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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万顺新材:监事会议事规则2021-01-21  

                        汕头万顺新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二○二一年一月
汕头万顺新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汕头万顺新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汕头万顺新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

理结构,保障监事和监事会依法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规范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

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颁布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布的《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汕头万顺新材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应向全体股东负责,对公司财务以及公司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性进行监督,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公司应采取措施保障监事的知情权,为监事正常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协助,

任何人不得干预、阻挠。



                                 第二章 监     事

     第四条 监事由股东代表和公司职工代表担任,其中职工代表监事不得少于公司监

事人数的 1/3。

     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

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五条 凡有《公司章程》第九十七条规定的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之一的,也

不得担任公司监事。

     公司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其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

不得兼任或担任公司监事。

     第六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

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七条 监事任期每届为 3 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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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监事辞职应当向监事会提交书面辞职

报告。

     第九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

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十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一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第十二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

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章   监事会的职权

     第十四条     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其中股东代表监事 2 名,职工代表监事 1 名。

     监事会设主席 1 名,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

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十五条     监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

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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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监事会的议事程序

     第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第十七条     监事会定期会议每 6 个月至少召开一次,由监事会主席召集。监事可

以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应当分别提前 10 日和 5 日以邮寄、电子

邮件、传真或专人送达等书面方式发出会议通知。

     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其他口头方

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

     (二)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四)监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五)监事应当亲自出席会议的要求;

     (六)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特殊情况需要尽快召

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以现场方式召开。必要时,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见

的前提下,经召集人(主持人)同意,监事会临时会议可以通过视频、电话、传真等

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由参会监事签字。

     非以现场方式召开的,以视频显示在场的监事、在电话会议中发表意见的监事、

规定期限内实际收到传真有效表决票,或者监事事后提交的曾参加会议的书面确认函

等计算出席会议的监事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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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事会临时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第二十条     监事应当出席监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的监事,可以事先提交书面

意见或书面表决,也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监事会。

     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

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监事的权利。监事未出席监事会会

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监事出席方可举行,每一监事享有一票表决

权。监事会决议应当经过半数监事通过。

     监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记名投票表决。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应严格按规定的程序进行。监事会可以要求董事、总经理

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及外部审计人员列席监事会会议,回答所关注的问题。

     第二十三条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

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

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监事会会议记录应当真

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提出的意见,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

录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

录作为公司档案由监事会主席保存,保存期限为 10 年。



                               第五章 监事会决议的实施

     第二十五条 监事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监事会主席应当在以后的监

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依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若本规则与日后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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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新发布的规定有冲突的,冲突部分以国家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最新发布的规定为准,并及时对本

规则进行相应修订。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含本数;“少于”、“过半数”不含本数。

     第二十八条 根据公司的发展情况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监事会有权适时对本规

则进行修订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则由公司监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规则由公司监事会拟定,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修

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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