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比特:关于子公司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2021-03-23
证券代码:300053 证券简称:欧比特 公告编号:2021-017
珠海欧比特宇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诉讼基本情况
珠海欧比特宇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母公司”、“欧比特”)
于 2020 年 1 月 18 日披露了《关于子公司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06),
公司全资子公司广东铂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铂亚信息”)原法定代
表人、执行董事李小明在未经铂亚信息及公司同意的情况下,利用其原为铂亚信
息法定代表人及执行董事的身份与职务便利,在隐瞒了铂亚信息及公司的情况
下,以其本人及铂亚信息的名义与广州冠盛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
冠盛”)签订了《借款合同》。由于上述借款尚未还清,广州冠盛将上述纠纷向广
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
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此后广州冠盛以母公司为铂亚信息唯一股东为由向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申请追加母公司为被告,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 2020 年 4 月 18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
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子公司
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0-036)。
二、诉讼进展情况
近日,铂亚信息收到了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送达的关于上述案件的《民事
判决书》[案号:(2019)粤 0106 民初 41729 号],现将判决结果公告如下:
1、被告广东铂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李小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
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冠盛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 6776 万元(自 2018 年 2
月 1 日起以本金 6000 万元为基数,自 2018 年 12 月 11 日起以本金 776 万元为基
数,均按月利率 2%标准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上述利息总额扣除已付利息 110.4
万元)。
2、被告广东铂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李小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
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冠盛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 30 万元。
3、被告珠海欧比特宇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本判决主文第一、二项确定的
债务承担承担连带责任。
4、驳回原告广州冠盛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504313 元、保全费 5000 元,由原告广州冠盛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负担 5000 元,由被告广东铂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李小明、珠海欧比特宇航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504313 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
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除已披露的诉讼事项外,公司暂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
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判决对公司的影响及拟采取的措施
郑重声明:铂亚信息及母公司欧比特对上述借款毫不知情,上述借款均未
征得铂亚信息及母公司欧比特的同意,未取得铂亚信息及母公司欧比特任何授
权审批文件。上述借款均由广州冠盛委托第三方汇入李小明个人账户并由李小
明个人使用,铂亚信息公司从未向广州冠盛以如此高利率借取资金。
1、本次判决对公司的影响
上述判决尚处于上诉期内,最终判决结果及执行情况仍具有不确定性,且公
司暂时无法获知法院是否已向李小明送达前述判决书,以及李小明会否及如何履
行前述判决,因而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
2、公司拟采取的措施
一审对本案主要事实,包括是否越权代表、在两年内多次重复借贷、利用
空白格式借款合同收取高息、砍头息、并通过第三方账户出借、收取款项等行
为是否属于职业放贷人、母子公司财务是否独立等方面,均未进行充分审查。
一审判决是否存在重大误判,是否有失公正、公平,仍需请求上级法院进一步
审查。为此,公司拟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坚决维护司法公正,维
护公司及广大投资者的利益。
公司将根据上述案件的后续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
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
2、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材料。
特此公告。
珠海欧比特宇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1 年 3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