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比特: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2020年4月)2020-04-03
珠海欧比特宇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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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珠海欧比特宇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会决策功能,实现对公司财务收支和各项经营活动的有效监督,公司特设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或“委员会”),作为负责公司内、外部的
审计、监督和核查工作的专门机构。
第二条 为确保审计委员会规范、高效地开展工作,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珠海欧比
特宇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议事规则。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根据《公司章程》和本议事规则规定的职责范围履行职
责,独立工作,不受公司其他部门干涉。
第二章 人员构成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由三人组成,独立董事占二分之一以上,其中至少应有
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
上提名,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中的会计专业人士担任
(如有两名以上符合条件的独立董事委员的,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委
员担任)。
审计委员会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审计委员会会议,当委员会召集人不能或
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委员会召集人既不履行职
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审计委员
会召集人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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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相同。审计委员会委
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 或本议事规则规定的不得任
职之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期间如有审计委员会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
务,自动失去审计委员会委员资格。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
的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增补新的委员人选。在审计委员会委员人数达
到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前,审计委员会暂停行使本议事规则规定的职权。
第八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 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审计委员会委
员。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公司内部审计部,
审计部负责人任办公室主任。审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向委员会提供资料、筹备委
员会会议。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
(三)负责公司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协调;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五)监督及评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
(六)关注和公开处理公司员工和客户、供应商、投资者以及社会媒体对财
务信息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质疑和投诉举报;
(七)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查决定。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监督审计活动。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如有需要,
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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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会议的召开与通知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审计委员会委员可提议
召开审计委员会临时会议;召集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前述董事、委员提出的
召开临时会议的要求。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可采用现场会议形式,也可采用非现场会议的通
讯表决方式。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定期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 5 日(不包括开会当日)发
出会议通知,临时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 3 日(不包括开会当日)发出会议通知。
经审计委员会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免除前述通知期限要求。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可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电话、以专人或邮件送
出等方式进行通知。采用电话、电子邮件等通知方式时,若自发出通知之日起 2
日内未接到被通知人书面异议,则视为被通知人已收到会议通知。
第五章 议事与表决程序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含三分之二)出席方可举
行。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
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
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
人。
审计委员会成员中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须予以回避。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所作决议应经全体委员(包括未出席会议的委员)
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因审计委员会成员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相关
事项由董事会直接审议。
审计委员会委员每人享有一票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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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召集人可以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如有必要,
审计委员会可以要求与会议议案有关的其他人员列席会议、介绍情况或发表意
见,但非审计委员会委员对议案没有表决权。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
司支付。
第二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应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议案进行审议并充
分表达个人意见;委员对其个人的投票表决承担责任。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表决方式均为举手表决。如审计委员会会议
以传真方式做出会议决议时,表决方式为签字方式。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
董事会。
第二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进行书面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和会议记录
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委员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
言做出说明性记载。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
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在公司
存续期间,保存期为十年。
第二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对于了解到的公司相关信息,在该等信息尚未
公开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议事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议事规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修改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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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本议事规则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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