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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邦达:关于北京万邦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2-12-29  

                                                         万邦达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浩天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万邦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第 三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的


          法 律 意 见 书




                     www.hylandslaw.com

   中国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5 号财富金融中心 3、11、12 层

3F 11F 12F Fortune Financial Center, No.5Dongsanhuan Zhong Road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100020, China

         Tel:+8610-65028888       Fax:+8610-650288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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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浩天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万邦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万邦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2022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
规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以下称“中国法律法规”)的要求,北京浩天律师事务
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万邦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见证公司于 2022 年 12 月 29 日下午 3:00 在北京市朝阳
区五里桥一街 1 号院非中心中弘国际商务花园 22 号楼 4 层会议室召开的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公司法》等中国
法律法规及《北京万邦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以下称“程序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文
件,包括但不限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第五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
决议》《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以及根据
上述决议内容刊登的公告、《北京万邦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和决议等,同时听取了公
司及相关人员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承诺其所提
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或以前发生的事实及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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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对该事实的了解,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程序事宜所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发表
法律意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本所同
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必需文件公告,并依法对所出具之法律
意见承担责任。未经本所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
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根据中国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
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谨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于 2022 年 12 月 13 日审议通过了召开本次股
东大会的决议,并于 2022 年 12 月 14 日在巨潮资讯网、深圳证券交易所官方
网站上刊登了《关于召开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
议通知》”)公告。上述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届次;召集人;会议召开的合
法性、合规性;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会议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
现场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提案编码;会议登记方法;参加网络投票具体操
作流程及其他事项等,并说明了股东均有权亲自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和股东委托的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等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共 2 项议案,为《关于延长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大会
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
象发行股票具体事宜有效期的议案》。

    上述议案的主要内容已经于 2022 年 12 月 14 日公告。经验证,本所律师认
为,本次股东大会于公告载明的地点和日期如期召开,其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中
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代表(包括股东及/或股东代理人,以下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代表(包括股东及/或股东代理人,以下
同)5 名(代表 6 名股东),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12,196,200 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186%。经验证,本所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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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的股东代表的资格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代表 36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24,466,183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0465%。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
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

    (二)参加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股东代表 39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数为 36,191,98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5066%。

    (三)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经验证,除股东代表外,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

董事会秘书和本所律师。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三、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临时议案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代表没有提出新的议案。

    五、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现场投票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采取现场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股东代表审议了本次
股东大会的议案并进行了逐项表决。

    (二)网络投票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由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
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参加网络投票。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 年 12
月 29 日上午 9:15-9:25,9:30-11:30 和下午 1:00-3: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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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 年 12 月 29 日上午 9:15 至下
午 3:00。

    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
有表决权股份数和表决结果等情况。

    (三)表决结果

    1.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事项与《会议通知》中所列事项相符,本次股东大
会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也未出现修改原事项和提出新事
项的情形。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2.本次股东大会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进行了单独计票。经核查,通过现场
和网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共计 39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36,191,98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4.5066%。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公
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
的其他股东。

    3.现场表决参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结束后,
根据公司对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进行的合并统计及本所律师的核查,
本次股东大会对会议审议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提案编码           提案名称              股东类型        同意股数        反对股数       弃权股数



               总议案:除累计投票议案
    100                                                               /
                   外的所有议案


             关于延长公司向特定对象 合计                  35,453,983       1,208,400         0

    1.00     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
                                          中小股东        34,983,583       1,208,400         0
                    效期的议案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 合计                  35,453,983       1,208,400         0
    2.00
               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 中小股东              34,983,583       1,208,40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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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具体事宜有效期的议案

    上述议案均属于“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经验证,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
格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
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其中二份由本所提交公司,一份由本所留档,
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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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浩天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万邦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页)



                                        北京浩天律师事务所 (公章)




                                        负 责 人:刘 鸿




                                        经办律师:吴梦瑶




                                        经办律师:罗思卿




                                                    2022 年 12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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