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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三维丝:关于收到厦门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2018-11-05  

						证券代码:300056           证券简称:三维丝            公告编号:2018-256



                   厦门三维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厦门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厦门三维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厦门监管局(以下简称“厦门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8〕
29 号】,主题为《厦门证监局关于对厦门三维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
函措施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书”或《决定书》)。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经査,我局发现你司存在以下问题。
    2016 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2016 年度,你司子公司厦门洛卡环保
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厦门洛卡)、北京洛卡环保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洛
卡)确认了与山东齐星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齐星集团)下属子公司邹平齐星开
发区热电有限公司、邹平县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和山东齐星长山热电有限公司(上述
三家公司以下简称齐星电力)相关营业收入 9648.69 万元。
    自厦门洛卡、北京洛卡与齐星电力开展业务往来后,齐星电力长期未能按合
同约定及时支付货款。截至 2016 年末,齐星电力按合同约定已到收款期的应收款
项逾期未支付比例达 78.38%,且齐星电力涉及多起诉讼,相关诉讼执行裁定书显
示其暂无执行能力或无可执行的财产。在你司披露 2016 年年报之前,部分媒体相
继报道了齐星集团发生资金链断裂。2017 年 4 月 3 日,齐星集团、西王集团有限
公司以及邹平县政府签订了《委托经营三方协议》,齐星集团委托给西王集团有限
公司进行经营管理。
    前述情况表明,你司上述与齐星电力相关营业收入在确认时并未满足会计准
则有关“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的收入确认条件。同时,你司对与齐
星电力相关的应收款项以及收购北京洛卡时形成的商誉,还存在资产减值计提不
充分等问题。2018 年 4 月 3 日,你司更正了前述错误,调减 2016 年度营业收入
9648.69 万元、营业成本 6670.81 万元,确认资产减值损失 3.00 亿元。
    上述行为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二条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决定对你司采取出具警
示函的行政监管指施,同时记入诚信档案。你司应进一步加强对《企业会计准则》、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制度和规定的学习,规范会计核算,进一步健
全信息披露内部审核工作流程,提高信息披露内容的准确性,确保信息披露真实、
准确、完整,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内部问责。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
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公司说明


    1、公司同时还收到厦门证监局《监管关注函》【厦证监函〔2018〕358 号】,
主要内容是:2017 年年报有关业绩承诺及应收款等披露信息存在遗漏和错误、与
2017 年年报有关的部分临时公告之审计意见类型披露信息存在错误、坏账准备计
提不规范。公司高度重视前述决定书和关注函提及的问题,将严格按照厦门证监
局的要求进行整顿;如有涉及后续进展事项的,将根据相关规则及时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
    2、公司诚恳地向全体投资者致歉。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引
以为戒,加强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准则,规范会计核算,进一步健全信息披
露内部审核工作流程,提高信息披露内容的准确性,确保信息披露真实、准确、
完整。
    3、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有关信息均以在前述指定媒
体上刊登的内容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三、备查文件


   厦门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8〕29 号】


   特此公告!




                                          厦门三维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