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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顺新材: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考核制度2021-01-21  

                        汕头万顺新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考核制度




       二○二一年一月
汕头万顺新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考核制度



                        汕头万顺新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考核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调动汕头万顺新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高
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建立与上市公司制度相适应的激励约束机制,保持核心管
理团队的稳定性,提升公司的经营管理效益,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会聘请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
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
   第三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确定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按劳分配与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
     (二)绩效优先,体现与公司收益分享、风险共担的价值理念;
     (三)总体薪酬水平兼顾内外部公平,并与公司发展规模相适应。


                           第二章 薪酬管理办法制定及实施程序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在董事会的授权下,负责制订本制度,负责
审查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并对其进行年度考核,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
效。
   第五条 人力资源部、内审考核部、财务部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制度
进行具体的组织实施。


                                第三章 薪酬的构成及标准
   第六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年薪、年度绩效奖金和专项奖励构成。
     (一)基本年薪根据所任职位的价值、责任、能力、市场薪酬行情等因素按月平
均发放。
     (二)年度绩效奖金依据公司财务预算利润目标的完成情况及员工年度工作绩效
考核结果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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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专项奖励采取一事一议原则,对于经营业绩突出、专项工作中取得突出成
绩或做出重大贡献的高级管理人员给予专项奖励,由董事长拟订方案后报董事会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审议决定。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为税前收入,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由公
司代扣代缴。
   第七条    高级管理人员基本年薪标准如下:
                                                                  单位:万元人民币
                     职务                                基本年薪标准
                    总经理                                 120-360
  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                          30-120

   第八条 本制度规定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不包括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
以及其他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发放的奖金或奖励等。
   第九条 考核周期结束后,由董事长根据公司财务预算利润目标的完成情况,综合
个人岗位关键工作考核指标的完成情况,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绩效考核评定并提出年
度绩效奖金分配方案,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同意后实施。如经营环境等外
界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或公司内部重大政策、战略规划调整、工作调动及不可抗力等原
因导致考核指标数据发生变化的,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考核
指标进行调整。


                                   第四章 其他
   第十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不满一年,按实际任职期限核发薪资。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年度绩效奖金:
     (一)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造成公司重大经济损失的;
     (二)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
     (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
责或宣布为不当人选,或失职、渎职,导致重大决策失误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的。
   第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解释。本制度与有关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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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正式实施,修改时亦同。原《高级管
理人员薪酬考核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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