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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创环保:2020年度股东大会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书2021-03-22  

                         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司法部文明律师事务所、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




                                   部级文明律师事务所

                                PRC Law Firm of Excellence at Ministerial Level




             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

关于厦门中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
                                        二〇二一年三月



                               厦门市厦禾路 666 号海翼大厦 A 栋 16-17 层
                         (TEL):86-592-5883666       (FAX):86-592-5881668
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

                 关于厦门中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20 天衡厦顾字第 0114 号



致:厦门中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

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

及厦门中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现行有效《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

“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林沈纬、葛牧律师(以下称“本所律师”)

出席公司 2020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公司本

次股东大会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与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

和表决结果等有关法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于 2021 年 3 月 22 日参加了公司本次股

东大会的全过程,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

员的资格进行了审查,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过程进行见证,并审查了公司

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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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声明事项:

       1、公司于 2021 年 2 月 26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

召开 2020 年度股东大会。

       2、公司应当对其向本所律师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资料以及其他相

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董事会决议、关于召开本次大会的公告和本次大会股

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等)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

       3、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在办理出席会

议登记手续时向公司出示的居民身份证、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授权委托书、股票帐户卡等,其真实性应当由股东(或股东代理人)自行负

责,本所律师的责任是核对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持股数额与《股东名册》

中登记的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持股数额是否一致。

       4、公司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使用其网上用户名、密码登录网络投票

系统,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操作行为均代表股东行为,股东应当对

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负责。

       5、对于网络投票部分,本法律意见书直接引用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深圳证券信息公司”)向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数据和统计结果,

本所律师不对该等数据和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6、按照《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

要求,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

员的资格以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

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各项议案内容及其所涉及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发表意

见。
                                      2
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7、本所律师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等资料一并公

告。

       鉴此,本所律师现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

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公司于 2021 年 2 月 27 日在公司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

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发布了《关于召

开 2020 年度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在法定期限内以公告方式发出了本次

股东大会的通知。

       2、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本

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1 年 3 月 22 日 14 点 30 分北京市通州区口子村东

1 号院南 158 号楼中创环保多功能厅,和公告的时间、地点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公告通知,采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

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

间为 2021 年 3 月 22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1 年 3

月 22 日 9:15 至 15:00。

       3、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王光辉】先生主持,就公告中所列的

事项进行了审议。

       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公司章程》和《网

络投票细则》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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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1、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共【9】人,代表有表决

权的股份【196,320,96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385,490,443】股的

【50.9276】%。

       3、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

资格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

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事项已在《关于召开 2020 年度股

 东大会的通知》中列明。

       (二)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股东大会通知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并以现场

投票表决方式和网络投票表决方式进行了表决。

       (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进行表

决,并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及本所律师参加计票、监票;网络投票结束后,

深圳证券信息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公司统计

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2020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具体表决结果为:【196,320,961】股赞成,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数的【100】%;【0】股反对,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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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的【0】%;【0】股弃权,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20,084,932】股赞成,占参会中小投资

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股反对,占参

会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股弃

权, 占参会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2、审议通过《关于《2020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具体表决结果为:【196,320,961】股赞成,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数的【100】%;【0】股反对,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数的【0】%;【0】股弃权,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20,084,932】股赞成,占参会中小投资

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股反对,占参

会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股弃

权, 占参会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3、审议通过《关于《2020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具体表决结果为:【196,320,961】股赞成,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数的【100】%;【0】股反对,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数的【0】%;【0】股弃权,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20,084,932】股赞成,占参会中小投资

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股反对,占参

会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股弃

权, 占参会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5
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4、审议通过《关于《2020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具体表决结果为:【196,320,961】股赞成,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数的【100】%;【0】股反对,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数的【0】%;【0】股弃权,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20,084,932】股赞成,占参会中小投资

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股反对,占参

会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股弃

权, 占参会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5、审议通过《关于 202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具体表决结果为:【196,320,961】股赞成,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数的【100】%;【0】股反对,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数的【0】%;【0】股弃权,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20,084,932】股赞成,占参会中小投资

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股反对,占参

会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股弃

权, 占参会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6、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为合并报表范围内各子公司提供担保及各子公

司互相担保的议案》。

     具体表决结果为:【196,320,961】股赞成,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数的【100】%;【0】股反对,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数的【0】%;【0】股弃权,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20,084,932】股赞成,占参会中小投资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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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股反对,占参

会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股弃

权, 占参会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7、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及子公司 2021 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

议案》。

     具体表决结果为:【196,320,961】股赞成,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数的【100】%;【0】股反对,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数的【0】%;【0】股弃权,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20,084,932】股赞成,占参会中小投资

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股反对,占参

会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股弃

权, 占参会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8、审议通过《关于江西祥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商誉减值的议案》。

     具体表决结果为:【153,439,637】股赞成,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数的【100】%;【0】股反对,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数的【0】%;【0】股弃权,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11,053,749】股赞成,占参会中小投资

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股反对,占参

会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股弃

权, 占参会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9、审议通过《关于拟收购江西祥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25%股权暨构成

关联交易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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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具体表决结果为:【153,439,637】股赞成,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数的【100】%;【0】股反对,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数的【0】%;【0】股弃权,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11,053,749】股赞成,占参会中小投资

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股反对,占参

会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股弃

权, 占参会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10、审议通过《关于预计 2021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具体表决结果为:【80,923,892】股赞成,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数的【88.0244】%;【0】股反对,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数的【0】%;【11,009,586】股弃权,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数的【11.975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9,075,346】股赞成,占参会中小投资

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1848】%;【0】股反对,

占参会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11,009,586】股弃权, 占参会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54.8152】%。

     11、审议通过《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具体表决结果为:【196,320,961】股赞成,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数的【100】%;【0】股反对,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数的【0】%;【0】股弃权,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20,084,932】股赞成,占参会中小投资
                                   8
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股反对,占参

会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股弃

权, 占参会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12、审议通过《关于补选张红亮先生为公司董事的议案》。

     具体表决结果为:【196,320,961】股赞成,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数的【100】%;【0】股反对,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数的【0】%;【0】股弃权,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20,084,932】股赞成,占参会中小投资

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股反对,占参

会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股弃

权, 占参会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13、审议通过《关于制定《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具体表决结果为:【196,320,961】股赞成,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数的【100】%;【0】股反对,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数的【0】%;【0】股弃权,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20,084,932】股赞成,占参会中小投资

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股反对,占参

会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股弃

权, 占参会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和《网络投票细则》的有关

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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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公

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和《网络投票细则》

的有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

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肆份,经本所承办律师签字并经本所盖章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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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关于厦门中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 2020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林沈纬


负责人:孙卫星                                       葛牧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