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维丝:2018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吴红军)2019-04-24
厦门三维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吴红军)
各位股东、股东代表:
本人作为厦门三维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报告期
(2018 年 1 月 1 日-2018 年 8 月 13 日,此后届满离任)内严格按照《公司法》、《证
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
《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和要求,
忠实履行了独立董事职责,充分发挥了独立董事的作用,勤勉尽责,维护了公司
整体利益,维护了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现就本人 2018 年度任职期间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情况汇报如下:
一、出席会议和审议表决情况
报告期内董事会召开次数 10
亲自 委托
应出席 缺席 是否连续两次
姓名 具体职务 出席 出席
次数 次数 未亲自出席会议
次数 次数
吴红军 独立董事 6 6 0 0 否
报告期内股东大会召开次数 7
亲自 委托
应出席 缺席 是否连续两次
姓名 具体职务 出席 出席
次数 次数 未亲自出席会议
次数 次数
吴红军 独立董事 6 6 0 0 否
任职期间,本人对提交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提案均认真审议,与公司管理层
保持了充分沟通,也提出了很多合理化建议,以谨慎的态度行使表决权。本人认
为,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召集召开均符合法定程序,重大经营事项均履行了
相关审批程序,合法有效;本人除对提交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
的《关于确定公司独立董事吴红军先生津贴的提案》回避表决、提交第三届董事
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的《关于齐星项目长期应收款和存货计提资产减值损失的
提案》投弃权票外,对董事会、股东大会其它各项提案及事项均投了赞成票,无
提出其他异议的事项。
二、参加专门委员会情况
本人作为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2018 年度积极参加审计委员会会议,审
查公司内控制度及实施情况,并与外部审计会计师充分沟通,对公司审计报告等
财务报告进行审查。
本人作为董事会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2018 年度积极参加委员会
会议和日程沟通,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变更、考核进行研究,切实履行
董事职责,确保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符合相关要求。
三、对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和事前认可意见情况
2018 年度,本人对公司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主要有:
1、对提交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对“对外
投资设立南京三维丝节能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暨构成关联交易”、“免去刘明辉先生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增补刘勇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等事项表示
同意。
2、对提交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对“确
定公司独立董事吴红军先生津贴”事项回避表决;对“确定公司部分董事、除本
人外的其他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津贴)基数”、“公司为全资子公司珀挺
机械工业(厦门)有限公司提供担保”、“将厦门洛卡环保技术有限公司 75%股权转
让给北京洛卡环保技术有限公司”等事项表示同意;因对会计分析、会计判断、
会计估计存在不同的理解,在现有情形下暂时无法判断《关于齐星项目长期应收
款和存货计提资产减值损失的提案》的相关影响及结果,因此对该事项投弃权票。
3、对提交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定期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
见:对“2017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2017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2017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专项报告”、“2017 年度大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
情况”、“公司对外担保情况”、“公司 2017 年度关联交易事项”、“2017 年度财务
报告前期差错更正”、“2016 年度审计报告中无法表示意见所涉及事项的重大影
响已经消除”、“北京洛卡环保技术有限公司 2014-2016 年度业绩承诺实现情况的
说明及减值测试报告”、“珀挺机械工业(厦门)有限公司 2015-2017 年度业绩承诺
实现情况的说明及减值测试报告”、“珀挺机械工业(厦门)有限公司未实现业绩承
诺之补偿方案”等事项表示同意。
4、对提交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对“北
京洛卡环保技术有限公司未实现业绩承诺及计提减值准备之补偿方案”事项表示
同意。
5、对提交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对“带
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专项说明”事项表示同意。
6、对提交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对“提
名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
人”、“全资子公司向其下属全资子公司增资”、“关于公司子公司变更为孙公司的
提案”等事项表示同意。
另,本人还对提交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审议的“公司子公司变更为
孙公司”事项发表了同意的事前认可意见。
除特别提及外,本人认为公司 2018 年审议的前述重大事项均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体现了公开、公平、公正
的原则,公司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审议、表决前述重大事项的程序合法有效,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保护投资者权益方面所做的工作
本人有效履行独立董事职责,对每一个提交董事会审议的提案,认真查阅相
关文件资料、向相关部门和人员询问、查阅公司相关账册、会议记录等,利用自
身的专业知识独立、客观、公正地行使表决权,谨慎、忠实、勤勉地服务于全体
投资者。
五、培训和学习情况
本人自担任独立董事以来,一直注重学习各类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加
深对相关法规尤其是涉及到规范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和保护社会公众股东权益等
相关法规的认识和理解,积极参加监管部门及公司以各种方式组织的相关培训,
更全面地了解了上市公司管理的各项制度,不断提高自己的履职能力,形成自觉
保护社会公众股东权益的思想意识,为公司的科学决策和风险防范提供更恰当的
意见和建议,促进公司进一步规范运作。
六、在 2017 年年度报告工作中的监督作用
根据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本人认真听取了公司管理层
对 2017 年度经营情况和投资活动等重大事项及财务状况的情况汇报,并与负责
公司 2017 年度财报审计工作的会计师进行了充分的沟通,听取注册会计师介绍
初审意见情况,并就相关问题与注册会计师、公司管理层进行了深入探讨,忠实
地履行了独立董事职责。
七、其他工作情况
任职期间,本人未有提议召开董事会情况发生,亦未有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
构和咨询机构的情况发生。
担任公司独立董事期间,本人忠实地履行自身职责,积极参与公司重大事项
的决策,主动为公司健康发展建言献策。虽已届满离任,本人衷心期望公司在董
事会领导下能够继续稳健经营、规范运作,不断增强盈利能力,持续、稳定、健
康发展。
特此报告。
独立董事:__________________
吴红军
2019 年 4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