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比特:出具保留意见涉及事项的专项说明2020-04-30
珠海欧比特宇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出具保留意见涉及事项的专项说明
大华核字[2020]004678 号
大 华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特 殊 普 通 合 伙 )
Da Hua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s(Special General Partnership)
珠海欧比特宇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出具保留意见涉及事项的专项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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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出具保留意见涉及事项的专项说明 1-2
出 具 保 留 意 见 涉 及 事 项 的 专 项 说 明
大华核字[2020]004678 号
珠海欧比特宇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所接受委托,业已完成珠海欧比特宇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比特宇航公司)2019
年度财务报表的审计工作,并于 2020 年 4 月 28 日出具了大华审字[2020]008024 号保留意见审计报
告。
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 14 号—非标准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和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现将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情况说明如下:
一、非标准审计意见内容
我们提醒财务报表使用者关注,如财务报表附注十二、(二)资产负债表日存在的重要或有事项
所述,欧比特宇航公司之股东、原董事、全资子公司广东铂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原法定代表人及
执行董事李小明,存在未经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的以广东铂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名义对外担保及
借款。我们虽然对欧比特宇航公司截至财务报告报出日前已发生和可能发生的诉讼和索赔等事项实
施了检查、计算、函证、与管理层及经办律师的沟通等必要的审计程序,欧比特宇航公司也发布了
对该事项的相关公告,但我们仍无法判断上述事项对 2019 年度财务报表的影响以及是否存在其他未
经批准且未披露的对外担保事项。本段内容不影响已发表的审计意见。
二、出具保留意见的理由和依据
《中国注册会计师准则 1502 号——在审计报告中发表非无保留意见》第八条规定,“当存在下
列情形之一时,注册会计师应发表保留意见:(二)注册会计师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作
为形成审计意见的基础,但认为未发现的错报(如存在)对财务报表可能产生的影响重大,但不具
有广泛性。”
欧比特宇航公司已在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了因欧比特宇航公司之股东、原董事、全资子公司广
东铂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原法定代表人及执行董事李小明,未经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的以广东
铂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名义对外担保及借款涉及诉讼的具体情况。因上述违规对外担保及借款导致
的诉讼涉案金额总计 5.1 亿元,对于财务报表可能产生的影响重大。我们虽然对欧比特宇航公司截
至财务报告报出日前已发生和可能发生的诉讼和索赔等事项实施了检查、计算、函证、与管理层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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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华核字[2020]004678 号
经办律师的沟通等必要的审计程序,但仍然难以取得充分适当的证据来判断该事项对财务报表的具
体影响金额。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于 2019 年 11 月 8 日印发的《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
(法〔2019〕254 号)及过往类似案件的判例,欧比特宇航公司最终承担的损失可能性较低,上述
诉讼情况仅影响财务报表的特定要素、账户并且欧比特宇航公司已经在附注中详细披露了具体涉诉
信息,因此对财务报表的影响不具有广泛性。
综上,我们对发表保留意见的事项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我们无法判断该事项的影
响程度,进而无法判断该事项对欧比特宇航公司财务报表的具体影响。我们认为上述形成保留意见
的事项对财务报表可能产生的影响重大但不具有广泛性。因此,根据审计准则的相关规定,我们对
欧比特宇航公司 2019 年度财务报表出具了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保留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对报告期内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影响程度
上述导致保留意见事项可能对欧比特宇航公司 2019 年度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但不具有广泛
性。由于我们对发表保留意见的事项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我们无法确定这些事项对欧
比特宇航公司 2019 年 12 月 31 日的财务状况和 2019 年度经营成果的具体影响。
本专项说明是本所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出具的,不得用作其他用途。由于使用不当所造
成的后果,与执行本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无关。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
高世茂
中国北京 中国注册会计师:
王薇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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