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公司公告

欧比特: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公司的关注函之法律意见书2020-03-19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关于

                                深圳证券交易所

    对珠海欧比特宇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

                                           关注函

                                                之

                                     法律意见书




         北京上海深圳杭州广州昆明天津成都宁波福州西安南京南宁济南重庆苏州
BeijingShanghaiShenzhenHangzhouGuangzhouKunmingTianjinChengdu NingboFuzhouXi`anNanjingN
                                    anningJinanChongqingSuzhou
  长沙太原武汉贵阳乌鲁木齐郑州石家庄合肥海南青岛香港巴黎马德里硅谷斯德哥尔摩纽约
ChangshaTaiyuanWuhanGuiyangUrumqiZhengzhouShijiazhuangHefeiHainanQingdaoHongkongParisM
                                adridSilicon Valley StockholmNewYork
                  深圳市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31、41、42 层邮编:518034
31、41、42/F, Special Zone Press Tower, 6008 Shennan Avenue, Shenzhen, Guangdong Province 518034, China
                    电话/Tel: (+86)(755) 8351 5666 传真/Fax: (+86)(755) 8351 5333
                                网址/Website: http://www.grandall.com.c

                                                   1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致:珠海欧比特宇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关于

                                   深圳证券交易所

            对珠海欧比特宇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之

                                     法律意见书

                                              编号:GLG/SZ/A1664/FY/2020-046 号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接受珠海欧比特宇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欧比特”)委托,担任欧比特的常年法律顾问。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管理暂行办
法》”)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
交易所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
尽责精神,就深圳证券交易所于 2020 年 3 月 9 日对欧比特下发的创业板关注函
(2020)第 148 号《关于对珠海欧比特宇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以
下简称“《关注函》”),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根据前期公告,2017 年 6 月至 2019 年 6 月期间,你公司全资子公司广
东铂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铂亚信息”)原法定代表人、执行董李
小明通过盗用、私刻公章等方式以铂亚信息名义对外借款及为其个人借款债务
进行担保。请你公司结合相关违规事项发生的具体时间和情况逐一对比说明公
司是否满足《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发行条件,
公司披露非公开发行相关文件是否审慎。请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2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一)公司前期公告中披露的相关违规事项发生的具体时间和情况
     经本所律师查询中国裁判文书网、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等网站,查阅
相关仲裁/诉讼文书及报案资料、李小明与相关方之间签署的《借款合同》、李
小明利用铂亚信息与相关方之间签署的借款合同、保证合同、案涉合同中铂亚信
息的公章鉴定资料,查阅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珠海欧比特宇航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子公司广东铂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违规担保相关事项的专项现场检查
报告》及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决议、定期报告、审计报告、对外担保
公告及关于违规事项所涉专项公告等公开披露信息,并询问了公司相关人员及案
件代理律师,了解了公司前期公告中披露的李小明相关违规事项情况。
     1. 公司前期公告中披露的相关违规事项的发现过程
     2019 年 7 月,铂亚信息和公司先后在毫不知情的情况下,收到广州市白云
区人民法院发来的编号为 No.0084737,案号为(2019)粤 0111 民初 23803、23805
号的传票,主要内容为:被告李小明(原为欧比特董事,子公司铂亚信息法定代
表人、执行董事)未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偿还合计人民币 4,000 万元的借款
而被原告区继裕起诉的事项,该事项将铂亚信息牵连一并成为被告。公司收到上
述传票后随即召唤质询李小明有关事项的详细情况,并责令其如实交代。在经过
调查后,公司发现并掌握了李小明存在利用子公司铂亚信息进行违规担保的相关
情况。
     2019 年 8 月,李勇明向北海国际仲裁院提起仲裁的材料送到铂亚信息前台,
收到李勇明仲裁材料后铂亚信息及公司迅速向李小明核实相关事项的真实性,并
向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法院予以受理后仲裁随即被暂停。公司进一步询
问李小明是否有其他利用铂亚信息为其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的情况,发现李小明和
苏文权、王琼英之间的债务关系和利用铂亚信息违规担保的有关情况。
     自 2019 年 7 至 8 月上述李小明违规事项被公司、铂亚信息发现后,公司启
动积极的自查纠错工作,陆续确认了李小明隐瞒欧比特及铂亚信息,通过盗用、
私刻公章等方式以铂亚信息名义对外借款及为其个人借款债务进行担保的具体
情况,并积极采取民事诉讼和刑事报案等多种应对措施。公司已对李小明违规事
项及相应应对措施(主动提起民事诉讼及刑事报案)并于 2019 年 10 月 26 日起
对外公告,并持续公告诉讼、仲裁的最新进展。


                                    3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2. 公司前期公告中披露的违规事项发生的具体时间和情况

                    借款人/
                                                                                                                  公司须承担
                    被担保             涉诉本金金                                       主债务
序   担保人/抵押                                                                                 涉及诉讼和仲裁   或已承担的
                    人/抵押   债权人      额          借款期限/期限        资金用途     是否逾                                              现阶段进展
号    人/保证人                                                                                     的情况        连带责任金
                    人/保证             (万元)                                          期
                                                                                                                     额
                      人
                                                    2017.10.9-2017.11.8
                                                                                                                                       公司主动诉讼;
                                                     2017.11.9-2018.3.8
                                                                                                 广州市白云区人   一审不承担   一审判决:涉案的六份保证合同对
     铂亚信息、陈                                    2018.3.9-2018.6.8     李小明个人   未设置
                    李小明    区继裕     2,000                                                   民法院已一审判   (判决尚未   铂亚信息无效,铂亚信息不因上述
     奕彬、黄健明                                    2018.6.8-2018.12.7      投资       期限
                                                                                                 决,对方已上诉     生效)     保证合同承担民事责任。受理费由
                                                     2018.12.7-2019.6.6
                                                                                                                               被告区继裕、李小明共同负担。
1                                                   2019.6.26-未知期限
                                                                                                                                       公司主动诉讼;
                                                     2017.11.2-2018.3.1
                                                                                                 广州市白云区人   一审不承担   一审判决:涉案的四份保证合同对
     铂亚信息、陈                                   2018.3.1-2018.11.30    李小明个人   未设置
                    李小明    区继裕     2,000                                                   民法院已一审判   (判决尚未   铂亚信息无效,铂亚信息不因上述
     奕彬、黄健明                                   2018.11.30-2019.5.29     投资       期限
                                                                                                 决,对方已上诉     生效)     保证合同承担民事责任。受理费由
                                                    2019.6.26-未知期限
                                                                                                                               被告区继裕、李小明共同负担。
     铂亚信息、黄                                                          李小明个人   李小明
                    李小明    苏文权     不涉及     2017.7.24-2017.10.23                               -            不涉及                      -
        健明                                                                 投资       已清偿
                                                    2017.11.14-2018.3.14
                                                                                                                               1、公司及苏文权均提起诉讼;
2    铂亚信息、黄                                   2018.3.14-2018.12.13   李小明个人   未设置   广州市越秀区人
                    李小明    苏文权     1,400                                                                     暂未承担    2、欧比特被请求承担对铂亚信息的
        健明                                        2018.12.13-2019.6.12     投资       期限      民法院已立案
                                                                                                                               连带责任。
                                                    2019.6.26-未知期限
     铂亚信息、黄   李小明    苏文权     1,217      2017.6.12-2017.12.11   李小明个人   未设置   广州市越秀区人    暂未承担    1、公司及苏文权均提起诉讼;




                                                                               4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健明                                          2017.12.11-2018.12.10     投资       期限     民法院已立案                2、欧比特被请求承担对铂亚信息的
                                                       2018.12.10-2019.6.9                                                      连带责任。
                                                       2019.6.26-未知期限
                                                       2017.5.23-2017.8.22
                                                      2017.8.22-2017.11.21
                                                                                                                                1、公司及苏文权均提起诉讼;
                                                      2017.11.23-2018.3.22    李小明个人   未设置   广州市越秀区人
      铂亚信息     李小明     苏文权      1,200                                                                      暂未承担   2、欧比特被请求承担对铂亚信息的
                                                      2018.3.22-2018.12.21      投资       期限     民法院已立案
                                                                                                                                连带责任。
                                                      2018.12.21-2019.6.20
                                                       2019.6.26-未知期限
                                                                                                    在广州市海珠区
    铂亚信息、黄   李小明                                                     李小明个人                                        公司主动诉讼,因李小明与对方签
3                             王琼英      3,000        2018.5.19-2019.5.18                  是      人民法院立案后      -
       健明等       等人                                                        投资                                               署还款承诺书,目前已撤诉
                                                                                                        撤诉
                                                                              李小明委托
                                        33,136.58                             俞振军、唐
                   俞振军、                                                                         北海国际仲裁院
    铂亚信息、李                       (含本金及                             勇辉、查振
4                  唐勇辉、 李勇明                     2017.6.22-2018.7.21                  是      立案后现已中止   暂未承担       目前该案已中止仲裁程序
        小明                           其他诉讼费                             松借款,用
                   查振松                                                                               仲裁
                                          用)                                于李小明个
                                                                               人投资
                                                                                                                                1、该案尚未开庭审理;
                              广州冠                  2017.9.21-2017.10.20
                   铂亚信              9,250.27(含                                                                             2、广州冠盛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在珠
                              盛企业                  2017.11.24-2017.11.30   李小明个人            广州市天河区人
5        -         息、李小            本金及其他                                           是                       暂未承担   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请求欧比特就
                              集团有                  2017.12.18-2018.2.17      投资                民法院已立案
                     明                诉讼费用)                                                                               本案所涉借款承担代位清偿责任,
                              限公司                  2018.12.11-2019.01.10
                                                                                                                                已被法院驳回起诉。




                                                                                  5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3. 前述李小明违规行为的性质

     (1)铂亚信息其时有效的《公司章程》第九条明确规定:铂亚信息任何对

外担保、抵押或设定其他负担须经股东批准通过;铂亚信息单笔超过 1,000 万元

或最近十二个月累计借款超过 1,000 万元后的借款须经批准通过。同时,欧比特

公开披露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

及其修订稿载明,铂亚信息上述对外担保、借款事项须经欧比特董事会同意方可

实施。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及其公告、铂亚信息的说明,铂亚信息及欧比特此前

从未知晓李小明私自利用铂亚信息为其解决个人债务问题的情况。李小明利用担

任铂亚信息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期间的职务便利隐瞒欧比特及铂亚信息,通过

盗用、私刻公章等方式以铂亚信息名义对外借款及为其个人借款债务进行担保的

行为,均未履行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程序(即未得到铂亚信息股东欧比

特授权),其行为事后未经欧比特及铂亚信息追认,其借款、担保的有关合同也

未及时告知欧比特及铂亚信息,亦未在铂亚信息处履行用章程序及进行印章登记;

李小明以铂亚信息名义对外借款所涉的款项借款,亦未曾转入铂亚信息账户。

     (2)李小明已签署了书面文件确认其在部分违规事项中违规行为的性质。

     在李小明与区继裕违规担保事项中,其利用本人为铂亚信息法定代表人及

执行董事的身份与职务便利,盗用并私刻了铂亚信息公章,在隐瞒铂亚信息及欧

比特的情况下,私自用铂亚信息公章与区继裕签订了《保证合同》以铂亚信息对

其个人借款进行担保。

     李小明确认,其在前述各违规事项中,借款、担保事项的决定及合同的签

署并未经过铂亚信息股东欧比特的同意,均系其本人私自操作,如需承担任何法

律责任,均可向其进行追诉,其承诺将承担法律赔偿责任,赔偿铂亚信息及欧比

特该等事项中的所有损失。

     (3)根据广东明鉴文书司法鉴定所于 2019 年 11 月 7 日出具的《司法鉴定

意见书》(粤明鉴[2019]文鉴字第 0617 号),下述合同印章与铂亚信息公司刻

章并非同一枚印章:李小明与李勇明违规担保事项所涉的《和解协议》,李小明

与区继裕违规担保事项所涉的其中两份《保证合同》(合同编号分别为:保


                                    6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oj20191130 续、(保)20191207 续),李小明与苏文权违规担保事项所涉的其

中三份《保证合同》(合同编号分别为:(保)20191210 续、(保)20191213

续、(保)20191221 续)。

     (4)根据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9)粤 0111 民初 31630、民初 31631

号判决书,在李小明与区继裕违规担保案中,一审法院认为:上述案件中债权人

不构成善意,属于李小明越权提供担保的情形,鉴于铂亚信息并无为李小明个人

债务进行担保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未对李小明越权担保行为进行追认,故判决确认

相关保证合同对铂亚信息无效,铂亚信息不因相关保证合同承担民事责任。此外,

根据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2020)粤 0402 民初 285 号之四号裁定书,在广州

冠盛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即原告)对欧比特提起的代位权诉讼中,法院认为:原

告的主债权没有法院生效判决确认,也未获得欧比特、铂亚信息认可,故第三人

异议成立而驳回原告起诉。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前述李小明违规事项系其担任欧比特下属子公司铂

亚信息原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时的越权代理行为。鉴于公司已公开披露其《公

司章程》及涉及铂亚信息公司治理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

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及其修订稿,均已载明公司及其子公司对外借款及担保

的审批权限及程序,在未履行铂亚信息对外借款、担保相应审批程序的情况下,

李小明违规事项所涉铂亚信息借款、担保合同存在被人民法院、仲裁机构认定合

同无效或铂亚信息不承担责任的可能性,欧比特作为独立第三方因前述事宜而被

判令承担责任的概率亦较低;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等相关规定及李小明的书面确认,即便铂亚信息因李小明的

违规事项造成损失,铂亚信息亦有权追究李小明的损害赔偿责任。

     此外,欧比特及铂亚信息就其所涉案件聘请的律师亦对其代理的案件进行

了论证分析:

     ①关于铂亚信息所涉的区继裕案、王琼英案、苏文权案、广州冠盛企业集

团有限公司案、李勇明案:

     就区继裕案、王琼英案、苏文权案、李勇明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第 16 条、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2019〕

                                    7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254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司法政策精神,法院、仲裁机构有望确认铂亚信息不

因上述保证合同承担民事责任。

       就广州冠盛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最

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2019〕254 号)等法律

法规、司法政策及相关法理,法院判决有望确认铂亚信息不承担借款合同民事责

任。

       ②关于欧比特所涉的广州冠盛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案及苏文权案:

       广州冠盛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提起的是代位权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

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 11 条之规定,其代

位权请求权基础缺乏“确定”、“合法”要件,结合本案原、被告及第三人提交的

相关证据材料,以及依据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法律规定,法院判决欧比特代铂亚

信息向广州冠盛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清偿涉案债权本金及利息的可能性极低。

       苏文权案中,苏文权以欧比特是铂亚信息单一股东,两个公司可能存在财

务混同而请求欧比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苏文权无充分证据证明铂亚信息与欧比

特财务混同。

       (二)逐一对比说明公司是否满足《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

法》第九条规定的发行条件,公司披露非公开发行相关文件是否审慎。

       1. 《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第(一)项规定:“最近二年盈利,净利润以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但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除外;”

       根据欧比特于 2020 年 3 月 8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议及

《珠海欧比特宇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欧比特拟

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非公开发行”),不适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九条第(一)项的规定。

       2.《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第(二)项规定:“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经营成

果真实。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财务报告的可靠性、

生产经营的合法性,以及营运的效率与效果;”

       (1)根据欧比特于 2017 年 4 月 26 日公告的《珠海欧比特控制工程股份有

限公司 2016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于 2018 年 4 月 21 日公告的《珠海欧

                                      8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比特宇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及大华会计师事

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18 年 4 月 19 日出具的《珠海欧比特宇航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大华核字[2018]002102 号),于 2019 年 4 月 27 日公

告的《珠海欧比特宇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广

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珠海欧比特宇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度内部控制

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欧比特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经营成果真实,内部控制制

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生产经营的合法性,

以及营运的效率与效果。

     (2)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及说明,在李小明利用职务便利越权以铂亚信息

的名义借款及为其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的违规事项发生后,公司董事会、监事会、

管理层及子公司铂亚信息管理层引起了高度重视,并主要通过自查自纠、修订及

完善《印章管理制度》《合同管理制度》、任命派驻专人管理子公司印章、加强对

子公司日常经营活动管控、派驻财务专职人员、全面梳理及更新公司治理制度、

理顺子公司章程及权限等方面进行全面整改,以进一步强化和完善公司治理及内

部控制,切实、有效地防范、化解潜在风险。同时,公司已就铂亚信息所涉对外

借款及担保合同积极提起诉讼或应诉,并采取向公安机关刑事报案的手段保障公

司及铂亚信息的利益。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符合《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第(二)项的规定。

     3. 《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三)项规定:“最近二年按照上市公司章程

的规定实施现金分红;”

     根据公司的 2017 年、2018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及最近两年的年度报告,

公司最近两年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实施现金分红,符合《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

第(三)项的规定。

     4. 《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四)项规定:“最近三年及一期财务报表未

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

留意见或者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所涉及的事项对上市公司无

重大不利影响或者在发行前重大不利影响已经消除;”



                                     9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根据公司的 2016 年度、2017 年度、2018 年度审计报告及 2019 年第三季度

报告,公司最近三年及一期财务报表未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

意见的审计报告,符合《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第(四)项的规定。

     5.《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五)项规定:“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或者实际

控制人的人员、资产、财务分开,机构、业务独立,能够自主经营管理。上市公

司最近十二个月内不存在违规对外提供担保或者资金被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的情

形。”

     鉴于公司已公开披露其《公司章程》及涉及铂亚信息公司治理的《发行股份

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及其修订稿,前述李小

明违规事项系欧比特下属子公司铂亚信息原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的个人越权代

理行为,且其盗用、私刻公章行为具有隐秘性,公司及铂亚信息对该等事项并不

知情;针对李小明违规事项导致公司下属子公司铂亚信息存在违规担保责任承担

的风险,公司已积极采取民事诉讼及刑事报案的解决措施;故李小明违规事项导

致铂亚信息被动触发的担保责任风险应当与《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规定的上市

公司违规对外提供担保事项有所差别。除上述李小明违规事项外,根据公司披露

的 2016 至 2018 年年度报告与审计报告、2019 年半年度报及 2019 年第三季度报

告及其他公开披露信息,公司与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的人员、资产、财务分

开,机构业务独立,能够自主经营管理,公司最近十二个月内不存在违规对外提

供担保或者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以借款、代偿债务、

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的情形。本所律师认为,公司符合《管理暂行办法》

第九条第(五)项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结合李小明相关违规事项发生的具体时间和情况

逐一对比,公司满足《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发

行条件,公司披露非公开发行相关文件态度审慎。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贰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下接本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10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

                                         为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关于

                                   深圳证券交易所

                 对珠海欧比特宇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注函之

                                     法律意见书

                                         的

                                       签署页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律师:______________

                                                    幸黄华




负责人:______________                    律师:______________

             马卓檀                                 王 颖




                                                             2020 年 3 月 18 日




                                         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