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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欧比特: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2-12-26  

                        证券代码:300053                  证券简称:欧比特             公告编号:2022-090




                   珠海欧比特宇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中小投资
者单独计票。

     3.截至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公司使用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累计回
购社会公众股份 5,283,889 股,占截至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
的 0.7525%。因此,扣减公司已回购股份 5,283,889 股,公司实际发行在外
享有股东大会表决权等相关权利的股数为 696,874,323 股。

     4.2019 年 11 月 23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公司股东签署股份转让协议、
控股股东表决权放弃暨公司控制权拟发生变更及公司股票复牌的提示性公
告》(公告编号:2019-081),根据颜军先生签署的《关于放弃表决权事宜
的承诺函》,其不可撤销地放弃其个人持有的公司 17,905,035 股股票(占
公 司 股 份 总 数 的 2.55% , 剔 除 回 购 专 用 账 户 中 的 股 份 数 量 后 的 比 例 为
2.57%)所对应的表决权,亦不委托任何其他方行使该等股票对应的表决权。

     2022 年 3 月 31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公司控股股东签署股份转让协议
暨接受表决权委托的权益变动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2-010),根据
股东珠海格力金融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格力金投”)与颜军先生签
署的《表决权委托协议》,约定格力金投与海南中星股权转让完成过户后,
颜军先生将其所持有的上市公司合计 35,739,853 股股票(占公司总股本的
5.09%,剔除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数量后的比例为 5.13%)对应的全部表
决权委托给格力金投行使;同时格力金投同意恢复颜军 17,905,035 股股票
所对应的表决权。

     截至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颜军先生上述 35,739,853 股股票表决
权委托尚未生效,其 17,905,035 股股票尚处于弃权期。

     2022 年 7 月 22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持股 5%以上股东权益变动的提
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2-039),根据颜军先生与吴郁琪女士签署的《表
决权委托协议》,吴郁琪女士同意将非交易过户取得的公司股票 14,030,000
股 ( 占 公 司 总 股 本 的 2%, 剔 除 回 购 专 用 账 户 中 的 股 份 数 量 后 的 比 例 为
2.01%)对应的全部表决权、提名和提案权、参会权以及除收益权和股份转
让权等财产性权利之外的其他权利不可撤销地委托给颜军先生行使,委托期
限至 2025 年 6 月 30 日止。

     一、会议召开情况

     珠海欧比特宇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2 年第三次临
时股东大会于 2022 年 12 月 10 日以公告形式发出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采用
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举行。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 2022 年 12 月 26 日(星期一)15:00,召开地点为珠
海市唐家东岸白沙路 1 号欧比特科技园研发楼一楼会议室。网络投票日期和时
间:2022 年 12 月 26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
时间为 2022 年 12 月 26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2 年 12 月 26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颜军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等相关人士出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的召
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21 人,代表股份 207,046,135 股,其中剔除股
东颜军先生放弃的表决股份 17,905,035 股后的有效表决股份 189,141,100 股,
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26.9371%(剔除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数量后的比例为
27.1414%)。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3 人,代表股份 98,454,436 股,其中剔除股东
颜军先生放弃的表决股份 17,905,035 股后的有效表决股份 80,549,401 股,占上
市公 司总股 份的 11.4717% (剔除回购专用 账户中的股份数量后的比例 为
11.5587%)。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8 人,代表股份 108,591,699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
的 15.4654%(剔除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数量后的比例为 15.5827%)。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9 人,代表有效表决股份 33,259,650 股,
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4.7368%(剔除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数量后的比例为
4.7727%)。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2 人,代表有效表决股份 30,572,242 股,
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4.3540%(剔除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数量后的比例为
4.3871%)。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7 人,代表有效表决股份 2,687,408 股,占上市
总股份的 0.3827%(剔除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数量后的比例为 0.3856%)。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现场及视频方式出席或列席了会议,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律师通过视频方式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会议
进行见证。

    三、提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了下列议案,并形
成本决议:
    1、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注销回购股份并减少注册资本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89,095,900 股(已剔除颜军先生放弃的表决股份 17,905,035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 99.9761%;反对 45,200 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 0.023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3,214,45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641%;反对
45,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359%;弃权 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该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89,095,900 股(已剔除颜军先生放弃的表决股份 17,905,035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 99.9761%;反对 45,200 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 0.023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3,214,45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641%;反对
45,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359%;弃权 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该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转让全资子公司 100%股权暨被动形成财务资助的
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88,917,800 股(已剔除颜军先生放弃的表决股份 17,905,035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 99.8819%;反对 223,300 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 0.118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3,036,35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3286%;反对
223,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6714%;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公司聘请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律师王颖律师、崔沐涵律师通过视频
方式见证会议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
序、审议的议案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
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次股
东大会的召集人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其他人员的资格
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珠海欧比特宇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关于珠海欧比特宇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珠海欧比特宇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12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