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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三维丝:关于子公司未实现业绩承诺及计提减值准备之补偿事宜办理进展的公告2018-12-04  

						证券代码:300056            证券简称:三维丝            公告编号:2018-274



                    厦门三维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未实现业绩承诺及计提减值准备之

                    补偿事宜办理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厦门三维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维丝”或“公司”〕现就关于北
京洛卡环保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洛卡”〕、珀挺机械工业(厦门)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厦门珀挺”〕补偿事项的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补偿事项进展情况


    (一)厦门珀挺补偿事项进展情况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定期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六次会
议(定期会议)、2017 年度股东大会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珀挺机械工业(厦门)有
限公司 2015-2017 年度业绩承诺实现情况的说明及减值测试报告的提案》、《关于
珀挺机械工业(厦门)有限公司未实现业绩承诺之补偿方案的提案》,并依法对《关
于珀挺机械工业(厦门)有限公司未实现业绩承诺的补偿方案》等文件进行了披露。


    因厦门珀挺未实现业绩承诺,作为承诺人,厦门坤拿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厦门坤拿”〕与厦门上越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厦门上越”〕应履
行相应的补偿义务。根据厦门坤拿与厦门上越并购时向公司出具的《承诺函》,公
司于 2018 年 5 月 14 日、2018 年 7 月 4 日两次以邮件形式通知厦门坤拿与厦门上
越,其回复不予认可和办理;公司后于 2018 年 7 月 27 日通过邮政速递 EMS 书面
致函要求厦门坤拿在收到公司书面通知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向公司支付现金补偿
人民币 33,656,211.47 元至公司账户,但至今已超过 5 个工作日的期限,公司并
未收到厦门坤拿支付的任何款项。2018 年 7 月 31 日,厦门坤拿与厦门上越回函明
确表示拒绝履行补偿方案。


    2018 年 8 月 21 日,厦门证监局下发《关于对厦门坤拿商贸有限公司和厦门上
越投资咨询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18〕12 号】,决定对厦门坤拿、
厦门上越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厦门坤拿、厦门上越应于 2018 年 9 月 30
日前履行完业绩补偿承诺,但厦门坤拿和厦门上越至今尚未履行业绩补偿承诺。
详见《关于厦门证监局对厦门坤拿商贸有限公司、厦门上越投资咨询有限公司采
取责令改正措施决定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214)。


    2018 年 7 月 20 日,公司公告收到民事起诉状、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
书等法律文书,厦门坤拿、厦门上越要求对珀挺重新审计;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
院〔以下简称“海沧法院”〕已受理,案号:(2018)闽 0205 民初 2382 号;海沧
法院通知定于 2018 年 8 月 29 日上午开庭。
    2018 年 8 月 21 日,公司公告收到(2018)闽 0205 民初 2382 号案开庭传票等法
律文书;公司提出反诉,要求厦门坤拿、厦门上越履行补偿义务;海沧法院已受
理;海沧法院通知于 2018 年 10 月 19 日上午开庭(原开庭时间 2018 年 8 月 29 日
取消)。
    2018 年 9 月 12 日,公司公告收到(2018)闽 0205 民初 2382 号案变更审判人员
通知书等法律文书;海沧法院通知,因人员工作调整,本案变更审判庭组成人员;
海沧法院口头通知不开庭,无书面通知;未通知另行的开庭时间。


    2018 年 7 月 20 日,公司公告收到民事起诉状、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
书等法律文书;厦门坤拿要求公司停止发布相关信息,并发布澄清声明,向厦门
坤拿赔礼道歉;海沧法院已受理,案号:(2018)闽 0205 民初 2383 号;通知定于
2018 年 8 月 29 日下午开庭。
    2018 年 8 月 21 日,公司公告收到(2018)闽 0205 民初 2383 号案开庭传票等法
律文书,因(2018)闽 0205 民初 2382 号案的审理结果对本案有重大影响,将构成
本案审理之依据,尚未审结,公司申请本案中止诉讼;海沧法院同意暂不开庭。
    2018 年 9 月 12 日,公司公告收到(2018)闽 0205 民初 2383 号案的案件转换程
序通知书、重新指定举证期限通知书、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法律文书;海沧
法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决定依法将本案转入普
通程序审理,重新指定举证期限,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


    2018 年 8 月 24 日,公司公告收到民事起诉状、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
书等法律文书;厦门上越要求公司停止发布相关信息,并发布澄清声明,向厦门
上越赔礼道歉;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思明法院”〕已受理,案号:
(2018)闽 0203 民初 14398 号;通知定于 2018 年 9 月 13 日开庭。
    2018 年 9 月 13 日,法院开庭审理了(2018)闽 0203 民初 14398 号案。
    2018 年 9 月 27 日,公司公告收到(2018)闽 0203 民初 14398 号案民事裁定书,
因本案的审理须以(2018)闽 0205 民初 2382 号的审理结果为依据,现其案尚未审
结,思明法院裁定本案中止诉讼。


    2018 年 12 月 3 日,公司收到海沧法院关于(2018)闽 0205 民初 2382 号案、(2018)
闽 0205 民初 2383 号案的开庭传票以及驳回(2018)闽 0205 民初 2382 号案公司反
诉的民事裁定书。


    2018 年 12 月 3 日,厦门坤拿与厦门上越出具《确认与承诺函》,承诺:
    1、于 15 日内向三维丝返还分红现金;
    2、于 15 日内完成所需划转股份的解押工作,确保用于划转的股份无任何权
利限制或瑕疵;
    3、于 15 日内完成对此前与三维丝相关的全部诉讼案件的撤诉并取得生效的
裁判文书,且不再以任何形式对三维丝提出与此有关的诉讼、仲裁、投诉等权利
主张;
    4、配合三维丝向相关部门办理股份补偿无偿划转事宜(可由三维丝股东大会
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具体事宜以三维丝董事会的选择和办理为准,对此均予以
认可和接受;
    5、及时提供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副本、股东账户卡等办理股份划转时所需
的证照资料文件并在相应文件上盖章或签字,以及配合完成股份划转等相关事务;
如届时监管部门另有要求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亦将及时配合办理。
    具体内容详见《厦门坤拿商贸有限公司确认与承诺函》(公告编号:2018-272)、
《厦门上越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确认与承诺函》(公告编号:2018-273)。


    2018 年 12 月 3 日,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珀挺机械
工业(厦门)有限公司未实现业绩承诺之补偿方案的提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
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子公司未实现业绩承诺之补偿相关事宜的提案》,第四届监事会
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珀挺机械工业(厦门)有限公司未实现业绩承诺
之补偿方案的提案》,独立董事对《关于修订珀挺机械工业(厦门)有限公司未实现
业绩承诺之补偿方案的提案》发表了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同意本次修订后
的补偿方案,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前述提案将提交
公司 2018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表决。具体内容详见《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
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18-266)、《第四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公
告编号:2018-267)、《关于珀挺机械工业(厦门)有限公司未实现业绩承诺的补偿
方案(修订后)》(公告编号:2018-269)、《关于召开 2018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
通知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271)。


    (二)北京洛卡补偿事项进展情况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定期会议)、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
议、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2017 年度股
东大会、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2018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分别审议通过
了《关于北京洛卡环保技术有限公司 2014-2016 年度业绩承诺实现情况的说明及
减值测试报告的提案》、《关于北京洛卡环保技术有限公司未实现业绩承诺及计提
减值准备之补偿方案的提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子公司未
实现业绩承诺及计提减值准备之补偿相关事宜的提案》,并依法对《关于北京洛卡
环保技术有限公司未实现业绩承诺及计提减值准备的补偿方案》等文件进行了公
告披露。


    公司依据规则和约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
圳分公司申请办理补偿股份无偿划转事宜,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
分公司要求公司提供相关资料,其中一项为需由刘明辉等 11 人及彭娜提供一份最
新的确认函,确认函的内容为同意本次补偿股份无偿划转。公司经多次努力,多
次与刘明辉等人沟通(包括发送邮件),但除武瑞召、杨雪、王晓红、毕浩生以外
的刘明辉等人仍然拒绝向公司提供办理所需确认函。同时刘明辉等人提出意见:
根据公司与刘明辉等 11 人于 2014 年 9 月 1 日签订的《备忘录》第 4 条的约定,“就
洛卡环保业绩承诺期内各年度盈利承诺实现情况的《专项审核报告》和承诺期限
届满时的《减值测试报告》,原则上由甲方(即公司)届时聘请的年度报告会计师事
务所出具,若有变更,需经双方认可;《专项审核报告》和承诺期限届满时的《减
值测试报告》中涉及影响到乙方(即刘明辉等 11 人)的重大问题,双方需充分沟通
并一致认可”。除了武瑞召、杨雪、王晓红、毕浩生外的刘明辉等人据此对《专项
审核报告》和《减值测试报告》不予认可,进而不履行补偿义务,同时亦导致武
瑞召、杨雪、王晓红、毕浩生的补偿义务客观上无法履行。对于该事项,深圳证
券交易所已向公司进行问询,公司及公司顾问律师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予以正式
书面回复,回复内容详见公司披露的相关公告。


    2018 年 7 月 19 日,公司披露《关于子公司未实现业绩承诺及计提减值准备之
补偿事宜办理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61),对子公司未实现业绩承诺及
计提减值准备之补偿事宜办理进展进行了公告说明。


    2018 年 8 月 21 日,厦门证监局下发《关于对刘明辉等人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
决定》【〔2018〕11 号】,决定对刘明辉等人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刘明辉等
人应于 2018 年 9 月 30 日前履行完业绩补偿承诺,但刘明辉等人至今尚未履行业
绩补偿承诺。详见《关于厦门证监局对刘明辉等人采取责令改正措施决定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8-215)。


    2018 年 8 月 30 日,公司公告起诉刘明辉、彭娜,要求履行补偿义务;厦门市
中级人民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厦门中院”〕已受理,案号:(2018)闽 02 民初 700
号。
    2018 年 10 月 12 日,公司公告收到厦门中院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及书
记员告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通知书等法律文书;
(2018)闽 02 民初 700 号案定于 2018 年 11 月 2 日开庭。
    2018 年 10 月 29 日,公司公告收到厦门中院驳回被告彭娜管辖权异议民事裁
定书、取消开庭通知书等法律文书,驳回管辖权异议,取消开庭;(2018)闽 02 民
初 700 号案开庭时间将另行通知。


       2018 年 9 月 26 日,公司公告起诉朱利民、马力、曲景宏、陈云阳、陈茂云、
孙玉萍,要求履行补偿义务;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翔安法院”〕
已受理,案号:(2018)闽 0213 民初 3345-3350 号。
       2018 年 10 月 18 日,公司公告收到翔安法院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2018)闽
0213 民初 3345-3350 号案定于 2018 年 11 月 14 日开庭。
    2018 年 10 月 19 日,公司公告收到翔安法院驳回被告孙玉萍管辖权异议民事
裁定书,翔安法院裁定驳回被告孙玉萍对本案的管辖权异议;法院口头通知原定
的 2018 年 11 月 14 日开庭取消(无书面通知),未通知(2018)闽 0213 民初 3345-3350
号案的另行开庭时间。


    2018 年 11 月 2 日,公司公告收到刘明辉诉公司的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
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翔安法院已受理,案号:(2018)闽 0213 民初 3595
号,并通知本案于 2018 年 12 月 7 日开庭。


       时至目前,北京洛卡补偿事务因诉讼原因未完成业绩补偿,公司将继续跟进。


       二、公司董事会已经和将要采取的工作措施
   公司将严格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并购协议的约定,根据实际情况,对接相
关方,尽快、规范、妥善办理前述有关补偿事务,同时严格按照相关规则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


    三、相关风险提示


    前述补偿事宜正在继续办理过程中,具体办理进度和结果以公告为准;敬请
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其他事项


   1、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有关信息均以在前述指定媒
体上刊登的信息为准。
   2、投资者咨询方式:电话:0592-7769767,传真:0592-7769502


   特此公告!




                                          厦门三维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