易商品的价格。
    (四)其他相关事实和情况。”
    公司改用净额法确认广告推广业务及云通讯业务收入的原因及合理性分析
如下:
    1、广告推广业务关于控制权分析
    (1) 企业是否承担向客户转让商品的主要责任。
    公司在广告推广业务中提供的服务包括“咨询服务、开户服务、优化服务(如
账户持续优化等)、报告服务、广告内容(包括广告主体)合法、百度政策合规
性检查”等。公司不承担“百度推广”服务,广告投放由直接客户(或二代)根
据百度的投放政策投放广告,公司提供的是通道和其他辅助服务。因此,公司不
承担向客户转让商品的主要责任。
    (2) 企业是否在转让商品之前或之后承担了该商品的存货风险。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应用指南》七(三)2“企业作为
主要责任人的情况”的规定,“企业应当评估该权利在转让给客户前,企业是否
控制该权利。在进行上述评估时,企业应当考虑该权利是仅在转让给客户时才产
生,还是在转让给客户之前就已经存在,且企业一直能够主导其使用,如果该权
利在转让给客户之前不存在,则企业实质上并不能在该权利转让给客户之前控制
该权利。”
    公司没有承担相关广告投放权利的风险,公司未承担在百度平台上一定的广
告投放数量的销售义务,因此公司在广告推广业务未承担该商品的存货风险。
    (3) 企业是否有权自主决定所交易商品的价格。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应用指南》七(三)3(3)“企
业有权自主决定所交易商品的价格”的规定,“代理人可能在一定程度上也拥有
定价权(例如,在主要责任人规定的某一价格范围内决定价格),以便其在代表
主要责任人向客户提供商品时,能够吸引更多的客户,从而赚取更多的收入。例
如,当代理人向主要责任人的客户提供一定折扣优惠,以激励该客户购买主要责
任人的商品时,即使代理人有一定的定价能力,也并不表明其身份是主要责任人,
代理人只是放弃了一部分自己应当赚取的佣金或手续费而已。”
    公司能自主决定对下游客户的账显比例价格,并不表明公司有权自主决定所
交易商品的价格。
    综上所述,公司在广告推广业务中,向客户转让商品前不拥有对该商品的控
制权,公司在该交易中是代理人,故采用净额法确认收入。


    2、云通讯业务关于控制权分析
    (1) 企业是否承担向客户转让商品的主要责任。
    公司在云通讯(短信)业务中提供的服务包括“提供短信服务平台,通过短
信服务平台为客户发送和接收短信、为客户提供账务清单”等。对于客户的短信
服务,部分短信经过公司的平台发送至供应商平台、部分直接由客户发送至供应
商平台,公司提供的是通道和其他辅助服务。因此,公司不承担向客户转让商品
的主要责任。
    (2) 企业是否在转让商品之前或之后承担了该商品的存货风险。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应用指南》七(三)2“企业作为主
要责任人的情况”的规定,“企业应当评估该权利在转让给客户前,企业是否控
制该权利。在进行上述评估时,企业应当考虑该权利是仅在转让给客户时才产生,
还是在转让给客户之前就已经存在,且企业一直能够主导其使用,如果该权利在
转让给客户之前不存在,则企业实质上并不能在该权利转让给客户之前控制该权
利。”
    公司没有承担相关短信发送权利的风险,公司未承担在短信平台上一定的短
信发送数量的销售义务,因此公司在云通讯(短信)业务未承担该商品的存货风
险。
    (3) 企业是否有权自主决定所交易商品的价格。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应用指南》七(三)3(3)“企业
有权自主决定所交易商品的价格”的规定,“代理人可能在一定程度上也拥有定
价权(例如,在主要责任人规定的某一价格范围内决定价格),以便其在代表主
要责任人向客户提供商品时,能够吸引更多的客户,从而赚取更多的收入。例如,
当代理人向主要责任人的客户提供一定折扣优惠,以激励该客户购买主要责任人
的商品时,即使代理人有一定的定价能力,也并不表明其身份是主要责任人,代
理人只是放弃了一部分自己应当赚取的差价费用而已。”
    公司短信业务的服务价格是根据中国移动、中国联通、中国电信等短信服务
商及市场的因素而进行相应的调整,在一定范围内公司能自主决定对下游客户的
销售价格,并不表明公司有权自主决定所交易商品的价格。
    综上,公司在云通讯(短信)业务中,向客户转让商品前不拥有对该商品的
控制权,公司在该交易中是代理人,故采用净额法确认收入。


    三、结合本次财务信息更正的原因、性质、重要性,说明你公司是否存在
滥用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会计基础薄弱、内控重大缺陷等情形
    本次财务信息更正广告推广业务对财务报表数据影响较大,在广告推广业务
中,本公司提供服务以使客户在“百度网络”进行广告推广,与提供服务以使客
户在实体媒介如电视、纸质媒体上投放广告业务具有显著差异。“百度网络”上
可用于投放广告的资源一定程度上是无限的,广告投放实时,且价格总体上由百
度后台程序实时控制计算;而实体媒体可以用于投放的广告资源有限,广告投放
具有周期性,价格基本确定。在客户完成在“百度网络”上广告投放的过程中,
本公司是主要责任人或代理人存在不同的理解,也很难判断。在编制 2020 年中
期报表期间,我们比照传统广告业务的思路,倾向于认为本公司承担了主要责任,
因此按全额法确认收入,相关考虑详见本文一;在编制 2020 年年报的过程中,
我们与年审会计师一起就业务模式进行充分讨论,主要考虑到百度用于投放广告
的资源的无限性,认为本公司在业务过程中提供的是“通道”即服务安排,较认
定本公司在业务过程中曾经拥有相关“广告投放权”更为适当。这种提供服务安
排,而不是提供服务的认定也更符合准则规定,详见本文二。
    公司于 2020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财会〔2017〕
22 号),前期对广告推广业务及云通讯业务使用总额法还是净额法确认收入存
在一定争议。公司前期基于业务合同形式,按照单份合同进展分别确认营业收入
及营业成本,采用总额法核算。参照中国证监会于 2020 年 11 月 13 日发布的《监
管规则适用指引——会计类第 1 号》,公司高度重视并组织相关人员对可能涉及
的相关业务进行了自查,经过多方论证并与年报审计机构沟通,公司认为以上业
务收入改为净额法核算更具合理性,能够更加客观、准确的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
经营成果。
    本次财务信息更正为公司主动依据监管规则及新会计准则进行自查工作的
结果,不存在滥用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会计基础薄弱、内控重大缺陷等情形。


    四、年报审计机构对于相关调整的意见
    年报审计机构认为,本次财务信息更正符合《企业会计准则》、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会计类第 1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
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9 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等相关文件的规定,
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公司自 2020 年 1 月 1 日
起执行新收入准则,不涉及对公司以前年度财务报表的追溯调整。对于该事项公
司不存在滥用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的情形。


    特此公告。


                                         深圳中青宝互动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3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