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顺新材: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2-12-27
证券代码:300057 证券简称:万顺新材 公告编号:2022-125
债券代码:123012 债券简称:万顺转债
债券代码:123085 债券简称:万顺转 2
汕头万顺新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二)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汕头万顺新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2 年第四次
临时股东大会以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深圳证券
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2 年 12 月 26 日 9:15—9:25,9:30—
11:30 和 13:00—15:00;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2
年 12 月 26 日 9:15 至 15:00 的任意时间;现场会议于 2022 年 12 月 26
日(星期一)下午 14:30 在广东省汕头保税区万顺工业园公司会议室召
开。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杜成城先生主持,公司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士参加了本次会议,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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线上视频方式出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
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授权代表)共 10 人,所持(代理)股份
254,183,73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 888,641,654 股(指剔除公司
回购专用账户中股份数量的总股本,下同;2022 年 12 月 19 日公司总股本
909,846,183 股,回购股份 21,204,529 股)的 28.6036%。其中,现场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授权代表)共 3 人,所持(代理)股份 252,885,45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 28.4575%;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授权代表)共 7 人,所持(代理)
股份 1,298,28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 0.1461%。
中小投资者(授权代表)共 8 人,所持(代理)股份 25,106,436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 2.8253%。
二、议案审议情况
会议以现场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 2023 年度申请综合授信融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254,183,57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9%;反对 16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1%;弃
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25,106,27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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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持股份的 99.9994%;反对 16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二)审议通过《关于 2023 年度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254,183,57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9%;反对 16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1%;弃
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25,106,27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99.9994%;反对 16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三)审议通过《关于 2023 年度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254,183,57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9%;反对 16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1%;弃
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25,106,27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99.9994%;反对 16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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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四)审议通过《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254,183,57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9%;反对 16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1%;弃
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 0.0000%。
上述议案中,议案二、议案四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2/3 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指派的冯玫律师、马佳敏律
师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
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本次股东
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公
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汕头万顺新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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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议》;
(二)《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汕头万顺新材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 2022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汕头万顺新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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