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比特: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8-11-20
珠海欧比特宇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
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
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珠海欧比特宇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真审阅了《珠海欧比特宇航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报告书(修订稿)》(以下简称
“重组报告书”)及相关文件,现就本次修订重组报告书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意
见:
本次修订重组报告书的相关事项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
过,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表决程序及方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之规定。本次修订是基于深圳证券交易所 2018 年 11 月 16 日《关于对珠海欧比
特宇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重组问询函》(创业板许可类重组问询函[2018]第 45
号)中的有关回复所作出的调整,调整后的重组报告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具备可操作性,符合
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我们同意本次重组报告书的相关修订,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为《珠海欧比特宇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
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珠海欧比特宇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
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富宏亚 陈秀丽 邓 路
签署日期:2018年1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