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比特:董事会战略发展委员会议事规则(2020年4月)2020-04-03
珠海欧比特宇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发展委员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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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战略发展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珠海欧比特宇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适应战略
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
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发展委
员会(以下简称“战略发展委员会”或“委员会”),作为负责公司长期发展战略
和重大投资决策的专门机构。
第二条 为确保战略发展委员会规范、高效地开展工作,公司董事会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珠海欧比特宇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
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 人员构成
第三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由三人组成。
战略发展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的三分之
一以上提名,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四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战略发展委员会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战略发展委员会会议,当委员会召集
人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委员会召集人既
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
战略发展委员会召集人职责。
第五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相同。战略发展
委员会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议事规则规定的
不得任职之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期间如有战略发展委员会委员不再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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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战略发展委员会委员资格。
第六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低于规定
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增补新的委员人选。在战略发展委员会委
员人数达到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前,战略发展委员会暂停行使本议事规则规定
的职权。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
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八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
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
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宣。
第九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查决定。
第四章 会议的召开与通知
第十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战略发展委员会委员可
提议召开战略发展委员会临时会议;召集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前述董事、委
员提出的召开临时会议的要求。
第十一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会议可采用现场会议形式,也可采用非现场会议
的通讯表决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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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定期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 5 日(不包括开会当日)
发出会议通知,临时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 3 日(不包括开会当日)发出会议通知。
经战略发展委员会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免除前述通知期限要求。
第十三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会议可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电话、以专人或邮
件送出等方式进行通知。采用电话、电子邮件等快捷通知方式时,若自发出通知
之日起 2 日内未被通知人接到书面异议,则视为被通知人己收到会议通知。
第五章 议事与表决程序
第十四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含三分之二)出席方
可举行。
第十五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
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十六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
议主持人。
第十七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
出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
战略发展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权。公
司董事会可以撤销其委员职务。
第十八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所作决议应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战略发展委员会委员每人享有一票表决权。
第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应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议案进行审议并充分
表达个人意见;委员对其个人的投票表决承担责任。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
司支付。
第二十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会议的表决方式均为举手表决。如战略发展委员
会会议以传真方式做出会议决议时,表决方式为签字方式。
第二十一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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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会议应进行书面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和会议
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委员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
的发言做出说明性记载。
战略发展委员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在公司存续期
间,保存期为十年。
第二十三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委员对于了解到的公司相关信息,在该等信息
尚未公开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经修
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议事规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修改亦同。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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