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比特: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2020-08-27
珠海欧比特宇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订对照表
条款编号 原内容 修订后的内容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
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
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
第一条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简称《党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
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程。
新增“第十二条 根据《党章》、《公司法》和其他
第十二条 有关规定,公司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在公司
发挥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建立党的工作机
构,配备党务工作人员,开展党的活动。”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
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
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
公司依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 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第二十四条第(三)
股份的,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事会会议决议,无需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公司股份的,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 会议决议,无需召开股东大会审议。
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 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
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
第二十五 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 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
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 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
条
(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 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
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 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
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三年内 的 10%,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中 和国证券法》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中国证监会、 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因第二十四条第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务。公司因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
(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式进行。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
易方式进行。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
第四十条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使下列职权: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保事项;
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
担保。
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公司不得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对外提供担保。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
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
审议通过:
的任何担保;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
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
保;
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
供的任何担保;
的担保;
第四十二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提供的担保;
条 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
(六)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净资产 10%的担保;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0 万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
元;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
(六)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
保;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
(八)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
金额超过 3000 万元;
担保情形。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
提供的担保;
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
(八)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
提供同等比例担保,属于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第
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一)、(三)、(四)、(六)项情形的,可以豁免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五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
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第五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 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
案。 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
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 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
第五十三 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 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
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 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条
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 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
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 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三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 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
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 议。
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七十九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 第八十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
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 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
第七十九
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 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
条 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关联股东在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
关联股东在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 应当主动向股东大会说明情况,并明确表示不参
事项时,应当主动向股东大会说明情况,与投票表决。关联股东没有主动说明关联关系的,
并明确表示不参与投票表决。关联股东 其他股东可以要求其说明情况并回避表决。关联
没有主动说明关联关系的,其他股东可 股东没有说明情况或回避表决的,就关联交易事
以要求其说明情况并回避表决。关联股 项的表决,其所持有的股份不计入有效表决权股
东没有说明情况或回避表决的,就关联 份总数。
交易事项的表决,其所持有的股份不计 股东大会结束后,其他股东发现有关联股东参与
入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投票的,或者股东对是否应适
股东大会结束后,其他股东发现有关联 用回避有异议的,有权就相关决议根据本章程第
股东参与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投票的,或 三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
者股东对是否应适用回避有异议的,有 关联股东明确表示回避的,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
权就相关决议根据本章程第三十四条规 他股东对有关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议表决,表决
定向人民法院起诉。 结果与股东大会通过的其他决议具有同等法律效
关联股东明确表示回避的,由出席股东 力。
大会的其他股东对有关关联交易事项进
行审议表决,表决结果与股东大会通过
的其他决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可
第一百一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可以采取专 以采取专人送出、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的方式
人送出、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的方式 在会议召开 10 日前通知全体董事,但是遇有紧急
十六条
在会议召开 3 日前通知全体董事。 事由时,可按董事留存于公司的电话、传真等通
讯方式随时通知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新增“第一百二十五条 根据《党章》规定,设立
第一百二
公司党委。公司党委的书记、副书记、委员的职
十五条 数按上级党委批复设置。党委书记及其他委员的
任免按照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百二
新增“第一百二十六条 公司设立党委工作部门,
十六条 同时设立工会。”
新增“第一百二十七条 党委发挥领导核心和政治
核心作用,承担从严管党治党责任,落实党风廉
政建设主体责任,主要行使以下职权:
(一)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围绕企业生产经营开
展工作;
(二)保证监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在本企业
的贯彻执行;
第一百二
(三)支持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总经理
十七条 依法行使职权;
(四)研究布置公司党群工作,加强党组织的自
身建设,领导思想政治工作、
精神文明建设和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
(五)参与企业重大问题的决策;
(六)全心全意依靠职工群众,支持职工代表大
会开展工作;
(七)研究其它应由公司党委决定的事项。”
第一百二 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 第一百二十九条 本章程第九十六条关于不得担
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十五条
第一百二 关 于 董 事 的 忠 实 义 务 和 第 九 十 八 条 第一百三十条 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九十九
(四)~(六)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 条(四)~(六)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
十六条
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
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 第一百四十条 本章程第九十六条关于不得担任
十六条 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第一百八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三条
十条 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三条
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
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
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
第一百八 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
之日起 15 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
十一条 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
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
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
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
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
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除上述修订及相关条款序号有所调整外,公司章程的其他条款不变。
珠海欧比特宇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 8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