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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万顺新材:董事、监事薪酬方案2021-01-21  

                        汕头万顺新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薪酬方案




       二○二一年一月
汕头万顺新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薪酬方案



                        汕头万顺新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薪酬方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汕头万顺新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监事的薪酬管理,建立和完善激励约束机制,有效地调动董事、监事的工作积极性,
提高公司经营管理水平,促进公司健康、持续、稳定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董事、监事是指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的全部在职成员;其中,董事由内部
董事、外部董事、独立董事构成,监事由内部监事、外部监事(如有)构成:
     (一)内部董事,指与公司之间签订聘任合同或劳动合同的公司员工或公司管理
人员兼任的非独立董事;
     (二)外部董事,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的非独立董事;
     (三)独立董事,指公司按照《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的指导意见》的规
定聘请的,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四)内部监事,指与公司之间签订聘任合同或劳动合同的公司员工或公司管理人
员兼任的监事(包括职工监事);
     (五)外部监事,指不在公司担任除监事外的其他职务的非独立监事。
     第三条 制定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与公司长远发展和股东利益相结合,保障公司的长期稳定发展;
     (二)按岗位确定薪酬,体现“责、权、利”的统一;
     (三)短期与长期激励相结合的原则;
     (四)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董事、监事薪酬及津贴标准
     第四条 董事薪酬及津贴标准
     (一)董事长基本年薪:董事长的基本年薪为 300 万元人民币,分十二个月逐月
平均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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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公司拟对董事长的基本年薪进行调整,则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订方案
报董事会审议,经股东大会批准后实施。
     如董事长同时兼任总经理,则基本年薪按董事长的标准领取,绩效奖金按《高级
管理人员薪酬考核管理办法》执行。
     (二)其他内部董事的薪酬按其本人与公司所建立的劳动合同确定,根据其在公
司的具体工作岗位领取工作报酬,不另行领取津贴。
     (三)独立董事津贴为每年人民币 80,000 元(税前)。如公司拟对独立董事津贴
进行调整,则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订方案报董事会审议,经股东大会批准后
实施。
     (四)外部董事津贴为每年人民币 80,000 元(税前)。如公司拟对外部董事津贴
进行调整,则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订方案报董事会审议,经股东大会批准后
实施。
     第五条 监事薪酬及津贴标准
     公司监事薪酬按其本人与公司所建立的劳动合同确定,根据其在公司的具体工作
岗位领取工作报酬,不另行领取津贴。
     如公司设置非由公司员工担任的监事,则外部监事津贴为每年人民币 80,000 元(税
前)。如公司拟对外部监事津贴进行调整,则由监事会拟订方案报股东大会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出席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的差旅费以及按《公
司章程》行使职权所需合理费用,均由公司据实报销。


                               第三章 薪酬及津贴的发放
     第七条 董事、监事的薪酬、津贴按月份、按季度或在会计年度结束后一次性发放,
由公司统一代扣并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八条 独立董事、外部董事津贴于股东大会通过其任职决议之日起计算;其他董
事、监事的薪酬发放按照公司工资制度执行。
     第九条 独立董事、外部董事、外部监事不再担任董事、监事职务的,自不再担任
董事、监事职务之日起停止向其发放相关董事、监事津贴。
     第十条 董事、监事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受到深圳证券交易所谴责或证券监管部门
处分或处罚以及其他行政或司法部门的处分或处罚的,董事会、监事会可根据情节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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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分别作出扣减、停止津贴发放的处分议案,报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方案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如果本方案与监管机构发布的最新法律、法规和规章存在冲突,则以最
新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为准。
     第十二条     本方案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正式实施,
原相关制度自本方案生效之日起自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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