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邦达:董事会关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说明2020-12-25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说明
北京万邦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
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说明
北京万邦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拟以支付 0 元现
金的方式收购惠州大亚湾安耐康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耐康”)持有的惠
州伊斯科新材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16%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根据《上
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并经审慎判断,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
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具体情况如下:
1. 本次交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反垄断等法律
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2. 本次交易不会导致本公司不符合股票上市条件;
3. 本次交易所涉及的资产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本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的
情形;
4. 本次交易所涉及的资产权属清晰,资产过户或者转移不存在法律障碍,
相关债权债务处理合法;
5. 本次交易有利于本公司增强持续经营能力,不存在可能导致公司重组后
主要资产为现金或者无具体经营业务的情形;
6. 本次交易有利于本公司在业务、资产、财务、人员、机构等方面与实际
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保持独立,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独立性的相关规定;
7. 本次交易有利于本公司形成或者保持健全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
特此说明。
北京万邦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说明
董 事 会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