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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三维丝:关于2016年度审计报告中无法表示意见所涉及事项的重大影响已经消除的公告(更新后)2018-11-08  

						证券代码:300056             证券简称:三维丝             公告编号:2018-077



                     厦门三维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16 年度审计报告中无法表示意见
              所涉及事项的重大影响已经消除的公告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


    厦门三维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聘请的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对公司 2016 年度财务报告出具了无法发表意见的审计报告(信会师报字
[2017]第 ZA14069 号);对于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前述审计意见,
公司予以尊重、理解和接受,并一直致力于消除 2016 年度审计报告中无法表示意见
所涉及事项的重大影响。
    2017 年财务报告审计过程中,希格玛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 2017
年度财务报告出具了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和《关于厦门三维
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度财务报告前期差错更正的专项报告》。


    公司现就 2016 年度审计报告中无法表示意见所涉事项的影响消除公告说明如下:


    一、2016 年度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内容


    (一)如附注“十二、(五)其他事项”第 3 点所述,2016 年度子公司北京洛卡对
齐星电力确认收入 89,187,464.38 元,截止 2016 年 12 月 31 日应收齐星电力长期应
收款 104,349,333.34 元,计提长期应收款减值准备 2,086,986.67 元。2016 年度子
公司厦门洛卡对齐星电力确认收入 24,071,079.65 元,截止 2016 年 12 月 31 日应收
齐星电力长期应收款 147,336,882.74 元,应收账款 25,157,632.94 元。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查阅了厦门洛卡 2017 年 1-3 月银行流水,齐
星电力未有回款。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查阅法院公告信息,公告显示
这三家公司暂无执行能力,电厂股权及资产已经抵押给西王集团。2017 年 4 月 25-26
日,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齐星电力进行现场观察,并且对其负责人
进行访谈,目前齐星电力共有 11 台锅炉,有 3 台锅炉在正常运转,负责人表示对电
厂的未来持续经营持乐观态度。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金融债委会
现场工作组”相关工作人员进行了访谈,他表示齐星集团的清产核资已于 2017 年 4
月 20 日正式启动,齐星集团的公章由“金融债委会现场工作组”控制,所有债权偿
还安排需要在清产核资完成后才能制定具体相关重组方案;同时立信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采访了邹平县政府相关负责人,对方明确表示齐星集团债权债务关
系极其复杂,西王集团对齐星集团为期三个月的托管方式,就是为了最大限度降低
债权人的损失,并落实已恢复运营公司的效能状况,为清产核资后的重组方案提供
参考。公司齐星电力项目具有区域性资源优势,目前正在进行相关的环保验收,但
目前也无法提供对齐星电力债权人的还款计划,所有债权偿还安排必须根据清产核
资的结果才能制定具体相关重组方案。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获取了齐星集团对北京洛卡承诺函,齐星集
团承诺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义务,并享有权利,及时向北京洛卡支付到期款项,
并且 2017 年 4 月 24 日北京洛卡已收到 3,541,351.83 元回款。但由于齐星电力回款
逾期较为严重,目前资金紧张,涉及一定被执行案件,现已被西王集团托管,资产
重组方案未定,履约能力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因此对于北京洛卡以及厦门洛卡针对
齐星电力 2016 年度确认的收入是否满足“与合同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以及
应收款项减值计提是否充分的事项,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无法获取充
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亦无法确认该事项对公司 2016 年财务报表的影响。


    (二)如附注“十二、(五)”第 4 点所述,公司聘请评估机构对北京洛卡股东全
部权益价值进行评估,评估机构出具中企华评报字(2017)第 1076 号评估报告(征求
意见稿)评估全部权益价值为 37,930.27 万元,同时评估报告对“齐星集团发生资金
困难”进行特别事项说明,提示“评估人员无法取得齐星集团下属热电公司相关财
务数据及相关偿债能力分析的材料。因此本次评估,评估人员只能通过公开信息渠
道以及取得的《关于齐星集团有限公司对北京洛卡环保技术有限公司债务履行的法
律风险提示性报告书》、银行汇款单电子凭证截图及齐星集团有限公司承诺函等相关
资料对前述存在风险敞口的资产从谨慎的角度分析风险损失。”
    鉴于前述评估报告为征求意见稿及其所提示的特别事项说明,立信会计师事务
所(特殊普通合伙)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对前述评估报告的结论进行复核,
亦无法确认该事项对公司 2016 年财务报表的影响。


    二、2016 年度审计报告无法表示意见事项消除情况


    (一)山东齐星事项进展


    2017 年 3 月山东齐星爆发债务危机,2017 年 4 月齐星集团、西王集团和邹平县
人民政府签署《委托经营三方协议》。根据协议,西王集团将对经营困难的齐星集团
进行为期三个月的全面托管经营,三方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托管期限。2017 年 6
月 28 日,邹平县人民政府在《关于西王集团托管化解齐星集团债务的意见》中称,
下一步,依法依规对齐星集团进行破产重整。2017 年 7 月 2 日,西王集团与邹平县
政府以及齐星集团签署了《解除托管协议》。2017 年 8 月 1 日,邹平县法院受理齐星
集团及其下属公司的重整申请。2017 年 11 月 29 日齐星集团有限公司等二十七家公
司合并重整案于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公司子公司北京洛卡及厦门洛卡参加了会
议并进行了债权申报及认定。2018 年 3 月 20 日,山东齐星召开第二次债权人委员会
对债权进行了进一步认定。齐星集团现正值重整程序中,尚未终结。


    (二)北京洛卡商誉减值的判断


    鉴于山东齐星项目的日益明朗,公司重新聘请深圳市鹏信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
估价有限公司对 2016 年 12 月 31 日北京洛卡环保技术有限公司进行评估。评估机构
出具了评估报告,评估北京洛卡 2016 年 12 月 31 日全部权益价值为 11,688.82 万元。
    公司评估齐星集团债务可回收性并于 2018 年 3 月 2 日通过董事会决议、2018 年
3 月 21 日通过股东会决议《关于齐星项目长期应收款和存货计提资产减值损失的提
案》冲回了 2016 年度子公司北京洛卡对齐星电力确认收入 89,187,464.38 元并对相
对应存货按可收回金额计提减值 25,655,843.87 元;冲回 2016 年度子公司厦门洛卡
对齐星电力确认收入 24,071,079.65 元并对相对应存货按可收回金额计提减值
7,992,467.75 元 , 对 2016 年 期 初 应 收 款 项 按 预 计 可 回 收 金 额 计 提 坏 账 准 备
90,700,457.35 元。《关于北京洛卡环保技术有限公司商誉计提资产减值损失的提案》
全额计提了北京洛卡商誉减值准备 168,601,066.74 元。前述调整均已进行了前期差
错更正。


    基于前述情况,公司认为,2016 年审计报告中无法表示意见的问题所涉及事项
影响已消除。


    三、董事会意见


    董事会认为,《关于齐星项目长期应收款和存货计提资产减值损失的提案》对
2016 年期初应收款项按预计可回收金额计提坏账准备 90,700,457.35 元,《关于北京
洛卡环保技术有限公司商誉计提资产减值损失的提案》全额计提了北京洛卡商誉减
值准备 168,601,066.74 元,且相应调整均已进行了前期差错更正。希格玛会计师事
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 2017 年度财务报告出具的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的
《审计报告》和《关于厦门三维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度财务报告前期差错更
正的专项报告》亦对此进行了确认,由此可见,2016 年审计报告中无法表示意见的
问题所涉及事项影响已消除。


    四、独立董事意见


    经认真审议,独立董事认为:公司对 2016 年期初应收款项按预计可回收金额
计提坏账准备以及全额计提了北京洛卡商誉减值准备,且相应调整均已进行了前期
差错更正并得到希格玛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确认,未违反《公司法》和
《公司章程》,未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因此,独立董事认可 2016
年审计报告中无法表示意见的问题所涉及事项影响已消除。
    五、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对 2016 年期初应收款项按预计可回收金额计提坏账准备以
及全额计提了北京洛卡商誉减值准备,且相应调整均已进行了前期差错更正并得到
希格玛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确认,未违反《公司法》和《公司章程》,
未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监事会认为 2016 年审计报告中无法表示意见的问题所涉及
事项影响已消除。


    特此公告!




                                             厦门三维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四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