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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创环保: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0-12-08  

                         厦门中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2020 年 12 月制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厦门中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信息管
理,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
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等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章程》及《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董事会秘书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负
责人。当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公司证券事务代表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保证
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报送,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
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备案工作。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内幕信息的监督、管理、登记披露及备案的日常工作机
构,证券事务代表/证券部总监协助董事会秘书具体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日
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负责信息披露的常设机构,具体根据董事会秘书的指令
履行信息披露管理职能。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
道、传送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拟披露信息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纸质文件、数字资料
等涉及内幕信息及拟披露信息的内容或资料,须经董事会审核同意,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证券部总监统一负责证券监管机构、证券
交易所、证券公司等机构及新闻媒体、股东的接待、咨询、服务工作。公司其他部门对
监管机构、新闻媒体等事务负有配合义务。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
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
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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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
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即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所知悉,涉及公司的经
营、财务、分配、投融资、并购重组、重要人士变动等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市场
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尚未正式公开的信息。
    第八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下列信息: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
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
三十;
    (四)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
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五)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六)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七)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八)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
法履行职责;
    (九)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
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
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十)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
    (十一)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
被责令关闭;
    (十二)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
无效;
    (十三)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二、可能对上市交易公司债券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下列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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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二)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三)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四)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五)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六)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七)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八)公司分配股利,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
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九)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十)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三、其他重要信息
    (一)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二)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三)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
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四)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五)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
响的额外收益;
    (六)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
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七)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八)公司依法披露前的定期报告及其财务报告;
    (九)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十)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
信息。
    第九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
内幕信息的人员。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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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实
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员;
    (五)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披露事
务工作人员等;
    (六)公司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七)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相关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八)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九)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或者证券交
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有关人员;
    (十)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
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十一)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十二)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十三)由于与前述第(一)至第(十二)项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
系等原因而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十四)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十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章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管理

    第十一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按照本制度填写《厦门中创环保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见附件 1),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
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
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公司应在内幕信息首次依法公开披露
后五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
    第十二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以
及发生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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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托事项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
发起方,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但完整的内幕
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
并做好第一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三条 政府主管机关人员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按照相关政府主管机关人
员的要求做好登记工作。
    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政府主管机关报送内幕信息的,在
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
表格中登记政府主管机关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
息流转涉及到政府主管机关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政府
主管机关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四条 公司披露以下重大事项时,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
人档案,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被收购;
    (二)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三)证券发行;
    (四)合并、分立;
    (五)股份回购;
    (六)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七)高比例送转股份;
    (八)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
    (九)重大投资、重大对外合作或者签署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
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十)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经发生异常波动的,应当向深
圳证券交易所报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
变化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补充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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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公司存在筹划或者进展中重大事项的,应当做好内幕信息管理工作,视情
况分阶段披露提示性公告,除填写《厦门中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
记表》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见附件 2),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
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备
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公司进行上述重大事项的,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及时将内幕信息知情人
登记表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中国证监会厦门监管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十六条 公司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姓名、国籍、证件
类型、证件号码、股东代码、联系手机、通讯地址、所属单位、与公司关系、职务、关
系人、关系类型、知情日期、知情地点、知情方式、知情阶段、知情内容、登记人信息、
登记时间等信息。
       知情日期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者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知情方式包
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知情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
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第十七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知情之日起至少保存十
年。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子公司、分支机构的主要负责
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
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自获悉内幕信息之日起填写《厦门中创环保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并于五个交易日内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条 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流程:
       (一)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情人需第一时间告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并由公司董
事会办公室应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的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各项法规制度控制内
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二)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第一时间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厦门中创环保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以确保《内幕信
息知情人登记表》所填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有权要求内幕信息
知情人提供或补充其它有关信息;
       (三)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核实无误后提交董事会秘书审核,董事会秘书按照规定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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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厦门监管局进行报备。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交易对
方、证券服务机构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工作,及
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的变更情况。


                                第四章 内幕信息保密管理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
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透露、泄露内幕信息,也不得利用内
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公司应与上述内幕信息知情人签
署保密协议。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公司内幕信息
尚未公开披露前,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不得将有关内幕信息内容向外界泄露、
报道、传送,不得在公司内部刊物或者网站上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
    第二十四条 有机会获取内幕信息的知情人不得向他人泄露内幕信息内容、不得利用
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者他人谋利。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在公司《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
及声明书》(见附件 3)上签字,并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存档。
    第二十五条 经常从事有关内幕信息工作的相关人员,在有利于内幕信息的保密和方
便工作的前提下,应具备独立的办公场所和专用的办公设备。
    第二十六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讨论涉及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
影响的事项时,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如果该事项已在市场上流传并使公司股
票价格产生异动时,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立即告知公司,以便公司及时予以澄
清,或者直接向中国证监会厦门监管局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十七条 公司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外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须提供未公开
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者取得其对相关信息保密的承诺。
    第二十八条 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没有合理理由要求公司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公
司应予以拒绝。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和要求,对内幕信息
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
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应当核实并依据其内幕信息
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及时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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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对外披露。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条 对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
行为,公司应及时进行自查和做出处罚决定,并将自查和处罚结果报送中国证监会厦门
监管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三十一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规则擅自泄露信息、或者由于失职导致违规,给
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者损失时,公司将视情节轻重,按照有关公司制度进行处罚。中国
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处罚不影响公司对其处罚。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
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为公司重大事件制作、出具证券发行保荐书、审计报
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文件的各证券服务机
构及有关人员,参与公司重大事件的咨询、制定、论证、评审等各环节的相关单位及有
关人员,违反本规定擅自泄露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三十二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后果、给公司造成重大
损失,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当加强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教育培训,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员
明确自身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督促有关人员严格履行信息保密职责,坚决杜绝内幕
交易。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的
相关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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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 1:厦门中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内幕信息内   内幕信息所
序号 姓名         身份证号码   知 悉 时间   知 悉 地点   知 悉 方式(注 2)                                  登记时间 登记人(注 5)
                                                                               容(注 3)   处阶段(注 4)




公司简称:                                                        公司代码:

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司盖章:


     注 1:内幕信息事项应采取一事一报的方式,即每份报备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仅涉及一项内幕信息,不同内幕信息涉及的知情人名
             单应分别报送备案。
     注 2:填报获取内幕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注 3:填报各内幕信息知情人所获知的内幕信息的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进行详细说明。
     注 4:填报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注 5:如为公司登记,填写公司登记人名字;如为公司汇总,保留所汇总表格中原登记人的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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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 2: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厦门中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事项
                                        进程备忘录

    一、重大事项内容:

    二、筹划/决策重大事项会议的名称:

    三、筹划/决策重大事项会议的时间:

    四、筹划/决策重大事项会议的地点:

    五、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

    六、重要事项筹划决策方式:

    七、重大事项涉及相关人员签名:




    注:本备忘录未尽事宜,按有关重要事项的具体内容加入相关科目予以补充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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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 3: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及声明书


                          厦门中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及声明书

致: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有
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的规定,中创环保拟进行的              属中创环保的内幕信息,鉴于你目前所任职职务
/贵单位所接受中创环保委托/你本人属于中创环保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
内幕信息的人员,自你本人接触或知悉/能够接触或能够知悉中创环保上述内幕信息之日
起,负有上述内幕信息保密的责任,不得泄露所知悉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
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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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将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
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信
息披露管理制度》、《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关于“禁止内幕交易”相关规定。
特此声明。


       本人自愿做出上述声明,且已完全理解上述声明的内容,并愿为上述声明承担法律责
任。



                                                        签字或签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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