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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邦达: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02-09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北京万邦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北京万邦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北京万邦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
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四届董
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本次回购股份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关
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业务指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董事会会议表决程序
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2、本次回购的股份用于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或依法注销减少
注册资本,有利于充分调动起公司管理人员及核心团队的工作积极性,有利于增
强公司股票长期的投资价值,维护股东利益,增强投资者信心,推动公司股票回
归合理价值,推进公司长期稳定发展。

    3、本次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30,000 万元到 50,000 万元,资金来源
为公司自有资金,不会对公司的经营、财务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导致
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股权分布情况仍然符合上市的条件,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
地位,同时,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情形。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回购股份合法、合规,回购方案具备可行性和必要
性,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意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
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刘荣军、李群生、张亚兵

                              二〇二一年二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