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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欧比特: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9-04-27  

						           珠海欧比特宇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珠海欧比特宇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
事,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
立意见:

    一、对公司2018年度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1、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2、公司对外担保的情况:
   (1)2018 年 4 月 26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及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广东铂亚信
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铂亚信息”)向银行申请不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额度的综合授信贷款额度,并为其综合授信额度内贷款提供担保。
    2018 年 11 月 14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全资子公司申请银行授信及为其综合授信额度内贷款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铂
亚信息向银行申请不超过 3,000 万元人民币额度的综合授信贷款额度,全年综合
授信贷款额度累计不超过 8,000 万元人民币(其中在交通银行广州中环支行的累
计贷款额度不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并为其综合授信额度内贷款提供担保。
在上述额度范围内,贷款以公司为其提供担保,铂亚信息高级管理人员李小明、
陈敬隆、顾亚红对公司提供反担保的方式进行。本次决议的有效期为公司董事会
审议通过本事项之日起 12 个月,具体批准金额、期限、担保方式等以与银行签
订的正式协议/合同为准。截至报告期末,该项担保实际发生额为 7,000 万元。
    (2)2018 年 12 月 11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全资子公司申请银行授信及为其综合授信额度内贷款提供担保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同意金特向银行申请不超过 2 亿元人民币的综合授信贷款,并为其综
合授信额度内贷款提供担保。本次决议的有效期为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事项之
日起 12 个月,具体批准金额、期限、担保方式等以与银行签订的正式协议/合同
为准。截至报告期末,该项担保尚未提款。

    除此外,公司没有其他对外担保行为,公司为控股子公司的担保属正常的生
产经营和资金合理利用的需求,担保程序合法,均在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批
范围内,没有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报告期内,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
没有任何形式的对外担保行为,也无以前期间发生但延续到报告期的对外担保事
项。

       二、对公司2018年度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2017年10月30日,公司披露了《珠海欧比特宇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
向控股股东借款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70),拟向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颜军先生借款,以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借用流动资金4750
万元人民币,借款周期自借款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利息按照实际使用天数支付。
颜军先生担任公司董事长,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因此,本次交易构成了关联交
易。该项关联交易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
议以及201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批。独立董事已对上述事项发表了事前认可
意见及独立意见。该事项符合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规定的关联交易决策程
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任何内部交易,不存在
损害公司和所有股东利益的行为。上述借款已于2018年全部归还,除上述事项,
公司2018年度未发生其他大额日常关联交易和重大关联交易。

       三、对公司2018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并能得到有效的执行。公司内部
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公司的法人治理、生产经营、信息披露和重大事项等活动严格按照公司各项内控
制度的规定进行,并且对各环节可能存在的内外部风险进行了合理控制,因此,
公司的内部控制是有效的。

       四、对公司2018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2018 年度,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2018 年度审计
报告》(大华审字[2019]005867 号),2018 年度公司实现净利润 94,847,638.04
元,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94,925,258.02 元。根据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按照母公司 2018 年度实现净利润 7,745,921.05 元的 10%计提法定盈余公积金
774,592.11 元,扣除向股东分配 2017 年度现金红利 12,463,589.13 元后,加上年
结 转 的 未 分 配 利 润 211,672,723.73 元 , 2018 年 度 累 计 可 供 分 配 的 利 润 为
206,180,463.55 元。具备现金分红的基本条件。为了满足公司顺利开拓经营业务
的需要,同时更好地兼顾股东的长远利益,在符合利润分配原则,保证公司正常
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公司拟定本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为:以 2018 年 12 月
31 日公司总股本 702,158,212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股利 0.2
元人民币(含税)。
    我们认为公司该利润分配预案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
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有利于公司的持续稳定发展和股东
利益;因此,我们同意《2018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并同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五、对公司2018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公司编制的《2018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和大华
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鉴证报告》(大
华核字[2019]005867号),并经询问公司相关业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和高级管
理人员后,我们认为,公司编制的《2018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
项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我
们认同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2018年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
用情况的鉴证意见,公司《2018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符合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相关格式指引的有关规定,如实反映了公司
2018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
情形。
    六、关于续聘 2019年度审计机构的事前认可意见及独立意见
    1、事前认可意见
    我们认为: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业从业资格,具有
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的丰富经验和职业素养,为公司出具的各期审计报告客观、公
正地反映了公司各期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为有利于保证公司审计
业务的连续性,同意继续聘请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9
年度审计机构,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2、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9年度审
计机构,聘用程序符合《公司章程》及《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的规定,
我们对董事会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9年度财务审计
机构无异议,并同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七、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符合新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能够更加客
观、公允的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为投资者提供更可靠、更准确的会
计信息,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
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会
计政策变更。
    八、关于公司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符合谨慎性原则,计提的标准和计提
依据合理、充分,符合相关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的规定,内部的决策程序合法、
合规;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后,公司的财务信息能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
资产状况,有助于向投资者提供更加真实、可靠、准确的会计信息;本次计提资
产减值准备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我们同意
公司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以下无正文,为珠海欧比特宇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
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章页)
(本页无正文,珠海欧比特宇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
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章页)




    独立董事:




     富宏亚                     陈秀丽                       邓路




                                            签署日期:2019 年 4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