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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创环保: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0-06-08  

						 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司法部文明律师事务所、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




                                   部级文明律师事务所

                                PRC Law Firm of Excellence at Ministerial Level




             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

关于厦门中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
                                         二〇二〇年六月



                               厦门市厦禾路 666 号海翼大厦 A 栋 16-17 层
                         (TEL):86-592-5883666       (FAX):86-592-5881668
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

                 关于厦门中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20 天衡厦顾字第 0114 号



致:厦门中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

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厦门中创

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现行有效《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

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林沈纬、张豪源律师(以下称“本所律师”)出席公

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公司本

次股东大会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与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

和表决结果等有关法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于 2020 年 6 月 8 日参加了公司本次股

东大会的全过程,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

员的资格进行了审查,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过程进行见证,并审查了公司

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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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声明事项:

     1、公司于 2020 年 5 月 22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召

开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2、公司应当对其向本所律师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资料以及其他相

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董事会决议、关于召开本次大会的公告和本次大会股

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等)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

     3、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在办理出席会

议登记手续时向公司出示的居民身份证、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授权委托书、股票帐户卡等,其真实性应当由股东(或股东代理人)自行负

责,本所律师的责任是核对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持股数额与《股东名册》

中登记的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持股数额是否一致。

     4、公司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使用其网上用户名、密码登录网络投票

系统,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操作行为均代表股东行为,股东应当对

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负责。

     5、对于网络投票部分,本法律意见书直接引用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深圳证券信息公司”)向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数据和统计结果,

本所律师不对该等数据和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6、按照《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要求,

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

格以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

大会审议的各项议案内容及其所涉及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发表意见。

     7、本所律师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等资料一并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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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告。

     鉴此,本所律师现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

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公司于 2020 年 5 月 23 日在公司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

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上发布了《关于召开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通知的公告》,在法定期限内以公告方式发出了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

     2、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本

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0 年 6 月 8 日 14 点 30 分厦门火炬高新区(翔安)

产业区春光路 1178-1188 号厦门中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5 楼会议室,和

公告的时间、地点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公告通知,采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

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0 年 6 月

8 日上午 9:30 至 11:30,下午 13:00 至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

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0 年 6 月 8 日 9:15 至 15:00。

     3、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王光辉】先生主持,就公告中所列的

事项进行了审议。

     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公司章程》和《网络投票

细则》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1、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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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共【6】人,代表有表决

权的股份【96,366,47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385,490,000】股的【24.9984】%。

     3、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

资格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事项已在《关于召开 2020 年第二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列明。

     (二)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股东大会通知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并以现场

投票表决方式和网络投票表决方式进行了表决。

     (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进行表

决,并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及本所律师参加计票、监票;网络投票结束后,

深圳证券信息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公司统计

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拟同意上海中创凌兴能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一

致行动人延期履行增持承诺的提案》。

     具体表决结果为:【96,269,970】股赞成,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数的【99.8999】%;【96,500】股反对,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数的【0.1001】%;【0】股弃权,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2,900】股赞成,占参会中小投资者(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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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175】%;【96,500】股反对,占

参会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0825】%;【0】

股弃权, 占参会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2、审议通过《关于补充确认2018年关联交易的提案》。

     具体表决结果为:【96,351,970】股赞成,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数的【99.9850】%;【14,500】股反对,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数的【0.0150】%;【0】股弃权,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84,900】股赞成,占参会中小投资者(含

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4125】%;【14,500】股反对,占

参会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5875】%;【0】

股弃权, 占参会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和《网络投票细则》的有关规定,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公

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和《网络投票细则》的有

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肆份,经本所承办律师签字并经本所盖章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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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关于厦门中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林沈纬


负责人:孙卫星                                  张豪源




                                                   二〇二〇年六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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