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邦达:关于向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公告2018-11-29
关于向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公告
证券代码:300055 证券简称:万邦达 公告编号:2018-087
北京万邦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财务资助情况概述
北京万邦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万邦达”)第三
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公司同意以自有资金按出资比例,向
参股公司惠州大亚湾伊科思新材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州伊科思”)
提供与其他股东同等条件的借款,借款额度不超过 2 亿元人民币,按年利率 6.09%
收取利息,借款期限一年。
本次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
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不需提交股东大会批准。
二、财务资助对象的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惠州大亚湾伊科思新材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13 年 11 月 20 日
住 所:惠州大亚湾澳头石化大道中 328 号
法定代表人:吕清纲
注册资本:80000 万元整
经营范围:销售:橡胶、苯橡胶、石油树脂、化工产品及原料(凭危险化学
品经营许可证);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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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目前股权结构: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比例
1 北京万邦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45%
2 惠州大亚湾安耐康投资有限公司 30.5%
3 惠州戴泽特投资有限公司 24%
4 青岛伊科思技术工程有限公司 0.5%
合计 100%
公司与惠州伊科思的其他股东均无关联关系。
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万元
项目 2017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 2018 年 9 月 30 日(未经审计)
总资产 129,647 134,900
净资产 65,944 66,598
净利润 -677.25 653.49
注:惠州伊科思现为试运营阶段,暂无营业收入。
三、提供财务资助额度、期限及利率
公司拟根据参股公司项目生产情况及资金安排计划,向惠州伊科思提供合计
不超过 2 亿元的财务资助。财务资助主要用于保证项目装置的稳定运行,满足其
生产经营的需求。财务资助期限为自资助款项到位起不超过 12 个月,年利率
6.09%(按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 40%)。
四、财务资助的目的、存在的风险和对公司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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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财务资助是基于惠州伊科思的日常生产经营和提升自身盈利水平的需
要,公司以自有资金对惠州伊科思提供财务资助将有助于其发展壮大,能够更好
地提高公司投资回报。公司将在提供财务资助的同时,加强对惠州伊科思的经营
管理,对其实施有效的财务、资金管理等风险控制,确保公司资金安全,且本次
财务资助其他股东也按股权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资金使用费按银行同
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 40%的标准收取,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的情
形,对公司的生产经营无重大影响。
五、公司承诺情况
公司承诺在本次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后的十二个月内, 除已经收回对外财务
资助外,不将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为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将超募资金永久性用于
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
六、相关意见
1、董事会意见
本次提供财务资助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全体董事表
决通过。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向惠州伊科思提供财务资助,是为了支持其经营
发展需要,有利于其业务拓展;惠州伊科思为公司的重要参股公司,公司对其具
有重要影响,本次提供财务资助的风险可控。上述财务资助行为符合相关规定,
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决策程序合法、有效。
2、监事会意见
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
议案》, 认为惠州伊科思为公司参股公司,惠州大亚湾碳五/碳九分离及综合利
用项目的三套装置均已于年内开始试生产运行,运行稳定,发展前景较好,且在
银行的信用记录良好,未发生不良借款。因此,同意按出资比例,与其他股东提
供同等条件的借款。公司同意提供不超过 2 亿元的有息借款,年利率 6.09%(按
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 40%),借款期限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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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况下,公司根据惠州伊科思的
经营发展需求向其提供财务资助,可以支持其业务拓展。公司对其具有重大影响,
本次提供财务资助的风险可控。资金使用费年利率 6.09%(按银行同期贷款基准
利率上浮 40%),定价公允,不会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
董事会对本次议案的表决程序合法,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因此,我们同意由公司向惠州伊科思提供不超过人民币 2 亿元的财务资助。
4、保荐机构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川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认为:万邦达本次向其参股公司提
供财务资助事前向独立董事提交了相关资料,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并且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获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本次财务资助事项有助于公司参股公司的业务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
利益的情形。
本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为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事项无异议。
七、公司累计对外提供的财务资助的金额
除本次财务资助外,公司无对外财务资助情形,不存在逾期未收回的财务资
助。
八、备查文件
1.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决议;
2. 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
3. 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 川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公司向其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核查意
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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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公告。
北京万邦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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