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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欧比特: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2020-04-30  

						          珠海欧比特宇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关于在上市公司建
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作为珠海
欧比特宇航科技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
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审慎、客观的立场,我们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
会议相关事项充分了解,及对本事项涉及的相关资料进行了事先审查,发表事前
认可意见如下:
    经审核,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从业资格,具备为上
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能力。在公司聘请其为审计机构以来,工作勤勉尽
责,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审计原则,为公司出具的各期审计报告客观、公正
地反映了公司各期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我们同意继续聘请大华会
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0 年度审计机构,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
议。




    (以下无正文,为《珠海欧比特宇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
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珠海欧比特宇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
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富宏亚               陈秀丽                邓   路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