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邦达: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01-26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北京万邦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北京万邦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北京万邦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关于第
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 关于公司债务重组的独立意见
本次债务重组有利于进一步优化公司现金流状况、降低项目回款风险,同时
为公司未来业务发展提供充足的资金支持。本次债务重组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
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同意本次债务重组的
相关事项,并同意董事会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关于计提资产减值损失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计提资产减值损失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公司会计政策等相关规
定,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体现了谨慎性和充分性原则,能够客观、公允地反
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有助于向投资者提供更加真实、可靠的会计信息,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在 2020 年度
计提资产减值损失人民币 4.50 亿元,并同意董事会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独立意见
在不影响日常经营资金使用和确保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公司及子公司使用余
额不超过人民币 15 亿元,发生额不超过 50 亿元的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
可提高公司及子公司闲置资金的使用效率,合理利用公司闲置自有资金,进一步
提高整体收益。公司本次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决策程序符合《深圳
1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指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影响公司日常经营业务的开展和主营
业务正常发展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因此,一致同意公司及子公司在审批额度内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
并同意董事会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北京万邦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刘荣军、李群生、张亚兵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