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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万顺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8-12-13  

						                汕头万顺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
                           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

制度的指导意见》和《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我们

作为汕头万顺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对公司 2018 年 12 月 12 日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

进行了审阅,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 2019 年度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孙)公司向金融机构

申请综合授信融资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本次 2019 年度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孙)公

司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融资事项可满足业务发展需要。本次事项的内

容、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

定,对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不构成损害。我们一致同意本次事项。



    二、关于 2019 年度公司为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孙)公司提供担保的

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本次 2019 年度公司为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孙)公

司提供担保事项的被担保方均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孙)公司,财务

状况良好,偿债能力较强,财务风险可控,本次事项有利于各子(孙)公
司业务的顺利开展。本次事项的内容、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对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不构成损害。

我们一致同意本次事项。



    三、关于 2019 年度江苏中基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为其合并报表范围内

子公司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本次 2019 年度江苏中基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为其合

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事项的被担保方均为江苏中基复合材料有

限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财务状况良好,偿债能力较强,财务风险

可控,本次事项有利于各其子公司业务的顺利开展。本次事项的内容、审

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对

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不构成损害。我们一致同意本次事项。



    四、关于 2019 年度江苏中基复合材料有限公司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

务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已制定《期货套期保值内部控制制度》,通过

加强内部控制,落实风险防范措施,提高经营管理水平,为江苏中基复合

材料有限公司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制定了具体操作规程。公司已编制

《关于 2019 年度江苏中基复合材料有限公司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可

行性分析报告》,对其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可行性进行了分析,总体

来看,其进行铝期货套期保值是切实可行的,可有效降低市场价格波动风

险,有利于稳定生产经营。本次事项的内容、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对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不构

成损害。我们一致同意本次 2019 年度江苏中基复合材料有限公司开展期

货套期保值业务事项。



    五、关于 2019 年度江苏中基复合材料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开展外汇

套期保值业务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已制定《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通过

加强内部控制,落实风险防范措施,提高经营管理水平,为江苏中基复合

材料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制定了具体操作规程。公

司已编制《关于 2019 年度江苏中基复合材料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开展外

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可行性分析报告》,对其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可行

性进行了分析,总体来看,其进行外汇套期保值是切实可行的,可有效降

低汇率波动对江苏中基利润的影响,使江苏中基保持较为稳定的利润水

平,并专注于生产经营。本次事项的内容、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对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不构成损

害。我们一致同意本次 2019 年度江苏中基复合材料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

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事项。



    六、关于 2019 年度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孙)公司使用闲置自

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本次 2019 年度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孙)公

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事项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的使用效率。
本次事项的内容、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等有关规定,对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不构成损害。我们一致同意本次

事项。



    七、关于公司向银行申请并购贷款并提供质押担保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本次公司向银行申请并购贷款并提供质押担保事项

符合公司发展规划及资金使用安排。本次事项的内容、审议程序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对公司及其他股东

利益不构成损害。我们一致同意本次事项。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汕头万顺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

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刘宗柳




张吉辉




陈泽辉




                                         二○一八年十二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