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邦达:北京国枫关于北京万邦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延长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授权有效期的专项核查意见2022-12-29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万邦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延长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
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授权有效期的
专项核查意见
国枫律证字[2022]AN062-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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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万邦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延长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
股东大会决有效期及授权有效期的
专项核查意见
国枫律证字[2022]AN062-21号
致:北京万邦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
根据本所与发行人签署的《律师服务合同》,本所接受发行人的委托,担任
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现就发行人拟延长公司股东大会有关决议事项
有效期出具法律意见书。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监
会的相关规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本所律师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1.2021年9月10日,发行人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2021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
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等与本
次发行相关的议案,并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发行人独立董
事已就本次发行事宜发表了独立意见。
2. 2021年10月12日,发行人于以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了
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逐项审议并批准了与本次发行有关的《关于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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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
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相关
的议案。根据发行人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本次发行决议的有效期为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发行方案之日起12个月,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
次发行相关事项的有效期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上述议案之日起12个月。
3.2022年8月1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
发证监许可[2022]1705号”《关于同意北京万邦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
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核准了发行人本次发行的注册申请,该批复自同意
注册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4. 鉴于发行人尚未完成本次发行事项,为做好相关工作衔接,发行人于202
2年12月13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公司向特定
对象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
会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具体事宜有效期的议案》,并提请股东大会
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向
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具体事宜的有效期自原届满之日起延长至中国证监会出具的
批复有效期届满日。公司独立董事已就上述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认为本
次调整有利于保障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工作持续、有效、顺利进行,符合公
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5. 2022年12月29日,公司召开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延长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
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具体事宜有效期的议案》。
6. 根据发行人陈述及其发布于信息披露网站之有关公告,并经本所律师适
当核查,截至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日,发行人未发生影响本次发行的重大变化。
二、相关结论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上述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和《北京万邦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决议内容合法、有效,发行人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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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日,发行人未发生影响本次发行的重大变化;发行
人延长本次发行相关事项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延长授权有效期,不存在损害公
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及公众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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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万邦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延长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授权有效期的专项核查意见》的
签署页)
负 责 人
张利国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何红梅
祝文龙
2022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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