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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万邦达: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2020-12-25  

                                                                        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300055            证券简称:万邦达                 公告编号:2020-054


                   北京万邦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万邦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万邦达”)于 2020
年 12 月 18 日,以电子邮件及短信的方式向全体监事发出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十
四次会议的通知。会议于 2020 年 12 月 24 日上午 10:30 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和
视频通讯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以投票方式表决。会议应出席监事 3 人,实际出席
监事 3 人。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徐春来先生召集并主持,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北京万邦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经全体监事审议,形成决议如下: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本次重大资产购买符合重大资产重组条件的议案》

    公司拟以 0 元现金方式购买惠州大亚湾安耐康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
耐康”、“交易对方”)持有的惠州伊斯科新材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伊
斯科”或“标的公司”)16%股权(以下简称“本次重大资产购买”或“本次交
易”)。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和《关于
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有关规
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公司监事会对公司的实际情况和相关事项进行了逐项检查,认为公司本次交
易符合重大资产重组的各项条件。

    表决结果: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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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逐项审议通过《关于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方案的议案》

    公司监事会对本议案内容进行了逐项审议和表决,具体内容如下:

    1.交易方式

    本次交易的交易方式为公司以 0 元现金方式购买安耐康持有的标的公司
16%股权。本次交易完成后,万邦达将持有标的公司 61%的股权。

    表决结果: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2.交易对方

    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为安耐康。

    表决结果: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3.标的资产

    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为交易对方持有的标的公司 16%股权(对应尚未实缴的
12,800 万元注册资本)。

    表决结果: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4.本次交易的审计、评估基准日为 2020 年 9 月 30 日。

    表决结果: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5.标的资产的定价方式、定价依据和交易价格

    根据北京天健兴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天兴评报字(2020)第 1890
号”资产评估报告》,标的公司“采用资产基础法评估后的总资产 1,949,963,820.18
元 , 负 债 为 1,253,513,083.14 元 , 净 资 产 为 696,450,737.04 元 , 评 估 增 值
18,429,301.38 元,增值率 2.72%”。公司及交易对方以标的资产的评估价值为依
据,且考虑到标的资产尚未实缴出资,经协商一致后确定标的资产的交易价格为
0 元,并由万邦达在一定期限内履行出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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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决结果: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6.过渡期间损益的归属

    评估基准日(不含)至交割日(含)为本次交易的过渡期。过渡期内,除非
安耐康未尽足够的善良管理义务,过渡期内标的资产的损益均由公司承担。

    表决结果: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7.人员安置

    本次交易不涉及人员安置的问题。

    表决结果: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8.资产交割义务和违约责任

    双方协议签署生效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双方办理完毕标的资产交割的相
关事宜。

    除不可抗力以外,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及时、不适当履行本协议项下其应履
行的任何义务,或违反其在本协议项下作出的任何陈述、保证或承诺,均构成其
违约,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全部损失。如因法
律、法规、政策或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的限制、意见,或非因任何一方违约而
未能满足本协议约定的协议生效条件,导致本次交易无法进行,不视为任何一方
违约。

    表决结果: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9. 公司的出资义务

    根据前述约定,交易对方安耐康拟转让的标的资产尚有 12,800 万元注册资
本需要实缴。公司以 0 元价格受让标的股权的同时,即继受标的公司章程约定的
出资义务,公司需要依据标的公司章程之约定在缴付期限内履行足额缴纳 12,800
万元待缴出资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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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决议的有效期

    本次交易决议有效期为自公司股东大会批准本次交易之日起 12 个月。

    表决结果: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逐项审议。

    三、审议通过《关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不构成关联交易的议案》

    本次重大资产购买的交易对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
级管理人员与公司不存在法律、法规及规范下性文件规定的关联关系,因此本次
重大资产重组不构成关联交易。

    表决结果: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四、审议通过《关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不构成重组上市的议案》

    本次交易不涉及公司发行股份,本次交易前后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均为王飘
扬,公司控制权未发生变更,因此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
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交易情形,即不构成重组上市。

    表决结果: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五、审议通过《关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
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并经审慎判断,公司监
事会认为本次重组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表决结果: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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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审议通过《关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
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的议案》

    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证监会公告
[2016]17 号)第四条的规定,监事会经逐项对照并审慎分析与判断,公司本次交
易符合第四条的规定。

    表决结果: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七、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与交易对方签订附生效条件的<股权转让协议>的
议案》

    针对本次交易,公司监事会同意与交易对方、标的公司签署附生效条件的《北
京万邦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惠州大亚湾安耐康投资有限公司关于惠州伊
斯科新材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之股权转让协议》。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
相关公告。

    表决结果: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八、审议通过《关于<北京万邦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报告
书(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公司监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北京万邦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
购买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
相关公告。

    表决结果: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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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九、审议通过《关于批准本次重大资产购买审计报告、评估报告和审阅报
告的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规定,审计机构大华会计师事务
所(特殊普通合伙)及资产评估机构北京天健兴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伊斯科进
行了审计、评估,并分别出具了相关财务报表的审计报告及资产评估报告。大华
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的备考财务报告进行了审阅,并出具了备
考审阅报告。公司监事会同意上述机构出具的相关报告。

    本次交易涉及的审计报告、评估报告和审阅报告详见公司同日在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相关公告。

    表决结果: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十、审议通过《关于本次交易的评估机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合理性、
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相关性及评估定价公允性的议案》

    公司监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本次交易的评估机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合
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相关性及评估定价公允性的议案》。

    表决结果: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十一、审议通过《关于聘请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中介机构的议案》

    公司监事会同意聘请具有保荐资格的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本次交易
的独立财务顾问,聘请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作为本次交易的法律顾问,聘请具有
证券期货业务资格北京天健兴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作为本次交易的资产评估机
构,聘请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本次
交易的审计机构,为公司本次重大资产购买事宜提供相关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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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决结果: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十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股价波动未达到<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
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第五条相关标准的议案》

    剔除大盘因素和同行业板块因素影响后,公司股价在股价敏感重大信息公布
前 20 个交易日内累计股价波动未超过 20%,股价波动不构成《关于规范上市公
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07]128 号)第五条规定的异
常波动的情形。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
相关公告。

    表决结果: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十三、审议通过《关于本次重组相关主体不存在<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
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情形的议案》

    经核查,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依据《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的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
资产重组的情形。

    表决结果: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十四、审议通过《关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和相关
主体承诺的议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
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 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
干意见》(国发[2014]17 号)及《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
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2015]31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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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要求,公司董事会就本次交易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认真、审慎、客观
的分析,制定了本次交易摊薄即期回报及采取填补的相关措施。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公司全体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本次交易填补摊薄即期回报措
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做出了有关承诺。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
相关公告。

    表决结果: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十五、审议通过《关于本次交易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
第十八条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第七条规
定的议案》

    公司监事会对本次交易进行了逐项审慎分析,本次交易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
持续监管办法(试行)》第十八条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重大资产
重组审核规则》第七条的有关规定。

    表决结果: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十六、审议通过《关于部分股权转让款延期支付的议案》

    公司经 2019 年 11 月 5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及 2019 年 11 月
21 日召开的 2019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将所持有的昊天节能装
备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昊天节能”)80%股权转让给惠州戴泽特投资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戴泽特”)。
    受新冠疫情等突发事件的影响,戴泽特出现短期资金困难,现向公司申请延
期支付受让昊天节能的剩余股权转让款 8,960 万元。经双方多次协商沟通,公司
拟与戴泽特签订《股权转让补充协议》,同意剩余股权转让款延期至 2021 年 3 月
31 日前付清,延期期间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的贷款基准利率收取利息,计息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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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实际延期的天数确定。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
相关公告。

    表决结果: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特此公告。



                                        北京万邦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