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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万邦达: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关于北京万邦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会后事项承诺函2023-01-09  

                               北京万邦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上市的
                    会后事项承诺函
                    大华核字[2023]000829 号




  大 华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特 殊 普 通 合 伙 )

Da Hua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s(Special General Partnership)
           北京万邦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上市的
                    会后事项承诺函




                     目     录                  页   次

一、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会后事项承诺    1-4
       函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 16 号院 7 号楼 12 层 [100039]
                                        电话:86 (10) 5835 0011 传真:86 (10) 5835 0006
                                                                      www.dahua-cpa.com




       向 特 定 对 象 发 行 股 票 并 上 市 的
                   会 后 事 项 承 诺 函

                                                        大华核字[2023]000829 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
    北京万邦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发行人”
或“万邦达”)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
发行”)的申请已于 2022 年 7 月 13 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
称“深交所”)上市审核中心审核并提交注册,于 2022 年 8 月 4 日收
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
同意北京万邦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
批复》(证监许可〔2022〕1705 号)。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关于加强对通过发审会的
拟发行证券的公司会后事项监管的通知》证监发行字﹝2002﹞15 号)、
《股票发行审核标准备忘录第 5 号》的有关规定,本所作为万邦达向
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审计机构,在万邦达提供的相关资料基础
上,就万邦达自领取注册批复之日起至本承诺函签署日止(以下简称
承诺期)发生的重大事项逐项核查并发表意见如下:
    一、万邦达 2019 年度、2020 年度、2021 年度财务报表业经本所
审计,并由本所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大华审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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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华核字[2023]000829 号会后事项承诺函




[2020]007900 号 、 大 华 审 字 [2021]0010275 号 和 大 华 审 字
[2022]004110 号)。在上述期间的相关重大事项,已在上述财务报表
附注中作了充分披露。万邦达于 2022 年 8 月 22 日披露了《北京万邦
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半年度报告》,于 2022 年 10 月 27
日披露了《2022 年第三季度报告》。2022 年半年度报告、第三季度报
告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二、经办万邦达本次发行的保荐人出具的专项说明和律师出具的
法律意见书中没有影响公司发行新股的情形出现。
    三、万邦达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四、经对万邦达未经审计的财务数据进行专项核查,万邦达的财
务状况正常,报表项目不存在影响本次发行的异常变化。
    五、万邦达没有发生重大资产置换、股权、债务重组等公司架构
变化的情形。
    六、万邦达主营业务没有发生变更。
    七、万邦达的管理层及核心技术人员稳定,没有出现对公司的经
营管理有重大影响的人员变化。
    八、万邦达没有发生未履行法定程序的关联交易,且没有发生未
在申报的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重大关联交易。
    九、经办万邦达本次发行的经办签字注册会计师未受到有关部门
的处罚,亦未发生更换。
    十、万邦达未进行盈利预测。
    十一、万邦达及其董事长、总经理、主要股东没有发生重大的诉
讼、仲裁和股权纠纷,也不存在影响万邦达发行新股的潜在纠纷。
    十二、万邦达没有发生大股东占用万邦达资金和侵害小股东利益
的情形。

                             第2页
                                     大华核字[2023]000829 号会后事项承诺函




    十三、万邦达没有发生影响持续发展的法律、政策、市场等方面
的重大变化。
    十四、万邦达的业务、资产、人员、机构、财务的独立性没有发
生变化。
    十五、万邦达的主要财产、股权没有出现限制性障碍。
    十六、万邦达不存在违反信息披露要求的事项。
    十七、万邦达不存在其他影响发行上市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十八、自通过审核后至本承诺函出具日期间,发行人不存在媒体
质疑的报道。
    十九、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时发行人不存在利润分配未
实施完毕、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事项未实施完毕等情形。
    经核查,我们认为自领取注册批复之日起至本承诺函签署日止,
万邦达不存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对通过发审会的拟
发行证券的公司会后事项监管的通知》证监发行字﹝2002﹞15 号)、
《股票发行审核标准备忘录第 5 号》所述可能影响万邦达本次发行及
对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特此致函。




                         (以下无正文)




                            第3页
                                   大华核字[2023]000829 号会后事项承诺函




   (本页无正文,为大华核字[2023]000829 号会后事项承诺函之
签字盖章页)




会计师事务所负责人:

                          梁春


经办签字注册会计师:

                         张二勇                      赵卓然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北京

                              二〇二三年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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