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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万邦达:董事会关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的说明2020-12-25  

                                                           董事会关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
                                   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的说明



          北京万邦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
            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的说明

    北京万邦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以支付 0 元现金
的方式收购惠州大亚湾安耐康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耐康”)持有的惠州
伊斯科新材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伊斯科”)16%股权(以下简称“本
次重大资产购买”或“本次交易”)。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

问题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16]17 号)第四条的规定,董事会经逐项对照并审

慎分析与判断,公司本次交易符合第四条的规定,具体情况如下:

    1. 公司本次交易中拟购买的标的资产伊斯科 16%股权为股权类资产,不涉
及需要立项、环保、行业准入、用地、规划、建设施工等有关报批事项,但本次
交易尚需通过公司股东大会审批。上述审批事项及标的公司的基本情况已在《北
京万邦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报告书(草案)》详细披露,并对
可能无法获得批准的风险作出特别提示。

    2. 本次重大资产购买交易对方安耐康合法拥有伊斯科 16%股权的完整权
利,该等股权不存在质押或其他受限制或禁止转让的情形。伊斯科为依法设立且
有效存续的有限公司,不存在出资不实或影响其合法存续的情形。本次重大资产
购买完成后,公司将对伊斯科拥有控股权利。

    3. 本次重大资产购买完成后,有利于提高公司资产的完整性,有利于上市
公司在人员、财务、采购、生产、销售等方面保持独立。

    4. 本次重大资产购买有利于公司拓宽发展空间、增强公司盈利能力和可持
续发展能力,不实质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本次交易以现金方式进行,交易前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发生变化,
不会导致公司产生新的同业竞争或潜在的同业竞争问题。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综上,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重组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
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的相关规定。

    特此说明。




                                          北京万邦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