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维丝:关于收到驳回被告孙玉萍管辖权异议之民事裁定书的公告2018-10-19
证券代码:300056 证券简称:三维丝 公告编号:2018-243
厦门三维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驳回被告孙玉萍管辖权异议之民事裁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厦门三维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日收到厦门市翔安区人
民法院发来的民事裁定书。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案件情况
1、案号:(2018)闽 0213 民初 3350 号
2、经办法院: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3、案由:股权转让纠纷
4、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厦门三维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孙玉萍(管辖权异议申请人)
5、民事裁定书主要内容:
公司提起本案诉讼后,被告孙玉萍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
其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被告
经常居住地在北京市昌平区,故认为本案应由被告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没有管辖权,本案应移送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管辖。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提起股权转让之诉,依照案由规
定属于与公司有关的纠纷,根据民事诉讼法“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
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依法
应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公司住所地在厦门市翔安区,故厦门市翔安
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据此,法院裁定驳回被告孙玉萍对本案的管辖权异议。本案管辖权异议案件
受理费 50 元,由被告孙玉萍负担,款限于裁定书生效之日交纳。
裁定书同时载明,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法院提
交上诉状,上诉于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公司说明
公司已分别于 2018 年 9 月 26 日、2018 年 10 月 18 日在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上披露了前述案件的相关信息,详见《关于公司起诉朱利民、
马力、曲景宏、陈云阳、陈茂云、孙玉萍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234)、《关于
收到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242)。公司另分别于 2018 年
8 月 30 日、2018 年 10 月 12 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了关联
案件的相关信息,详见《关于公司起诉刘明辉、彭娜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226)、
《关于收到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239)。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
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有关信息均以在前述指定媒体上刊
登的信息为准。公司将对前述案件审理进度及裁决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至本公告披露日,除前述案件及公司 2018 年 4 月 3 日披露于 2017 年年度报
告(公告编号 2018-056)、2018 年 4 月 9 日披露于《关于全资子公司收到二审民
事诉讼文书的公告》(公告编号 2018-095)、2018 年 6 月 12 日披露于《关于全资
二级子公司收到一审民事判决书的公告》(公告编号 2018-146)、2018 年 7 月 2
日披露于《关于公司收到一审民事判决书的公告》(公告编号 2018-149)、2018
年 7 月 12 日披露于《关于收到民事裁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 2018-155)、2018
年 7 月 20 日披露于《关于收到民事起诉状等法律文书的公告》(公告编号:
2018-164)、2018 年 8 月 21 日披露于《关于收到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的公告》(公
告编号 2018-212)、2018 年 8 月 24 日披露于《关于收到民事起诉状等法律文书
的公告》(公告编号 2018-213)、2018 年 8 月 29 日披露于 2018 年半年度报告(公
告编号 2018-222)、2018 年 8 月 30 日披露于《关于公司起诉刘明辉、彭娜的公
告》(公告编号 2018-226)、2018 年 9 月 12 日披露于《关于收到案件转换程序通
知书等法律文书的公告》(公告编号 2018-230)、2018 年 9 月 26 日披露于《关于
公司起诉朱利民、马力、曲景宏、陈云阳、陈茂云、孙玉萍的公告》(公告编号
2018-234)、2018 年 9 月 28 日披露于《关于收到民事裁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
2018-235)、2018 年 10 月 12 日披露于《关于收到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的公告》(公
告编号:2018-239)、 关于收到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242)
中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外,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无其他应披露而未披
露的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本次诉讼系公司与全资子公司北京洛卡环保技术有限公司原股东孙玉萍的
股权转让纠纷案,届时如实现股份划转或现金补偿,系划转或补偿给除刘明辉、
彭娜及朱利民、马力、曲景宏、陈云阳、武瑞召、孙玉萍、毕浩生、杨雪、王晓
红、陈茂云共 12 人之外的其他股东(股权登记日确定的股东),未直接涉及公司
财产数额,对公司本期利润及后期利润无其他影响;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风险。
五、备查文件
民事裁定书
特此公告!
厦门三维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